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4年度,95號
PDEV,104,斗簡,95,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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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磚尚完好,東面磁磚完全剝落,研判火流應來自烤漆爐方 向。就系爭建物南面鐵皮牆壁(廁所東外側)擺放之空氣壓縮 機受燒變色以北側較嚴重;南側走道靠烤漆室圍牆擺放之鐵 架受燒後,連同烤漆室鐵皮圍牆向南彎倒,研判該處受燒燬 (損)較嚴重,研判火流應來自烤漆爐旁通道。再勘查系爭建 物烤漆室受燒情形,烤漆室屋頂塌陷,北、西、南三面鐵皮 圍牆向外彎曲、脫離,且向排氣管(西南角)彎曲、傾斜; 該鐵皮屋頂也向排氣管(西南角)方向塌斜;且以靠排氣管 (西南角)處彎曲、變色較嚴重,研判火流應來自烤漆爐之 排氣管方向。參以被告彭明松彰化縣消防局第四大隊北斗 分隊詢問時陳稱:「…我有聽到類似鞭炮的聲音(然後看到 是烤漆爐的大排氣管旁邊冒黑煙,接著就火柱直衝天花板, 引燃天花板的泡棉),」及被告謝坤程亦稱:「…看到屋頂 靠後面的部分已經起火了,我看到屋頂掉火下來引燃下方放 置的泡棉,我走到烤漆爐南側排氣管旁邊想要用滅火器撲滅 火源,火勢太大,然後就趕快逃生了…。」等語,綜合研判 以系爭房屋烤漆爐排氣管下方附近為起火處。
⑶起火原因研判:勘查該處未發現煮食器具、神龕,排除煮食 不慎或敬神祭祖不慎引起火災;未發現地面有化學物品燃燒 之痕跡,排除因化學物品方面所造成火災之可能性,亦未發 現菸蒂、蚊香等殘留物;未發現足以造成遭人縱火之可疑人 、事、物,排除遭受縱火之可能性;檢視該處附近之電源線 ,均係沿著牆壁配線,烤漆爐(房)上方並無電線,且檢視 排氣管馬達電源線亦無短路異常熔痕情形,排除電氣因素引 起火災之可能性;惟烤漆爐排氣管內受燒由上往下變色逐次 嚴重,以風扇處較嚴重,且向北傾斜,從排氣孔發現風扇內 有一處明顯燃燒痕跡。拆除排氣管風扇處,勘查風扇上方排 氣管內受燒變色以北側較為嚴重,且留有火流燃燒痕跡,檢 視風扇葉片,發現靠北側有3片葉片受燒變色較嚴重,並用 手無法撥轉葉片,發現受燒變色較嚴重3片葉片,中間之扇 片卡住。上開現場燒燬、風扇變色及卡住等情形有附於前開 鑑定書內之火災現場拍照位置圖及編號73至87現場照片可參 。參以被告謝坤程無法明確說明排氣管設備維修情形,且被 告謝坤程亦陳稱:最後一次大約於本件火災發生一年前曾更 換一些耗材等語,並綜合研判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 徑、出動觀察紀錄所述,起火原因不排除烤漆爐排氣管中排 風扇未定期進行潤滑保養,致使風扇軸承產生異常,風扇運 轉卡住風管噴出高溫鐵屑引燃排氣中之易燃氣體及長時間積 存風管內之易燃物,又引燃屋頂隔熱泡棉,造成迅速擴大燃 燒火災。




⑶又本件火災發生當時烤漆爐尚在運轉中,為被告所不爭執、 烤漆爐排氣管運轉中,若風扇軸承運轉發生不順,造成葉片 卡住風管壁,致使運轉中葉片與管壁間高速磨擦,會產生高 溫、火花甚而產生鐵屑;再按汽車烤漆使用原料有油漆、松 香水(成分辛烷、二甲苯)、香蕉水、甲苯、補土等易燃物 質,甲苯成份為芳香族溶劑沸點為攝氏110.6度、閃火點為 攝氏4.4度,二甲苯又為易燃,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 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且當排氣管風扇停 止時容易殘留排氣管內,應定期清理,否則經長期時間存積 後容易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等情,有彰化縣消防局 102年12月4日彰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相關事項說 明資料在卷可憑(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卷宗、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913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⑷綜上所述,足認本件火災之發生,係因被告謝坤程就其所有 烤漆爐排氣管中排風扇未定期進行潤滑保養,致使風扇軸承 產生異常,風扇運轉卡住風管噴出高溫鐵屑引燃排氣中之易 燃氣體及長時間積存風管內之易燃物,又引燃屋頂隔熱泡棉 ,造成迅速擴大燃燒火災所致,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代位請 求被告謝坤程賠償甲車修復費用,即屬有據,堪以採認。 ⒊被告謝坤程辯稱:根據現場照片,及壹電視現場直播報導, 可見系爭建物內西北側鐵皮屋頂凹陷、坍塌變形較烤漆爐所 在位置之西南側屋頂嚴重,而西北側屋頂是修配廠引擎部門 之倉庫,且鑑定書漏未繪製引擎部倉庫處,可見鑑定單位漏 未調查,致誤認起火點係烤漆爐位置,是本案起火處應係引 擎部倉庫處;且訴外人即房東陳梁耀將同路段之廠房另分租 給其他4個用戶(門牌號碼:同路段607-1號、607-2號、607 -3號、6074號),其中上質股份有限公司(門牌號碼:同路 段6074號)是做重機槭,品佳饅頭(門牌號碼:同路段607 -1號)做生產包子饅頭,皆為高耗電力的行業。電線維修方 面全由陳梁耀叫水電工來維修拉電線。綜上前開所述,暨參 酌被告彭明松初供所稱:「我覺得是因為電線的問題所以發 生火災。」、訴外人塗顏淑娟亦稱:起火點聽說是疑似在電 焊等語,益徵本案是係因用電因素造成失火,尚與烤漆爐排 氣風扇運轉卡住風管無關。故起火原因應係倉庫內電線起火 引燃倉庫內化學油品等易燃物云云。惟查:因系爭建物南側 2層屋頂(建築物鐵皮屋頂及堅固鋼(鐵)板構造烤漆爐( 房)屋頂)第1層屋頂烤漆爐(房)屋頂受燒坍塌變色,第 二層鐵皮屋屋頂受燒坍塌、變色較北側建築屋頂輕微,係因 鐵皮屋屋頂受2層或1層防護燃燒結果之差別,又南側區域有



防火構造烤漆爐(房)、不燃性磚造廁所,僅通道處擺放之 鐵架、油漆罐及工具等物品其火載量遠低於北側區域有轎車 、木製倉庫(擺放鐵架、修車零件及工具、10幾箱潤滑油) 。準此,相同燃燒時間因北側屋頂僅有1層防護,無堅固鋼 板構造烤漆爐(房)屋頂且火載量高,則北側屋頂受燒程度 應較嚴重等情,業據證人即彰化縣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科員馮 耀毅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證述明確, 復有彰化縣消防局102年12月4日彰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附相關事項說明資料在卷可憑(此有本院102年度易字 第901號刑事案件卷宗可參)。又證人馮耀毅復於本院102年 度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們繪圖現場配 置圖,只有需要及有關係的部分才會比較詳細,另我們勘查 的方式是先釐清起火物,再找起火處,在起火處的地方才清 理清查起火原因;而本案我們係根據引擎室(即引擎部倉庫 )裡面的鐵架傾倒的方向研判火流的方向,倉庫的裝潢已經 完全燒掉,且該裝潢跟勘查火流較無關係,我們確定引擎室 (即引擎部倉庫)不是起火處與火災較無關,所以之後沒有 特別清理倉庫,亦未在配置圖內繪製倉庫部分等語(此有本 院102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案件卷宗可佐),又依據燃燒後 狀況,勘查系爭建物鐵皮屋頂以西側受燒坍塌、變色較嚴重 並向南坍塌;南面鐵皮牆壁受燒變色嚴重;比較西面鐵皮牆 壁受燒以南側變色較嚴重,研判火流應來自西南方向。而系 爭建物北半段受燒情形,該區域停放之汽車、鐵皮牆壁及靠 牆擺放之鐵櫃、鐵架、工具等,受燒由東向西燬損、變形、 變色逐次嚴重,以距離西面牆壁約3公尺處,鐵皮屋頂向南 剝落,鐵架向南彎曲、傾倒較嚴重;另靠西面牆壁擺放之鐵 架完好,惟以南側鐵架彎曲較嚴重,研判火流來自西南方向 。又系爭房屋南半段受燒情形,前側木製裝潢隔間之辦公室 燒燬;中區南北向停放之汽車受燒以西面燬損、變色較嚴重 ,研判火流來自烤漆爐方向。就系爭建物西側通道受燒情形 ,以東側烤漆室、鐵皮屋頂受燒燬損、坍塌、變色較嚴重; 另其西南角落建置磚造廁所,北面磁磚尚完好,東面磁磚完 全剝落,研判火流應來自烤漆爐方向。就系爭建物南面鐵皮 牆壁(廁所東外側)擺放之空氣壓縮機受燒變色以北側較嚴重 ;南側走道靠烤漆室圍牆擺放之鐵架受燒後,連同烤漆室鐵 皮圍牆向南彎倒,研判該處受燒燬(損)較嚴重,研判火流應 來自烤漆爐旁通道。再勘查系爭建物烤漆室受燒情形,烤漆 室屋頂塌陷,北、西、南三面鐵皮圍牆向外彎曲、脫離,且 向排氣管(西南角)彎曲、傾斜;該鐵皮屋頂也向排氣管( 西南角)方向塌斜;且以靠排氣管(西南角)處彎曲、變色



較嚴重,研判火流應來自烤漆爐之排氣管方向,業如前述, 益徵火流係來烤漆爐之排氣管方向,而非引擎部倉庫處。縱 認鑑定人員鑑定書漏未繪製引擎部倉庫處而有瑕疵,然亦無 從推翻前開事實之認定。而檢視該系爭建物附近之電源線, 均係沿著牆壁配線,烤漆爐(房)上方並無電線,且檢視排 氣管馬達電源線亦無短路異常熔痕情形,排除電氣因素引起 火災之可能性,亦如前述,是被告謝坤程所辯本件火災發生 係因用電因素所致云云,亦與事實不符。而壹電視現場直播 人員並非第一時間即至火災現場,且亦僅在火場外部拍攝, 其等不僅非火災鑑定專業人員,亦未第一時間進入火災現場 內部,是其等所為之錄影,自不能採為判斷本案火災現場起 火處之依據,更無從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是被告謝坤程 以前揭情詞置辯,實無從採信。
