給付居間報酬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2年度,201號
ILEV,102,宜簡,201,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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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錦雄每坪19,800元,即整筆土地平均每坪19,300元, 變更為出售2分之1,每坪18,800元,難謂對被告更有利, 此一至關原告得否向被告請求仲介報酬之重要條件或重要 之點,自應回歸兩造原訂契約之書面要求,原告主張被告 之前開簡訊已變更委託條件云云,自不足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間委託銷售條件於102年6月26日已 變更為「每坪18,800元出賣系爭土地之2分之1應有部分,另 一共有人洪錦雄有優先承買權」,不足採信。兩造之委託銷 售條件仍應回歸至102年1月19日之銷售委託條件,即為系爭 土地整筆,被告應有部分每坪18,800元、洪錦雄部分每坪19 ,800元,而依買方李家榛出具之定金契約書、不動產買賣斡 旋契約書(IAA03234、IAA03240),其每坪定價為18,800元 ,無論是整筆或2分之1均未達平均每坪19,300元,即被告應 有部分每坪18,800元、洪錦雄部分每坪19,800元之委託條件 ,買賣契約無因原告收受李家榛之10萬元定金而成立,抑或 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買賣無法繼續履行之情事,從而, 原告依居間之法律關係暨系爭委託銷售書第8條第2項、第5 條第1款、第12條第3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總價款百分之4之 服務報酬335,000元及利息,難認有稽,應予駁回。六、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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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