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等 4人於臺中市○○路「漁港餐廳」用餐,餐畢馬中泉見 被付懲戒人毫無起身付款之意,便自行支付餐款新臺幣(下 同) 2,500元,被付懲戒人仍意猶未盡提議續攤,馬中泉提 議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阿房宮 KTV」消費飲宴,打烊時馬中 泉見被付懲戒人仍無起身付款之意,只得籌款支付該筆消費 3萬2千元。同年6月2日被付懲戒人下班後,又藉口討論「文 二社區」紛爭之事,邀約雙方再度到「阿房宮 KTV」消費飲 宴,嗣後仍由馬中泉買單支付 7千元。被付懲戒人之犯行經 人向臺中市政府政風室檢舉,政風室調查後函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案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被付 懲戒人於臺中市政府召開考績委員會時,曾提出報告答辯, 惟不為委員會所採信,經無記名表決結果,仍認定情節重大 應予移送懲戒並停職等情,因認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 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 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16 條第 2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及貪污 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其他 不正利益」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規定,移送本 會審議。
二、經查被付懲戒人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3款之罪嫌 部分,不惟為被付懲戒人堅決否認有貪污圖利情事,且該部 分之違法行為之刑事責任,業經刑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在案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度偵字第5556、64 58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2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678號、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更( 一)字第89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 150號、最高法院94年 度台上字第328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更( 三)字第 108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764號等刑事判 決影本附卷可稽。從而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之違 法行為,即失所依據,自應不受懲戒。
三、次查被付懲戒人對於移送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於90年 5月 30日因調解「文二社區」第8、9屆管理委員會間紛爭事宜, 主動邀約雙方及其所委託之「台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 限公司」馬中泉、張森柏、李榮祥等人於臺中市○○路「漁 港餐廳」用餐,餐畢馬中泉見被付懲戒人毫無起身付款之意 ,便自行支付餐款 2,500元,被付懲戒人仍意猶未盡提議續 攤,馬中泉提議前往「阿房宮KTV 」消費飲宴,打烊時由馬 中泉籌款支付該筆消費3萬2千元。同年6月2日被付懲戒人下
班後,又為討論「文二社區」紛爭事宜,邀約雙方再度到「 阿房宮KTV」消費飲宴,嗣後仍由馬中泉買單支付7千元等事 實,並不爭執,惟申辯稱渠事後分攤消費金額,並無假借權 力以圖本身之利益情事,且渠事先看過該阿房宮KTV 係合法 營業場所,並非色情場所等語(詳如事實欄所載申辯意旨) ,縱經被付懲戒人提出附件七、八為證。然查被付懲戒人申 辯亦自承渠酒量非常差,喝了幾杯就喝醉了,遂倒下睡覺、 休息,後來聽到有女性之聲音,才知是馬中泉叫來的小姐云 云在卷,足見當時確實有女陪侍不虛。被付懲戒人身為公務 員,自應謹慎從事,乃竟涉足有女陪侍之 KTV餐廳,飲酒醉 倒,其行為自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 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所提各項證據及申辯均 不足為免責之依據,爰依法酌情議處。
四、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 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劉 瑞 村
委 員 簡 朝 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 振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