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8年度,3541號
TPPP,108,澄,3541,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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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昭賢、陳劉、盧雅姿、陳萱玟、謝宏彬黃榮彬、王敏 宗、蕭昱瀚陳芷寧王雅芸鄭筱璇陳孟秦及尤俞璇( 原名尤敏玲)等於刑事案中證述情節,均相符合。又被付懲 戒人所為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共二罪,各處有 期徒刑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五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團 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等情,有上開事判決在卷可 按,復有移送書所附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長基本資 料、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行政院主計總處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十二)業務費、公共關係費、教育 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26697號函、監察院詢問被付懲戒人 筆錄、購買物品及餐飲單據清單、法務部廉政署中調組詢問 攝影翻拍照片、起訴書及相關廉政署詢問筆錄暨檢察官訊問 筆錄等在卷可稽。從而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已臻明確。至 被付懲戒人所辯其犯後已有悔意,其之前辦理教育績效優良 ,並舉本會他案之懲戒結果,請求從輕懲戒云云,因他案與 本件情節不盡相同,故均僅供本案懲戒輕重之參考。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 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之行 為等規定。本案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 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依法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查被 付懲戒人不法所得金額雖不高,違失件數卻非單一,復查其 身為校長之高階教育人員,理應恪遵上開規定,妥予綜理校 務,落實教育人員誠實清廉形象,為下屬之表率,竟向任職 之學校不實申領公共關係費,嚴重傷害教育人員廉潔形象, 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應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審酌公 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 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黃梅月
委 員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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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西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