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92年度,10088號
TPPP,92,鑑,10088,200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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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將相關資料函送國安局繼續偵辦,該局最先清查結果以其 業管經費並無短缺,劉員應無侵占公款情事,至於運用個人現金買賣上市股 票,應係其與家族投資理財行為,與公務經費無涉,而於同年六月十八日簽 結。嗣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媒體大肆報導「己○○銀行帳戶暴增近億元」,本 院調查初始,曾促請該局清查公款帳目,惟該局仍多次聲稱「該局公款未短 少,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事實」、「有關(情報專案)經費運用、支票開立等 作業均需奉權責長官逐一核准,內部稽核程序非常嚴謹,應無被挪用之情事 」。足證該局於帳戶並無明確查核作業,平時亦未確實掌控資料,以致獲悉 己○○涉嫌洗錢情資及報載劉員有上億元不正常資金出現時,仍未能迅即確 實查核其經管經費,查帳時更漏未清查專案帳戶利息部分,清查工作顯欠嚴 謹確實,貽誤破案時機,而該局對外發布上述新聞,皆與事實有違,亦有欺 瞞社會大眾之嫌。經核甲○○局長未能檢討制度缺失,建立有效控管機制, 防止弊端,並確實督飭所屬清查帳戶之事實洵堪認定。 ㈡國安局要求己○○配合查帳期間,該局政風處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曾簽具 己○○有違常情及可疑舉措之案情分析陳請局長甲○○核閱有案,劉員復於 該局清查期間有三次申請提前退伍(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次申請於八 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退伍、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次申請於八十九年七月 十六日退伍、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三次委請律師申請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退伍)及自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分四次連續請假(慰勞假 四十六天半、事假十天,共計請假日數五十六天半)等違常情事,該局仍未 能查覺其虛偽應付、伺機潛逃之意圖,僅以要求電話保持聯繫,甲○○局長 利用晚間約見穩定情緒,並鼓勵配合調查等措施了解其行蹤,而未採取有效 之嚴密監控作為,予劉員以從容偷渡之機會,迄今行蹤不明,除增加本案調 查釐清之困難外,亦引起國人「連己○○一個人都無法看好任其潛逃,且一 再認為公款未缺少,查不出劉員挪用公款,何以將國家安全重任交其手中」 之質疑,並與該局前人事處處長潘希賢退休後違法赴大陸乙案併論,而以國 家最高情治機關,「管人的」(潘希賢)及管錢的(己○○)均出問題,提 出指責,並引致該局包庇袒護劉員出境之質疑。據該局前局長丁○○於本院 約詢後補陳書面補充說明略謂:「⒈這筆專案經費的機密性相當高,國安局 為了保密而疏於對人的考核、對帳的稽查,致使承辦人劉員有機可乘。這項 疏失,前、現任(按指前局長甲○○)的局長、會計長均應深切檢討,這就 是所謂人為因素所造成。⒉專案經費發生弊端並公開曝光之後,國安局再也 不能運用這筆專案經費為國家安全、國際合作做一些符合國家處境與國家利 益極為機密的事情。尤有甚者,使得與吾人合作的國際友人存有戒心。⒊社 會大眾原對法制化後的國安局存有很好印象,但劉案繼潘案之後發生,使一 般民眾想法改變了,認為『管人的』、『管錢的』都出了問題,而且皆潛逃 至大陸,對一個情報機關來說,這是非常非常嚴重的事情,國人很難釋懷」 。前局長甲○○於本院約詢時亦坦陳略以:「:::我們是警覺性不夠。: ::中共因看到我們媒體報導,引起中共國安部之重視,據報,大陸正想辦 法找他,有立委問我,劉員行蹤,基於安全理由,我不能確實答覆。:::



(若劉員落在大陸手中,對我國造成很大傷害)這個顧慮是有,我們已朝最 壞方面打算,劉員五月十日移交是在事件未爆發前,他是否有預留資料可能 性較低,第二高度敏感性、機密性之專案通常不留證據,其他之機密資料是 有,若洩漏對國家是有傷害,主要傷害係影響未來國際合作,對未來影響遠 超過現在。我們有此顧慮,作最壞打算,目前我們一方面設法阻止他,不要 到大陸去,亦讓他知道本案無法政治解決,同時不要造成國家更多的傷害。 :::劉案已引起國際注意,我們已透過合作關係密蒐其行動,一旦發現其 行蹤,將設法引渡回國受審。:::」凡此俱見劉案之發生造成國家安全之 傷害,極為嚴重,該局危機處理措施及警覺性顯有缺失。 綜上,查甲○○自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擔任國安局局長, 沿襲舊制對專案經費之控管未加檢討導正,會計長丙○○戊○○未切實稽 核查察專案經費收支及孳息收入等情事亦均未予查覺,任令己○○恣意妄為 ;復於查帳期間對劉員未採積極嚴密之防止脫逃作為,復疏於確實督飭所屬 清查帳戶,肇致嚴重不良後果,經核均難辭疏失之責,尤以國安局係掌理國 家安全情報事項最高機關,本案之發生影響國家安全利益及情報工作安全至 鉅,其違失情節亟其嚴重,實非一般機關首長所謂監督不周之尋常貽誤所能 比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 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 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丙○○部分
