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司斗調字,102年度,114號
PDEV,102,司斗調,114,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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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斗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吳仁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成吳水秀吳德宗林吳嬌楊天賜
、楊順來、楊雅媜廖燕玲吳啟正邱水枝邱樹林林陳平
林水火邱家鎮邱政治邱許寶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德雄及其繼承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上以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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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