⒋被告謝坤程又辯稱:案發當時被告謝坤程彭明松及訴外人 黃志盛三人面向系爭建物的大門前聊天,訴外人吳愫珍當時 在辦公室背對著系爭建物(即面向大門口)看電視,三人同 時突然聽到三聲巨大的爆炸聲,看到火花從修車廠後面引擎 部倉庫上方天花板開始一直掉落到地上,火花快速漫延至烤 漆爐後方天花板;被告彭明松與訴外人即其配偶吳愫珍之陳 述前後矛盾,不可採信;又訴外人許錫欽劉宜蒼、塗顏淑 娟、黃志盛所指稱系爭火災發生處均為引擎部倉庫處,而非 烤漆爐排氣管,足認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認定 :「起火處位於該址烤漆爐排氣管下方附近,起火原因以風 扇運轉卡住風管噴出高溫鐵屑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誠屬臆測,完全與事實不符云云。惟查被告彭明松於警詢中 (消防局更正為102年3月8日談話筆錄)雖證稱:我看到後 面屋頂,靠近廁所那邊,火已經在燒等語(此有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79號偵查卷宗可參)。茲比對系 爭建物配置圖可見,烤漆爐位在系爭建物西南角落建置之磚 造廁所東側,烤漆爐確在廁所附近無疑,是被告彭明松於本 院102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復稱:看到烤漆爐的 排煙管那邊先冒煙出來等語(此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13號 刑事案件卷宗可參),與先前警詢中之證述並無矛盾之處。 又一般未經專業訓練之人對於火災鑑定上「起火原因」、「 起火處」、「起火點」、「燃燒」之名詞尚難區辨,而訴外 人許錫欽劉宜蒼、塗顏淑娟黃志盛吳愫珍均未受過火 災鑑定專業至明,是上開人看到火光或燃燒冒煙之位置,非 必即為最初起火處,難遽以上開人所述之詞,認定本件火災 之起火點為何。況證人馮耀毅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13號刑 事案件審理中證稱:我們會依據現場燃燒痕跡、火流釐清起



火物、起火處及起火原因,在102年3月6日那次勘查就已發 現烤漆爐(房)風扇卡住,起火原因已經差不多確定,是鑑 定報告引用彭明松102年3月19日談話筆錄,僅係其陳述與我 們勘查的事實吻合,且因為我們到醫院的時候,彭明松跟被 告二人在一起,感情感覺相當不錯,二人都一起在詢問,所 以我們無法很相信當時他們二人所述,因此應該以他們出院 後,彭明松於102年3月19日單獨之陳述跟勘查之事實比較符 合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 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準此可知消防局人員勘查係綜合各項 因素(包括搶救人員之出動觀察記錄、火場相關人員之詢問 及燃燒現場火流、燃燒現象之勘查)始分析研判,非僅採憑 訴外人許錫欽劉宜蒼、塗顏淑娟黃志盛吳愫珍之證述 作為鑑定依據。而本件火災起火處及起火原因已詳述如前。 故被告謝坤程上開所辯,洵不足採。
⒌被告謝坤程另辯稱:彰化縣消防局鑑定報告書所附現場照片 編號34、35、36、50、52內容說明,與事實不符云云。惟彰 化縣消防局鑑定報告書所附現場照片編號34、35、36、50、 52之內容說明,經核與上開照片並無不合,此有彰化縣消防 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謝坤程所辯,洵屬無據。 ⒍被告謝坤程辯稱:依彰化縣消防局鑑定報告書所附現場照片 編號83、84、85、86所示,排氣風箱的風扇完整未有刮痕, 且風扇也未斷裂。本件火災發生後何以發現有排氣管風扇葉 卡住之情形?此是否因救災當時大量灌水造成風扇受損壞卡 住云云。查烤漆爐排氣管內受燒由上往下變色逐次嚴重,以 風扇處較嚴重,且向北傾斜,從排氣孔發現風扇內有一處明 顯燃燒痕跡。拆除排氣管風扇處,勘查風扇上方排氣管內受 燒變色以北側較為嚴重,且留有火流燃燒痕跡,檢視風扇葉 片,發現靠北側有3片葉片受燒變色較嚴重,並用手無法撥 轉葉片,發現受燒變色較嚴重3片葉片,中間之扇片卡住等 情,已如前述,足認本件火災發生原因確實為烤漆爐排氣管 中排風扇未定期進行潤滑保養,致使風扇軸承產生異常,風 扇運轉卡住風管噴出高溫鐵屑引燃排氣中之易燃氣體及長時 間積存風管內之易燃物所致。至於,被告謝坤程所辯風扇係 因救災灌水受損壞卡住云云,則未見被告謝坤程提出具體事 證以證其說,僅係其臆測之詞,難認為可採。
⒎被告謝坤程雖聲請再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再行鑑定云 云。惟查:前開鑑定報告係鑑定人基於專業知識,綜合客觀 之證據、被告警詢時第一時間之供述及相關證人之證述所為 之判斷,並無刻意偏頗、違失乙情,業已詳述如前。況被告 謝坤程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1號刑事