丙○○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為國安局會計長,明知國 安局「奉天」情報專案經費未依正常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自應由會計長 負其稽核之實際責任,以彌補未納入正常會計管理機制之不足,惟自八十三 年起長期以來徐員竟命由己○○承辦該經費收支兼會計工作,迄八十九年五 月十一日止均負責專案經費銀行開戶存儲、費款提領、經費交付、帳目管理 、作業簽核等收支兼會計工作;八十七年九月一日雖由會計處編審調總務室 出納組長,惟基於該項極機密業務不宜增加知悉人員之考量,仍指示己○○ 繼續辦理該專案經費業務,形成劉員管錢又管帳之情形,核已至屬不妥,而 丙○○對經費及各年度孳息收入之稽核、查察,復流於形式;查該專案經費 之定存單平常由己○○保管,據中國農民銀行所提供資料,該局先後以公司 掩護帳戶名稱開立之定存單,均無開戶公文,變更印鑑亦多未備文,同時該 局自八十三年以來非但未建立任何有效之內部控管機制,且以「專案經費因 支用單純,所有利息收入均入帳戶,且該項情報工作機密性極高,亦有可能 隨時結束」為由,未設立帳簿,亦無帳冊可供審核;據徐員向本院陳稱略以 :「因基於信任,審核時僅計算劉員所提出之定存存單金額及存摺利息數, 並未對劉員是否已將所有存摺提出,應有帳戶存摺是否相符,至支票存款餘 額因對銀行作業實務並不瞭解,故未想到核對銀行餘額證明,亦未要求做調 節表」。經查劉員簽報「未定存本金」金額係以支票存根餘額為依據,簽報



「利息收入」金額係以存摺內之孳息收入加總(部分私存定存利息及匿報利 息之公司掩護帳戶利息存摺未簽報)為依據,丙○○審核「未簽報定存本金 」金額僅核對支票存根餘額,未向銀行索取未定存本金之支票存款餘額證明 ;審核「簽報利息收入」則僅加總簽報期間部分利息存摺之利息收入,亦未 向銀行索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及銀行對帳單等相關資料逐筆審核於簽報期間 每張定存單利息收入,驗證劉員簽報之利息收入金額是否正確,因而肇致劉 員有挪用「未定存本金」以「私自辦理定期存款」及「匿報利息」方式之機 會,連續挪用侵占該情報專案經費孳息計一億九千二百二十萬零七元,迄至 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辦理業務移交仍未查覺。復據徐員向本院陳稱略以:「 :::我懷疑有很多至銀行之公文未經核准,劉走時銷燬很多,我們有很多 公文找不到,我有核准開戶,但並不是很多,應有紀錄,但很多被劉銷燬掉 。:::(劉逃亡,相當清楚專案內容)當然相當嚴重。(我)不清楚(劉 到底把專案資料銷燬或帶走)。:::我們半年呈報一次,一年清一次,只 對有用之帳戶清,對沒有用之帳戶沒有清,當初構想是多幾帳戶轉換,但用 完應停掉,亦未對所有帳戶清查」(附件四),足證該局對情報專案經費之 移交草率,多數已註銷之該局所開立之公司掩護帳戶存摺等相關資料亦未依 規定程序簽奉銷燬或移交,移交過程徒具形式,帳證資料既未核校,亦無明 確交代,而相關資料若有外洩,對該局業務及國家安全工作即有明顯影響之 虞。
㈡按國安局八十六年一月廿九日(八六)知謀字○四九號函訂「國家安全局工 作人員身分掩護證照申辦領用管理作業規定」第九條規定:「:::各類身 分掩護證照使用之項目及時機,:::持用掩護身分證、護照,無論在境內 外開設銀行帳戶、辦理信用卡或從事其他金融交易行為,均須報局備查,並 隨時接受查核。依前述列舉事項,或因應特殊狀況需要之使用項目及時機, 均須由所屬業管單位簽奉副局長核定。」第十條規定:「身分掩護證照資料 應建立電腦檔案,並依左列規定管理:::『○○天長作業小組』每季檢 查身分掩護證照使用情形,並製表呈報副局長核閱。:::各業管單位辦 理重要專案所需之身分掩護證照,須自行保管者,應簽奉局長核定,並於每 季將使用情形製表呈報副局長核閱。」第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規定 者,依左列罰則辦理:持用各類身分掩護證照,須依奉准之項目及時機使用 ,如發現未經奉准擅自使用,或因使用不當有損局譽者,記大過乙次;如其 行為觸犯法令,依各該法令懲處。:::」查己○○戊○○於八十七年一 月二十八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九日農曆過年期間利用休假赴日本東京、大阪、 北海道觀光旅遊,趙、劉二員係持該局工作人員身分掩護護照「趙振平」、 「劉治平」赴日。據相關資料顯示,丙○○於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同意趙、劉 二員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九日非公務出國赴日觀光,該 局人事處於八十七年元月十二日簽奉主任秘書韓堃核可,准其向該局第一處 領取(普通)護照,並於同月十五日分別以崇歷○六五、○六六號函同意趙 、劉二員赴日觀光。丙○○復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核准趙、劉二員於八 十七年二月二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九日請休慰勞假六天半(八十七年一月二十



