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7,780×0.536=36,330第1年折舊後價值 67,780-36,330=31,450第2年折舊值 31,450×0.536×(5/12)=7,024第2年折舊後價值 31,450-7,024=2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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