案件審理時亦陳稱:本案火災現場已經全部拆除,變成空地 等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1號刑 事案件在卷可參)。則現場既已拆除,縱再送請其他機關重 新鑑定,亦僅能就書面等資料重新審酌(此有財團法人中華 工商研究院104年8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而無從至現 場再行勘驗比對,是否能較原鑑定機關曾4次會同相關人員 前往現場調查詳實,顯有疑慮,核無再行送請其他機關鑑定 之必要,併予指明。
(二)按修復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甲車因本件火災事故受損,預 估修理費用為469,250元,其中零件352,250元、工資70,000 元、塗裝50,000元,合計472,250元,扣除自負額3,000元, 修復費用本應為469,250元,有估價單可參,惟因修復費用 不逾殘值,故甲車經報廢未修理,但其如經修理經評估需支 出上述費用,故原告請求按上述估價單金額賠償,即屬有據 。又零件費用乃係材料以新換舊,故該部分費用即應扣除折 舊金額,按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又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 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而依卷附甲車行車執照可知,甲車於96年11月份出廠,計至 本件火災事故發生日即102年3月1日,使用期間已逾5年,扣 除折舊額後,零件費用應為35,225元(計算式:352,250× 0.1=35,225),加計前述之工資70,000元、塗裝50,000元 ,總計修復費用為155,225元(計算式:35,225+70,000+ 50,000=155,225)。而甲車因己無法修復,原告以全損方 式理賠被保險人國道公路警察局182,490元,原告並依保險 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從而,本件甲車既受全損,而其 所受損害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是原告請求被告謝坤程以 金錢賠償,並以155,225元作為甲車全損賠償之數額,應屬 有據,洵勘採認。
(二)被告彭明松部分:
原告固主張:被告彭明松從事汽車引擎維修業,與從事烤漆 業之被告謝坤程向訴外人陳樑耀承租系爭建物。系爭建物於 102年3月1日因渠等疏未注意引起火災,致燒燬由原告承保 之甲車云云。為此部分為被告彭明松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查本件火災之起火處位於系爭建物內,被告謝坤程所有烤 漆爐排氣管下方附近,起火原因係風扇運轉卡住風管噴出高 溫鐵屑引起火災一情,有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在卷可稽,而被告彭明松雖與被告謝坤程聯合承租系爭建物



經營「禾鉅汽車修配廠」,然渠等間既各自分擔租金、水電 費、招聘員工、承攬工作,且各自使用電表及自己之作業區 域與機器設備,互不干涉或代理他方之業務,則被告謝坤程 所有烤漆爐排氣管與排氣風扇設備之使用管理即非被告彭明 松所能置喙等情,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367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 執,堪信為真實,是難僅以被告彭明松亦係「禾鉅汽車修配 廠」負責人乙事,逕認被告彭明松對於被告謝坤程之烤漆爐 排氣管與排氣風扇平日之清洗、保養、維修與障礙排除及危 險預防,確保排氣管與排氣風扇功能運轉之正常及安全,避 免因運轉失常,產生火源,引燃排氣管內之易燃微塵或氣體 ,延燒作業區域內之易燃物而失火一事,客觀上有何注意義 務,進而遽認被告彭明松對於本件火災之發生具有過失,原 告復未能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證其說,自難認原告此部分之 主張為有據,是原告主張被告彭明松應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云云,於法無據,洵不足採。
五、從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 等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於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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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