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266號
CYEV,109,嘉簡,266,202005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何萬來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曹徐雪峰
      曾錦燦 
      楊曹香 
      莊啟東 
      莊志鎧 
      莊志閔 
      莊寶財 
      莊淑貞 
      莊佳蓉 
      莊欣婷 
      莊安如 
      曹錦華 
      曹錦惠 
      曹錦雀 
      曹錦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所設定如附表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曹徐雪峰曾錦燦楊曹香莊啟東莊志鎧莊志閔莊寶財莊淑貞莊佳蓉莊欣婷莊安如曹錦華、曹 錦惠曹錦雀曹錦鈴(下稱被告15人)均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前於民國38年間設定如附表所示地上權 登記予被繼承人曹水池(下稱系爭地上權)。惟曹水池已於 51年7 月22日死亡,被告15人均為曹水池之繼承人,而系爭 地上權已於58年7 月26日屆至,當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之規定,訴請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並聲明:被告 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被告15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第一類登記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被告15人於相當 時期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地上權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應辦理登記。所有人對於無 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 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外, 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451 條之規 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限之效果,因而 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 滅(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判決意旨參照)。系爭 地上權存續期間為「自民國38年7 月27日至58年7 月26日止 」,則顯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當然消滅,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人即原告自得請求地上權人塗銷系爭地上權。
㈢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 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亦有明定。而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為目的,對於土地得為特定之使用及支配,是地上權之 存在自有害於所有權使用收益之圓滿狀態,至地上權消滅後 ,無論其消滅之原因為何,地上權人自負有塗銷地上權登記 之義務。被告15人為曹水池之全體繼承人,自應由其等繼承 曹水池之系爭地上權。又系爭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 ,已如前述,然被告15人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塗銷系爭 地上權,是原告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並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15人應就被曹水池設定之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 ,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期限屆至而消滅,堪 予採信。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 15人就系爭地上權為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本 院審酌被告係因繼承取得系爭地上權,渠等或因未能知悉繼 承系爭地上權而未及塗銷,尚難歸責於被告,且塗銷系爭地 上權之結果利於原告。本院斟酌上開情形,認本件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平,爰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
┌───────────┬────┬─────────────────┐
│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地上權內容 │
├───────────┼────┼─────────────────┤
嘉義縣梅山鄉梅東段982 │何萬來 │權利種類:地上權 │
│地號土地 │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
│ │ │字 號:嘉地梅字第000369號 │
│ │ │登記日期:(空白)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 利 人:曹水池
│ │ │住 址:嘉義縣○○鄉○○村00號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權利價值:稻谷貳拾玖台斤元正 │
│ │ │存續期間:自民國38年7 月27日至民國│
│ │ │ 58年7 月26日 │
│ │ │地 租:空白 │
│ │ │權利標的:所有權 │
│ │ │標的登記次序:0001 │
│ │ │設定權利範圍:(柒坪叁合叁肆才)│
│ │ │證明書字號:字第000019號 │
│ │ │設定義務人:(空白) │
│ │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