八日至二月一日係春節年假)。而劉、趙二員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所填身 分掩護護照『領用單』,係由丙○○核批同意,並由該局第二處處長黃國道 核章後,據以向天長作業小組領取掩護護照。經核丙○○明知趙、劉二人於 八十七年一、二月間赴日旅遊,核准慰勞假六天半(即休假),竟復核准渠 等領用身分掩護護照(附件二十),亦未依規定簽奉該局副局長核准。 綜上,會計長丙○○對專案經費保管及審核,明知未依正常會、審計控管機 制辦理,身為會計主管既未負起查核之責任,亦無建立有效制度之擬議,核 有未設立帳簿,開立支票用印既未仔細核對亦未核對銀行對帳單,開立公司 掩護帳戶或未備文或以書函稿函農銀,掩護帳戶銷戶或變更印鑑未嚴加控管 或備文,縱任己○○以劉員名義開立美金公款帳戶而未詳加查核致公私款不 分等,已至「無審核機制」之程度甚為灼然,對劉員過於信任,疏於考核, 用人不當,移、接交情報專案經費草率(參照戊○○部分),又違規核准同 意戊○○己○○持掩護護照「趙振平」、「劉治平」赴日旅遊,違失情節 嚴重,未克盡會計長之職責甚明,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 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 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 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 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及第七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之規定。
戊○○部分
戊○○為國安局專門委員、副會計長、會計長,己○○丙○○於八十九年 五月九日分別以主辦人及審核人身分將國安局情報專案經費移交予趙員,同 年月九日簽奉局長核閱,惟其移交非但無監交人,移交日亦無銀行相關帳戶 之存款餘額證明,多數已註銷之該局所開立之公司掩護帳戶存摺等相關資料 亦未依規定程序簽奉銷燬或移交,顯示移交過程徒具形式,帳證資料既未核 校,亦無明確交代,而相關資料若有外洩,對該局業務及國家安全工作即有 明顯影響之虞(附件五)。又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戊○○承辦簽報、審核 情報專案經費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收支,呈 局長甲○○時,因與劉、徐二員辦理接交該情報專案經費時草率敷衍,徒具 形式,有欠周延於先,復明知該專案經費未設立帳冊,無健全有效之內部控 制機制,簽報及審核時草率於後,「未定存本金」金額係以應有本金數與銀 行核發支票存款餘額證明核對,「簽報利息收入」則僅審核銀行核發之部分 利息收入存摺對帳單加總當期利息收入,而未向銀行索取該簽報期間之「定 存單利息收入對帳單」,逐筆審核計算定存單之利息收入,更遑論製作銀行 調節表,致未能發現劉員於該簽報期間有匿報利息及侵占提領一億餘元等情 事,復查外界質疑劉員鉅額資金之來源時,戊○○或會同前會計長丙○○未 確實清查帳戶,肇致國安局最先清查結果以其業管經費並無短缺,劉員應無 侵占公款情事。至於運用個人現金買賣上市股票,應係其與家族投資理財行 為,與公務經費無涉,而於同年六月十八日簽結。嗣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媒體



大肆報導「己○○銀行帳戶暴增近億元」,本院調查初始,曾多次督促該局 清查公款帳目(包括情報專案經費),惟該局仍多次聲稱「該局公款未短少 ,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事實」,足證徐、趙二員明知該專案經費帳戶並無明確 查核作業,查帳時漏未清查專案帳戶利息部分,清查工作不夠嚴謹確實,即 予輕率對外聲稱公款未短少,其未盡審核之責甚明。 ㈡依國安局八十六年一月廿九日(八六)知謀字○四九號函訂「國家安全局工 作人員身分掩護證照申辦領用管理作業規定」第九條規定:「:::各類身 分掩護證照使用之項目及時機,:::持用掩護身分證、護照,無論在境內 外開設銀行帳戶、辦理信用卡或從事其他金融交易行為,均須報局備查,並 隨時接受查核。依前述列舉事項,或因應特殊狀況需要之使用項目及時機, 均須由所屬業管單位簽奉副局長核定。」第十條規定:「身分掩護證照資料 應建立電腦檔案,並依左列規定管理::::『○○天長作業小組』每季 檢查身分掩護證照使用情形,並製表呈報副局長核閱。:::各業管單位 辦理重要專案所需之身分掩護證照,須自行保管者,應簽奉局長核定,並於 每季將使用情形製表呈報副局長核閱。」第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規 定者,依左列罰則辦理:持用各類身分掩護證照,須依奉准之項目及時機使 用,如發現未經奉准擅自使用,或因使用不當有損局譽者,記大過乙次;如 其行為觸犯法令,依各該法令懲處。:::」查戊○○明知不得擅自使用身 分掩護護照,且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具結「本人:::已充分瞭解:::身 分掩護證照說明,並保證確實遵守:::使用:::等規定,如有違犯,願 接受有關規定懲處」切結書(附件二十)在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至八 十七年二月九日利用休假竟持該局工作人員身分掩護護照「趙振平」赴日觀 光旅遊,亦未依規定簽奉該局副局長核准,案經趙員於本院約詢時坦承違反 規定在卷(附件五、附件二十八)。
