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601號
CYEV,105,嘉簡,601,2017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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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瑞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景順貴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郁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3 月1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 年4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嘉義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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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