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光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庭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盛文即海豚觀光育樂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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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站民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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