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4年度,149號
NTEV,104,埔簡,149,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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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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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