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的option 1提議,而沒有option 2或其他方│
│ │ │ │ │案?我司方面最後接到的訊息是,這個 │
│ │ │ │ │option 1並沒有實際達成決議。原來的機器│
│ │ │ │ │與貴司option 1建議的機器價差太大,請問│
│ │ │ │ │原來的機器目前在貴司等待轉售嗎?或是已│
│ │ │ │ │在未告知我司的情況下退回原廠了?另外,│
│ │ │ │ │據我們所知,向美國原廠購入的價格遠低於│
│ │ │ │ │貴司的價格,甚至其差價高於此,次我們擬│
│ │ │ │ │使用的配件價格,若我們決議採用貴司提出│
│ │ │ │ │的option 1機器,那麼配件的部分想請貴司│
│ │ │ │ │以附件方式出貨不另加收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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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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