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87年度,7587號
TPPP,87,清,7587,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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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87年度清字第7587號
移送機關  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0號
代 表 人  施俊吉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政輝   前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稽查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理,本會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黃政輝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 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 為斷,前經本會於87年12月30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 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 ,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依該法第77條第1款 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 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查被付懲戒人黃政輝涉嫌貪污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5465、5527、5567、575 6、6128、6481、6482、6718、7042號)後,於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審理中,因逃亡而經該院於87年7月5日通緝在案(有105 年4月13日南院崑刑玄87訴833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惟其所涉刑案共同被告王雯榮蔡永濬(即蔡明輝)姚開杰高啟仁、趙有忠、楊振昌王文財陳進昆、謝瑞 彬、蕭明發蔡忠興陳義勇、白金城、李清輝、陳國輝、 李良民、黃朝全張銘豐楊豐文、許乃和、何純妙、張正 武、謝惠文郭鐘村邱泰清楊胡雪、陳麗娟、江國和黃金水等人業經各審級法院先後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5號刑事判決,及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刑事判決,以及同案歷審刑 事判決存卷可參,並經本會調取刑事案件全卷參酌;依該刑 事案件偵查及歷審調查其他共同被告之事證及所認定之犯罪 事實,已足以認定被付懲戒人所涉本件違失事實。本會合議 庭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撤銷關於被付懲戒人黃政輝部分停 止審議程序之議決,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姜仁脩
委 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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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