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2026號
SLEV,108,士小,2026,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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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誠
被   告 李紫騫即李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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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