㈢依銀行法第四條規定:「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 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匯 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行 辦理左列外匯業務::::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指導之。::: 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規定:「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辦理左列事項::::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其他 有關外匯業務事項」。管理外匯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本國人及 外國人,除第七條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之外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 銀行或其指定銀行。其為外國貨幣存款者,仍得提取持有;其存款辦法,由 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買賣外匯違 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復依中央銀行八十五年八月二 十四日(八五)台央法字第一○二號函略以:「依據銀行法第四條、中央銀 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及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外匯業務為特許 業務並實施外匯指定銀行制度,凡外匯買賣及移轉等,須經由或對於中央銀 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始得辦理。又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 定,外匯係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故非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



行或非經臺灣銀行依本行所訂『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發給執照之外 幣收兌處而辦理收兌外幣業務者,依其是否屬於常業,分別違反管理外匯條 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趙員於八十九年四月十 日委託己○○代結匯美金十二萬七千元,並同時交付其農銀存摺(趙員交付 存摺迄同年月十三日止存摺之餘額僅一百九十三萬六百八十六元,同年四月 十四日俞金如、俞南如始匯入趙員在農銀帳戶三百二十六萬三千五百元)及 印鑑予劉員,劉員明知趙員帳戶內餘額顯不足美金一○萬七千美元匯款金額 ,乃於同年四月十二日擅自由公款美金帳戶支領美金,未經結匯以劉員名義 匯至美國,而於四月十五日按四月十二日美元匯價一比三○.五五,自趙員 帳戶將結匯所需金額三百八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元轉入劉員世華銀行忠孝分 行帳戶,本院約詢時趙員諉稱不知劉員以美金公款替其代墊匯出云云(附件 五),惟查趙員當時身為副會計長,明知劉員於代匯美金後僅交付同年四月 十二日匯款證明、美金二萬元,並無美金結匯證明,乃以同年四月十二日美 元匯價計算臺幣,又劉員匯款時戊○○之存摺存款不足代結匯金額等事實, 其辯解應係卸責之辭。而趙員給付劉員台幣並收受美金外匯,又涉有非法買 賣外匯之嫌。綜上,國安局會計長戊○○於「奉天」情報專案經費之交接輕 率有欠周延,簽報、審核該項專案經費未盡確實查核,致未查覺己○○挪用 侵占公款之事實;違反規定持掩護護照「趙振平」赴日旅遊;委請己○○代 匯美金,明知無結匯證明,容由劉員以美金公款先行代墊匯出,給付劉員臺 幣收受美金外匯等。經核違失情節嚴重,顯未克盡會計長之職責,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 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乙○○部分
按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左::::關 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關於本機關政 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有關國安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 檢舉事項係該局政風處之掌理事項,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於八十九年五 月二十五日以己○○、陳珮珏、卓昶廷等三人為國安局軍職人員而將相關資料 函請國安局政風處繼續偵辦,該處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內簽研析意見以「 ㈠陳員(陳珮珏)工作未滿十年卻持有近二千萬元鉅款,且該鉅額現金若存放 銀行,每月應有近十萬元利息之收入,但卻放置辦公室保險庫,顯有違常理, 允宜瞭解其真正原因。㈡劉員將鉅額現金存置國安局保險庫而放棄存放銀行孳 息之疑點,亦應深入瞭解。㈢因組長(己○○)自行控管專案金額龐大,且無 人稽核,故較有被挪用之可能。」擬繼續深入調查,局長甲○○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六日先後批示:「請來研究」、「可」(附件二十三)。惟該處處長乙○ ○雖已發現多項疑點,竟未本於職責切實督導深入調查,亦未研擬防制脫逃之



