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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