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告不肯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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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792 │ 0 │同編號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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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900 │ 0 │同編號1 │ 0 │
├────┼───┼───┼─────────┼────┤
│ 4 │ 132 │ 0 │同編號1 │ 0 │
├────┼───┼───┼─────────┼────┤
│ 5 │ 1061│ 0 │未施作 │ 0 │
├────┼───┼───┼─────────┼────┤
│ 6 │ 858│ 0 │未施作 │ 0 │
├────┼───┼───┼─────────┼────┤
│ 7 │ 270│ 0 │未施作 │ 0 │
├────┼───┼───┼─────────┼────┤
│ 8 │ 1595│ 0 │未施作 │ 0 │
├────┼───┼───┼─────────┼────┤
│ 9 │ 600│ 0 │未施作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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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500│ 500 │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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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 │ │ │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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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第14頁│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被告應給│
│ │張金額│辯金額│ │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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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00│ 300 │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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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10│ 210 │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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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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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200│ 0 │未施作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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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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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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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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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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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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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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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 │ │ │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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