措施,即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以「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之情事」簽結(附件二 十五、附件三十),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赴調查局覆告調查結果。乙○○ 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廿日、九十年二月廿六日於本院詢問時坦承略以:「就本 案迄今,我個人很慚愧,沒替局長看管好,現真象大白,數據可以說話,:: :六月十二日、六月十三日約談己○○,問劉錢如何來,劉有一番說辭,家族 理財等,並告以貸放地下錢莊收回之現金放辦公室,憑良心講,是有可疑,: ::且他明知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大額交易要登記,他都不怕,我無法解釋我的 懷疑,也是局長、會計長對他信任給予他可乘之機,我們對本案檢討結果:用 人疏失,主官控管之疏失以及機密經費之內部控制缺失,:::政風工作主要 為肅貪與防弊。」「:::劉每天到局裡來,至於其他的,我們沒再作處理, 九月六日人不見了,我們才開始查。:::(第一次查核時)沒有(查核己○ ○之財產),我們只對帳面查核。:::人員考核係政風處業務,有作,但作 得不理想」(附件六)。經核顯有草率簽結,喪失偵辦機先,未克盡政風主管 人員職責之違失,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 ,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 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 行為。」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 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己○○部分
己○○係國安局總務室出納組前上校組長,自八十三年開始承辦國安局「奉 天」情報專案經費等作業,迄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止均負責專案經費存摺、 存單保管、儲存、提存、提領、交付等收支工作;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由會計 處編審調總務室出納組長,惟時任會計長之丙○○基於該項極機密業務不宜 增加知悉人員之考量,仍指示己○○繼續辦理該業務。因該經費收支並未納 入國安局正常內部控管機制,己○○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僅需 每半年(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年度為每年一次)將經費收支情形簽經會 計長審核後呈局長核示即可之機會,自八十四年起連續以「挪用公款辦理定 期存款」及「匿報利息」之方式,侵占「奉天」情報專案經費公款孳息計一 億九千二百二十萬零七元,並以洗錢方式掩飾隱匿前述不法所得(詳閱附表 七、八、九),諸如八十六、七年間自國安局公款帳戶提領三八、一五五、 ○○○元支付於臺北市○○區○○路購置之豪宅(附件二十);八十九年三 月間自公款帳戶提領一一八、六三七、○○○元買賣股票等(附件二十二) ;利用陳珮珏(國安局總務室出納組組員)及蘇志偉(農銀副理顏邦玉之子 )帳戶匯入鉅額資金買賣股票(附件十、十一);利用上班時間短線進出股 市(附件三十一)等,業據國安局清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證 實,並有相關卷證資料(附件十九)附卷可稽。劉員違法事實應堪認定。 ㈡己○○明知不得擅自使用身分掩護護照,偕同戊○○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具結「本人:::已充分瞭解:::身分掩護證照說明,並保證確實遵守: ::使用:::等規定,如有違犯,願接受有關規定懲處」切結書在案,惟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九日未簽奉該局副局長核准,利用休



假持該局工作人員身分掩護護照「劉治平」赴日觀光旅遊。另以劉治平之掩 護身分證於農民銀行開戶、及變更該帳戶印鑑,亦未經簽奉核准及備函銀行 辦理,經核均有違前揭「國家安全局工作人員身分掩護證照申辦領用管理作 業規定」之規定。
己○○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受戊○○之託,由趙員交付農銀存摺(趙員交付 存摺時迄同年月十三日止存摺之餘額僅一百餘萬元,迄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俞金如、俞南如始匯入趙員在農銀帳戶三百餘萬元)及印鑑予劉員,劉員明 知趙員帳戶內餘額不足美金一○萬七千美元,卻於同年四月十二日擅自由公 款(附件二十、附件三十三)美金帳戶支領美金,並以劉員名義未經結匯匯 至美國,而於四月十五日自趙員帳戶將結匯所需金額三百八十七萬九千八百 五十元轉入劉員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其匯價係按四月十二日一比三○. 五五,查劉員以外幣公款帳戶支付趙員私人外幣需求,以美金公款先行代墊 匯出再收受趙員、俞南如、俞金如之臺幣,核有公款私用及非法買賣外匯之 嫌。
