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司員調字,103年度,45號
OLEV,103,司員調,45,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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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謝榮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山新時代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泰山新時代管理委員會102年度第4屆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於民國102年12月7日所為「調漲管理費案」及 「調漲幅度案」之決議無效,因而確認相對人債權不存在,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然而確認債權不存在,其性質係確認之 訴,是依本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書 記 官 楊年雄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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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