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斗調字第114號聲 請 人 吳仁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成、吳水秀、吳德宗、林吳嬌、楊天賜、楊順來、楊雅媜、廖燕玲、吳啟正、邱水枝、邱樹林、林陳平、林水火、邱家鎮、邱政治、邱許寶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吳德雄及其繼承人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本裁定不得異議。上以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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