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4年度,10570號
TPPP,94,鑑,10570,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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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4年度鑑字第10570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甲○○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工務員,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違背職務上應盡之汽車檢驗及 汽車考照義務,並收受賄款朋分等違失事實,分述如下: (一)驗車部分:
自80年間起至87年 5月間止,明知由楊錦元楊豐文父子 所經營之驊聖、驊峰、驊慶及靠行之驊暉、驊益、驊群、 皇盈、亞裕、萬大等家遊覽車客運公司之遊覽車,均有超 重或因靠行未能依限送驗等情事,無法通過臺灣省公路局 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下稱麻豆監理站)之正常檢驗 程序,竟違背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違法包庇予以通過 檢驗,嗣由楊錦元楊豐文以每部車新臺幣(下同)3,00 0元或6,000元之賄款交付予麻豆監理站副站長王雯榮,由 王雯榮除自留部分賄款外,再將其餘賄款轉交予該站檢驗 人員即被付懲戒人及劉木川、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等人各1,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賄款。被 付懲戒人及劉木川、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等7人,又基於上揭概括之犯意,自75年3月間起至 85年12月止,明知由邱泰清所經營之佳皇交通有限公司之 貨車,有未符合驗車標準之情事,無法通過該監理站之正 常檢驗程序,竟連續多次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 違法予以包庇通過檢驗,事後邱泰清再以每部車檢驗人員 各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賄款交付予負責檢驗之被付懲 戒人及劉木川、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趙有 忠等7人。
(二)考照部分:
1.被付懲戒人及劉木川黃政輝陳進昆黃朝全、張銘 豐、陳國輝、李清輝、李良民、趙有忠、蔡明輝、姚開 杰、高啟仁楊振昌王順安王文財陳忠俊等人, 自75年3月間起至87年5月間止,分別在麻豆監理站擔任 站長、股長、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約僱技術員等職務 ,負責監督或擔任每日由電腦抽派各式車輛之考照工作



,亦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自76年 1月間起 至85年12月間止,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於麻豆監理站 轄區內之立新、喬一(力偉)、嘉南、嘉隆、來來及豐 寶等汽車教練場代為報考之考生考照時,以手勢、口頭 指導或踩副煞車等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考照義務 ,使該等汽車教練場之考試及格率得以提高,事後再推 由劉木川、蔡明輝、楊振昌姚開杰、趙有忠等人,向 立新之黃金水、喬一與力偉之謝任杰、嘉南與嘉隆之郭 鐘村、來來之楊胡雪與陳麗娟、豐寶之江國和等人,以 考照及格人數每人300元或400元不等核計數額收受賄款 ,並朋分予黃政輝等人。
2.被付懲戒人及劉木川、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 仁、楊振昌王順安王文財等9人,自79年1月間至87 年 5月初某日止,又基於上開概括之犯意,與麻豆汽車 訓練場之負責人(即「民雄拖車教練場」之負責人)許 乃和事先勾結,由許乃和告知其訓練場報名考照之考生 名單,被付懲戒人等人即於執行小客車考照時,以手勢 、口頭指導或踩煞車等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庇護考生通過路考取得駕駛執照,許乃和則於事後以 每部車 2,000元之賄款交付予被付懲戒人及劉木川、蔡 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趙有忠、王順安、王 文財等9人。而被付懲戒人等9人於擔任大車(包括大貨 車、聯結車等)考照之主考人員時,又與陳進昆、白金 城、陳義勇蕭明發蔡忠興謝瑞彬董輝龍等監考 人員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聯絡,自79年1月間起至87年5 月初某日止,於許乃和告知考生名單後,在考照時違背 其主、監考時應盡之職責,以協助考生通過路考取得駕 駛執照,事成之後,由許乃和以每部車 3,000元之賄款 (若外縣市考生再加1,000元)交付予被付懲戒人等9名 主考人員,再由被付懲戒人等主考人員轉交 1,000元賄 款予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蕭明發蔡忠興、謝瑞 彬、董輝龍等監考人員。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 同法第 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利本身或他 人之利益……」,被付懲戒人之上開行為,經核有公務員懲 戒法第 2條違法失職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 議。
三、證據(影本在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7年度偵字第5465、5527、 5567、5756、6128、6481、6482、6718、7042號起訴書。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一、對驊慶等公司之遊覽車檢驗:均要求缺點改善後予以通過, 王雯榮副站長與其負責人熟識,會告訴檢驗人員關照,未曾 要求申辯人違反規定,其為直屬長官,更不可能向其索賄, 但曾贈送吃或用的禮品及偶爾贈送1,000至2,000元,並未表 示過要申辯人違背職務。
二、佳皇公司負責人為貨櫃貨運工會理事長及車輛動員委員,一 般車輛定期檢驗都在民間的委託代檢工廠,其只有須掛領新 牌的新車才到站檢驗,雖已檢驗合格,但亦會在不定時間或 年節贈送茶葉等物或1,000元至2,000元禮金,同仁為感謝其 協助站務亦曾宴請過其負責人。
三、駕駛訓練班考照:申辯人個人因較慢通過考驗員資格考試, 因此應晚其他考驗人員 1年以上擔任考驗工作,對訓練班業 者不曾有任何要求或約定(由偵查中證詞可知申辯人個人行 徑),對於其送禮給經理的同仁,其情況不曾過問,對於考 生基於服務態度,以禮對待,不予刁難,考前詳加說明,考 時也有以言詞緩和其緊張情緒外,索性下車在車外監考,但 在考生面前,申辯人實不會有失職的表現,不顧自己的身分 。但申辯人承認在同仁的說服下,收下每月同仁轉交的數仟 或偶爾近萬的所謂「涼水錢」之賄款。而85年間起堅決拒收 。
