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8年度,507號
NTEV,108,投簡,507,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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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507號
原   告 游振卿 
被   告 葉朱娥 
      朱 昌 
      朱素芳 
      朱素卿 
      朱金木 
      廖朱月 
      張玉英 
      張玄忠 
      張家蓁即張素勤

      張素眞 
      張素芬 
      張坽寳 
      張家綺即張玉琳即張姈耒

      張玄邦 
      張玉鳳 
      陳張玉鶯
      張玉圓 
      張玉秀 
      朱建勳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麗琴即朱藍燕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建鴻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建昌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麗君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秀蘭即朱菁之繼承人

      朱秀香即朱菁之繼承人


      蘇朱梅英
受告知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南投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法 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同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朱秀香已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9年2月5日死亡,依 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 提出朱秀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全戶手抄本。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暨 聲明承受訴訟,提出最新訴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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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