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臺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至四月向被告購買膠帶產品,尚欠 貨款新臺幣(下同)七萬一千九百八十八元等情,爰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七萬一千九百八十八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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