綜上,己○○擔任編審、出納組長期間,五年餘挪用侵占公款一億九千二百 二十萬零七元;明知違反規定仍持掩護護照「劉治平」赴日觀光旅遊;收受 戊○○、俞南如、俞金如臺幣,而以美金帳戶公款給付美金外匯,公私款不 分,亦涉有非法買賣外匯之嫌,擅權違法,舞弊瀆職,核有嚴重違失,有違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 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 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 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加損害於人。」、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 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及第十九條:「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 ,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規定。
據上論結,國家安全局局長丁○○甲○○、會計長丙○○戊○○明知該局「 奉天」情報專案經費未依規定照正常機關會計內部控管機制處理,已屬不妥,而 該經費之來源、運用方式及用途均屬極機密,其監督、審核尤應倍於一般經費之 嚴謹慎重,惟局長丁○○甲○○、會計長丙○○戊○○怠忽職責,既未建立 健全有效之監管制度,復疏於監督、審核,殷局長、丁局長對於會計長丙○○對 專案經費未設立帳簿,稽核、查察時未向銀行索取對帳單、銀行帳戶餘額證明、 製作銀行調節表及開立支票用印未仔細核對等幾無審核機制等情事亦均未查覺導 正,且該專案經費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丁○○局長與甲○○局長移、交接草率; 長期以來竟命由己○○負責該經費收支兼會計工作,形成劉員管錢又管帳之情事 ,致劉員五年餘來恣意妄為,挪用侵占公款達一億九千二百二十萬零七元,並以 洗錢方式掩飾隱匿不法所得、購置豪宅及鉅額資金短線進出股市等,造成機關財 產損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該局政風處內簽研析意見已查覺劉員將數千萬元 鉅額現金存置於國安局保險庫而捨棄銀行利息收入之疑點,顯有違常理,處長乙 ○○竟未繼續深入查核即予簽結,草率輕縱;國安局要求己○○配合查帳期間, 局長甲○○未指示所屬對劉員行蹤採取積極嚴密之注意,致其潛逃出境,徒增本



案調查之困難,對該局情報工作及國家安全影響至鉅;丙○○己○○戊○○ 對該經費移交、接交過程草率,流於形式,會計長丙○○戊○○清查帳戶未盡 確實,致該局多次對外聲稱「該局公款未短少,劉員應無侵占公款事實」,貽誤 查辦,喪失機先;又會計長丙○○明知戊○○己○○請慰勞假赴日旅遊,竟違 規擅權核批同意渠等持掩護護照「趙振平」、「劉治平」赴日觀光,而趙、劉二 員明知違規仍具結切結書持掩護護照赴日旅遊;另己○○受託代匯美金,收受戊 ○○等新台幣三百八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元,而逕自該局美金帳戶公款給付趙員 美金外匯十二萬七千元,公、私款不分,並有非法買賣外匯之嫌等,事證均屬明 確,核有重大違失,被付彈劾人等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並有公務員懲 戒法第二條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監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肆、提出左列證據(即附件,均影本在卷):
丁○○約詢筆錄一份。
甲○○約詢筆錄一份。
黃磊約詢筆錄一份。
丙○○約詢筆錄二份。
戊○○約詢筆錄二份。
乙○○約詢筆錄二份。
陳天送約詢筆錄一份。
陳珮珏約詢筆錄一份。
卓昶廷約詢筆錄一份。
蘇志偉約詢筆錄一份。
顏邦玉約詢筆錄二份。
劉篤道約詢筆錄一份。
俞百源約詢筆錄一份。
廖哲雄約詢筆錄一份。
丁○○書面說明一份(機密)。
本案部分相關人員筆錄摘要。
己○○全戶戶籍資料。
己○○八十七年間侵占公款以其配偶名義購買臺北市○○路豪宅之土地房屋登 記謄本影本。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己○○涉嫌貪污、丙○○涉嫌包庇劉員等移送書 影本(機密)。
國安局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致本院之部分相關問題書面說明。 國安局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致本院之相關問題書面說明。 國安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致本院之相關問題書面說明。 國安局政風處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內簽。
國安局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函復法務部政風司己○○案調查情形。 國安局致本院己○○案調查報告(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簽結)。 己○○三次申請提前退伍及連續請假文件。




己○○及其化名劉治平掩護護照影本。
國安局身分掩護護照相關規定。