四、民雄教練場:負責人許乃和經常在監理站內走動,其教練場 既在監理站對面,遇其有考生時常趨近要求關照,申辯人只 有迴避及拒絕,但長期騷擾下有時為了應付他,會在考前詳 細說明並示範開 1次和提示要領,其均為大貨車考生,駕駛 基礎好者,便能通過。幾次申辯人態度軟化接受該員趁上廁 所時塞給我及丟置辦公桌的賄款。申辯人在迴避此類情事, 可從早有資格主考聯結車多年,但一直迴避迄今未參與,得 以證明。
五、對上開移送書所載事實,業經申辯人在偵查中詳述在卷,惠 請依法從輕議決。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工務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其違失事實分述如下:
一、緣王雯榮原係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下稱麻豆監理站) 副站長,負責佐助站長綜理該站監理業務及電腦抽派工作, 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劉木川等人,均係該監理站之技術人員,每日由電腦抽派負 責該站各式車輛之檢驗工作,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竟基於共同收受違背職務行為賄賂之概括犯意,自80年間 起至87年 5月間止,明知由楊錦元楊豐文父子所經營之驊 聖、驊峰、驊慶及靠行之驊暉、驊益、驊群、皇盈、亞裕、 萬大等家遊覽車客運公司之新進遊覽車20輛,及舊有之遊覽 車12輛,有超重或其他無法通過該監理站之正常檢驗程序, 竟於每次檢驗前,由王雯榮告知當日電腦抽中檢驗員名單予 楊錦元楊豐文,以利覓妥檢驗員安插送驗事宜,並連續指 示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劉木川等人,於抽派檢驗時,違背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 ,違法包庇予以通過檢驗,嗣由楊錦元楊豐文以每輛新車 6,000元,每輛舊車3,000元之賄款交付予王雯榮,其間於86 年 1月27日,因被付懲戒人發現驊聖等公司送驗之新車中有 一輛疑有切斷大樑之嫌,而未予檢驗通過,王雯榮即要楊豐 文致送 8,000元賄款,楊豐文亦如數交付以利通過檢驗,王 雯榮除自留部分賄款外,再將賄款轉交予被付懲戒人及趙有 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劉木川等人。二、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劉木川等人,又基於原收受違背職務行為賄賂之概括犯意, 自75年 3月間起至85年12月止,明知邱泰清所經營之佳皇交 通有限公司之貨車,有未符合驗車標準之情事,無法通過該 監理站之正常檢驗程序,竟共同基於收受違背職務行為賄賂 之概括犯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檢驗義務,違法予以包庇 通過檢驗,事後邱泰清再依慣例以每輛舊車2,000元,有6輛 次,新車3,000元亦有6輛次不等之賄款,交付予負責檢驗之 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劉木川等人收受。
三、被付懲戒人及黃政輝陳進昆黃朝全張銘豐、陳國輝、 李清輝、李良民、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 昌、王文財劉木川陳忠俊等人,自75年3月間起至87年5 月間止,先後分別在麻豆監理站擔任站長、股長、工務員、 助理工務員、約僱技術員等職務,負責監督或擔任每日由電 腦抽派各式車輛之考照工作,亦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竟自76年 1月間起至85年12月間止,基於共同收受違背 職務行為賄賂之概括犯意,於麻豆監理站轄區內之立新、喬 一(力偉)、嘉南、嘉隆、來來及豐寶等汽車教練場,代為 報考之考生考照時,以手勢、口頭指導或踩副煞車等方式, 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考照義務,使該等汽車教練場之考試及 格率得以提高,事後再推由劉木川、蔡明輝、楊振昌、姚開 杰、趙有忠等人,向立新之黃金水、喬一與力偉之謝任杰、 嘉南與嘉隆之郭鐘村、來來之楊胡雪與陳麗娟、豐寶之江國



和等人,以考照及格人數每人300元或400元不等核計數額收 受賄款,再與黃政輝陳進昆黃朝全張銘豐、陳國輝、 李清輝、李良民、高啟仁王文財陳忠俊及被付懲戒人等 人朋分。
四、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王文財劉木川等人,自81年1月起至87年5月間,又基於原 共同收受違背職務行為賄賂之概括犯意,與麻豆汽車訓練場 之負責人(即「民雄拖車教練場」之負責人)許乃和事先勾 結,由許乃和告知其訓練場報名考照之考生名單,趙有忠等 人即於執行小客車考照時,以手勢、口頭指導或踩副煞車等 方式,違背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庇護考生通過路考取得駕 駛執照,許乃和則於事後以每輛車 2,000元之賄款交付予被 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楊振昌、王 文財、劉木川等人。另被付懲戒人及趙有忠、蔡明輝、姚開 杰、高啟仁楊振昌王文財劉木川等人,於擔任大車( 包括大貨車、聯結車等)考照之主考人員時,又與陳進昆、 白金城、陳義勇蕭明發蔡忠興謝瑞彬等監考人員,基 於共同收受違背職務行為賄賂之概括犯意,自81年 1月間起 至87年 5月初止,於許乃和告知考生名單後,在考照時違背 其主、監考時應盡之職責,以協助考生通過路考取得駕駛執 照,事成之後,由許乃和以每輛車 3,000元之賄款(若外縣 市考生再加 1,000元)交付予趙有忠等主考人員,再由趙有 忠等主考人員轉交 1,000元賄款予陳進昆、白金城、陳義勇蕭明發蔡忠興謝瑞彬等監考人員。
上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6 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免刑,確定在案,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6月7日94南分院敬刑嚴92重上更(一)186字第06925號判決確定函等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認,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章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清廉、謹慎及同法第 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利益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郭 仁 和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梁 松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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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