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266號
CYEV,109,嘉簡,266,2020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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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何萬來 
送達代收人 紀辰 
被   告 曹徐雪峰
      曹錦燦 
      楊曹香 
      莊啟東 
      莊志鎧 
      莊志閔 
      莊寶財 
      莊淑貞 
      莊佳蓉 
      莊欣婷 
      莊安如 
      曹錦華 
      曹錦惠 
      曹錦雀 
      曹錦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曾錦燦」之記載,應更正為「曹錦燦」。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曹錦燦姓名有如主文所載之顯 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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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