國安局年度經費移交迄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始補索取存款餘額證明。 國安局政風處乙○○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致本院書面資料。 己○○八十九年三月至七月間開戶買賣股票資料。 國安局丙○○書面說明己○○八十七年二月間侵占提領公款美金六十萬元等。 國安局函中國農民銀行因該局為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需要而以「己○○」名 義開立之美元外幣帳戶等。
國安局會計處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內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
壹、被付懲戒人丁○○申辯意旨:
(壹)、原彈劾書意旨略以:㈠申辯人丁○○擔任國家安全局局長期間,明知「 奉天」情報專案經費屬極機密事項,未依會、審計程序控管,亦無建立健全有 效之監管制度。㈡己○○負責該經費收支兼會計工作,恣意妄為,挪用侵占公 款,劉員曾簽報六次,共計匿報利息收入新臺幣(下同)一億餘萬元,均經申 辯人核閱有案。劉員於八十六、七年間提領侵占三千八百十五萬五千元購買豪 宅之事實,係於申辯人任內發生。㈢申辯人與甲○○局長移、交接作業草率, 徒具形式。因其怠忽職責,疏於監督管理,本案之發生對國家安全利益及情報 工作安全影響至鉅,違失情節嚴重云云。
(貳)、彈劾書所稱內容與事實不符,申辯人並無違法失職行為,應不受懲戒。 其理由及證據分述如次:
關於建立監管制度部分:
㈠「奉天」專案經費,因性質特殊,機密性極高,奉命成立之初,申辯人即 指示必須有監管機制。故在局內設立基金管理委員會(原案存檔於國安局 ),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及相關高階主管為委員,定期集會監管。證明申 辯人並非沒有建立監管制度與監管概念。
㈡為達成專案經費之「機密要求」與「嚴格監審」目標,申辯人本「分層負 責」之旨,委由會計長丙○○擔任本專案之專責監審人,定期命承辦人將 經費收支情形製作報表,區分各專案送會計長審核,先期因孳息金額不多 ,係每年簽報一次,嗣改為每半年彙整簽報一次。此即彈劾書所稱及附表 一所列劉員簽報六次之報表。凡經會計長彙簽呈閱之報表,均經其審核, 確屬事實,與申辯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精神政策相符,彈劾 書所稱尚非實在。
㈢國家情報工作性質特殊,世界各先進國家在國會均設立情報監督委員會, 以監督情報機關運作,我國並無此機制。國家安全局法治化後,其預算係 由立法院預算與國防聯席委員會審議。申辯人擔任局長期間,曾於八十六 年十二月間,主動邀請申辯人之友,德國國會情報監督委員會主席潘勒博 士(Dr.Panner)率三位委員前來與我國三黨國防委員會立法委 員座談(詳如附件)。此亦證明申辯人為促進建立情報監督制度之具體作 法。彈劾書指申辯人長期以來均無建立監管制度,不無誤會。



關於己○○匿報利息侵占部分:
己○○向申辯人簽報專案經費收支報表,如彈劾書附表一所列,計有⒎ ⒊、⒎⒖、⒌、⒈⒐、⒍及⒈⒒六次,均經會計長丙○○ 審核認為內容並無不實,呈送申辯人核閱。其具專業會計知識者尚無法察 覺其有匿報情事,申辯人亦無從發現其情弊,故循例閱後備查。絕非曲予 庇護。
㈡彈劾書稱:己○○簽報六次,共計匿報利息收入一億餘萬元,經申辯人核 閱有案云云,並非事實。此觀彈劾書附表一所列,該一億餘萬元被侵占, 列於第九次⒌簽報欄,當時申辯人已離職一年半,並未核閱。 ㈢己○○八十六、七年間以三千八百十五萬五千元購置豪宅,其購屋款來源 與付款期程並不明確,只是想當然爾,是在申辯人任局長期間發生。但劉 案發生之初,國家安全局調查結果,已確認係其個人及家族理財之行為, 致被矇蔽而未發現,此又與指控不實。
㈣會計長丙○○己○○在國家安全局任職多年,均係前局長宋心溓自國防 部調進之人員,且已負責此項專案,申辯人接任局長後,仍由徐、劉兩員 負責,並非外傳申辯人起用之人,併此敘明。
關於局長移交作業草率徒具形式部分:
㈠機關首長之交接,悉遵「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並由上級機關派 員監交,手續齊備,所有移交清冊均依規定報奉核定,有案可查。絕無草 率行事,亦非徒具形式,彈劾書所稱,全然無稽。 ㈡職務交代既係依法辦理,顯與怠忽職責疏於監督管理無何關聯,彈劾書以 申辯人與繼任之甲○○局長移、交接作業,據為彈劾,亦非適法之理由。 ㈢依國軍部隊主官交接規定,三個月內如果發生重大違紀犯法事件,前任主 官應受連帶處分;超過三個月,則由繼任主官承擔完全責任。此項劃清責 任的移交規定,旨在促使新任主官勇於任事,積極發掘問題,予以處理改 進,使問題消彌於無形。而本案發生時,申辯人已離職一年半,既不知情 ,丁局長亦從未與申辯人見面說明此一弊案。其如何處理,申辯人無從置 喙。從而丁局長之失職行為,申辯人自無由負連帶責任可言。否則層層追 溯,直至最初錄用之人,均須負責,寧有此理?因此,申辯人與丁局長應 承擔之責任,截然兩事,不可相提並論。監察院對申辯人一併彈劾,顯不 合理。
(參)、申辯人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應不受懲戒。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 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 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同法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 推諉或無故稽延」。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
