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525×0.536=4,033第1年折舊後價值 7,525-4,033=3,492第2年折舊值 3,492×0.536×(9/12)=1,404第2年折舊後價值 3,492-1,404=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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