「公務員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 其他失職行為」。




申辯人一生戎馬,畢業於陸軍官校、石牌科訓班、德國參謀大學、三軍大學 戰院正規班及外語學校英、德文班。歷練排、連、營、旅、師、軍長及司令 官,四次駐守金澎外島約十年,並參加八二三砲戰,出生入死,榮獲雲麾等 勳、獎章四十餘座。七十八年調情報暨國安系統服務約十年餘,為國家安全 情報工作盡心盡力,開創豐碩成果,使八十五年臺海危機安然度過;運用國 際情報合作,秘密協助推展務實外交;現在的新政府已經坐收成果。另在國 安局長任內,積極推動法治化工作,培訓人才,將情報業務與工作邁向現代 化、資訊化與科技化;為改善員工生活暨工作環境,任內興建十餘座辦公大 樓及職務官舍,殫精竭慮,努力從公,以致交卸局長職務後罹患惡疾,至今 仍在與病魔博鬥中。並辭去總統府資政,已無職務。 綜上所陳,申辯人個人絕無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五、七條所列情事或行為, 當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稱應受懲戒之事由,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 條後段規定為「不受懲戒」之議決。以伸正義,而重法治。 如認申辯人應否受懲戒,猶待進一步調查,亦請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准許申辯人委任律師一人,偕同到場 陳述意見,俾明真相,至感恩便。
(肆)、提出證據(即附件,影本在卷):
附件:德國國會議員潘勒博士(Dr.Panner)應邀訪華率緣起與會談過程。 補充申辯意旨:
申辯人丁○○因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案,前經遵奉通知,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六日提出申辯書在案。
申辯人擔任國家安全局局長期間,所有專案經費,除總統令示動支者外,自接 任至移交,分文未少,並依規定辦理交代清楚。 查己○○弊案,發生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距申辯人卸職已一年又八個月,申辯 人既無法監督,亦無權處理。而該管長官於案發之初,不立即處置,移送軍法 機關依法究辦,任令潛逃偷渡出境,致釀成嚴重後果,責有攸歸,申辯人無連 帶責任之可言。
申辯人擔任公職期間,奉公守法,絕無違法或失職行為。卸任後,因公積勞成 疾,正與病魔搏鬥之際,忽聞被彈劾移送懲戒,晴天霹靂,令人憤慨。現案懸 半年有餘,亟盼早日開庭,速作審議,賜為不受懲戒之議決,還我清白,庶免 身心折磨,影響病情。是所企禱。
再補充申辯意旨:
申辯人丁○○被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案,前經依規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出申辯書在案。茲再提補充申辯理由如下:
㈠「奉天」專案基金,為國家機密之特殊經費。申辯人丁○○於八十二年八月 一日接任國家安全局長職務時,由前任局長宋心濂先生移交,面囑:「此筆 基金係老前輩一任一任移交下來,應妥為保管,非奉總統指示及親批,任何 人不得動支」。申辯人謹記在心,不敢怠忽。八十三年五月間,李前總統登 輝先生訪問南非回國,召見申辯人面諭:因允諾捐助南非曼德拉總統競選經 費一○五○萬美元,外交部無錢支援,著由國安局「奉天專案基金」項下先



行墊支,爾後設法歸還。並指示撥出部分孳息以資運用。申辯人遵示簽奉批 准撥付。並將基金之半數十五億元,由無息轉為定存孳息,俾日後因應機密 專案工作及歸還基金墊款之需。不料該簽呈竟於己○○案爆發時不知如何洩 漏,被媒體披露,造成重大危害。至「奉天」專案基金來自何處,宋前局長 未曾交代,後人亦無從查證。
李前總統登輝先生為鞏固南非邦誼,本諸國家元首特權,動用國安局數十年 來留存之老本,可謂用心良苦,而申辯人只是奉命執行。至於撥出十五億元 及所生孳息部分,則另成立專案,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副局長、主任 秘書及相關高階主管擔任委員,定期檢查,製作報表,經會計長審核無訛呈 閱備查,從未發現任何異常。直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申辯人卸任時,將 原專案基金分文未少,悉數移交繼任之局長甲○○接管。因屬極機密經費, 申辯人對實際負責監審之會計長要求極嚴,從設立管理委員會起,即指定專 業人員定期實施檢查,縝密審核帳目,申辯人已面面俱到,極盡注意之能事 。故任內並未發生任何弊端。彈劾書以國家安全局對專案經費長期均無建立 有效之監管制度,指稱:「幾無審核制度」云云,顯屬誤會。 ㈢國家安全局會計長丙○○、出納組長己○○,均係前局長宋心濂先生自國防 部調任者,較申辯人早入國安局服務,劉員原本即負責該專案經費之保管, 申辯人接任局長後,仍由會計長指定劉員負責,並未更迭。其六次簽報專案 經費收支報表,悉由具有專業知識之會計長查核,再行呈閱,並無發現任何 情弊。彈劾案所稱己○○匿報利息收入一億餘萬元云云。依彈劾書附表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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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