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 │ │ │ │
├────┼───┼───┼─────────┼─────┤
│ 4 │ 119│ 0 │同B1第8頁編號9 │ 0 │
├────┼───┼───┼─────────┼─────┤
│ 5 │ 108│ 0 │同B1第8頁編號9 │ 0 │
├────┼───┼───┼─────────┼─────┤
│ 6 │ 1966│ 1966│ │ 1966 │
├────┼───┼───┼─────────┼─────┤
│ 7 │ 500│ 500│ │ 500 │
├────┼───┼───┼─────────┼─────┤
│ 8 │ 365│ 365│ │ 365 │
├────┼───┼───┼─────────┼─────┤
│ 9 │ 737│ 737│ │ 737 │
├────┼───┼───┼─────────┼─────┤
│ 10 │ 210│ 210│ │ 210 │
├────┼───┼───┼─────────┼─────┤
│ 小計 │ │ │ │ 3778 │
└────┴───┴───┴─────────┴─────┘
┌────┬───┬───┬─────────┬─────┐
│B1第10頁│原告主│被告抗│兩造理由整理 │被告應給付│
│ │張金額│辯金額│ │金額 │
├────┼───┼───┼─────────┼─────┤
│ 1 │ 260 │ 260│ │ 260 │
├────┼───┼───┼─────────┼─────┤
│ 2 │ 140 │ 140│ │ 140 │
├────┼───┼───┼─────────┼─────┤
│ 3 │ 910 │ 0 │被告曾於101 年5 月│ 910 │
│ │ │ │7 日言詞辯論期日同│ │
│ │ │ │意支付,但嗣後以原│ │
│ │ │ │告未施作而撤銷自認│ │
├────┼───┼───┼─────────┼─────┤
│ 4 │ 263 │ 0 │同編號3 │ 263 │
├────┼───┼───┼─────────┼─────┤
│ 5 │ 130 │ 130 │ │ 130 │
├────┼───┼───┼─────────┼─────┤
│ 6 │ 110 │ 0 │未施作編號5 玻璃之│ 0 │
│ │ │ │光邊 │ │
├────┼───┼───┼─────────┼─────┤
│ 7 │ 592 │ 592 │ │ 592 │
├────┼───┼───┼─────────┼─────┤
│ 8 │ 308 │ 308 │ │ 308 │
├────┼───┼───┼─────────┼─────┤
│ 9 │ 717 │ 717 │ │ 717 │
├────┼───┼───┼─────────┼─────┤
│ 10 │ 432 │ 432 │ │ 432 │
├────┼───┼───┼─────────┼─────┤
│ 小計 │ │ │ │ 3752 │
└────┴───┴───┴─────────┴─────┘
┌────┬───┬───┬───────────┬────┐
│B1第11頁│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被告應給│
│ │張金額│辯金額│ │付金額 │
│ │ │ │ │ │
├────┼───┼───┼───────────┼────┤
│ 1 │ 9016│ 0 │玻璃縫太大,被告要求原│ 0 │
│ │ │ │告更換玻璃,原告只願用│ │
│ │ │ │矽利康填滿,原告破壞現│ │
│ │ │ │場,被告只得終止,請明│ │
│ │ │ │源玻璃施作正確尺寸玻璃│ │
├────┼───┼───┼───────────┼────┤
│ 2 │ 6440│ 0 │同編號1 │ 0 │
├────┼───┼───┼───────────┼────┤
│ 3 │ 2112│ 2112│ │ 2112 │
├────┼───┼───┼───────────┼────┤
│ 4 │ 1216│ 1216│ │ 1216 │
├────┼───┼───┼───────────┼────┤
│ 5 │ 1610│ 0│未施作 │ 0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小計 │ │ │ │ 3328 │
└────┴───┴───┴───────────┴────┘
┌────┬───┬───┬────┐
│B1第12頁│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應給│
│ │張金額│辯金額│付金額 │
│ │ │ │ │
├────┼───┼───┼────┤
│ 1 │ 750 │ 750 │ 750 │
├────┼───┼───┼────┤
│ 2 │ 300 │ 300 │ 300 │
├────┼───┼───┼────┤
│ 3 │ 210 │ 210 │ 210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小計 │ │ │ 1260 │
└────┴───┴───┴────┘
┌────┬───┬───┬────┐
│B1第13頁│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應給│
│ │張金額│辯金額│付金額 │
│ │ │ │ │
├────┼───┼───┼────┤
│ 1 │ 210 │ 210 │ 210 │
├────┼───┼───┼────┤
│ 2 │ 1560 │ 1560 │ 1560 │
├────┼───┼───┼────┤
│ 3 │ 480 │ 480 │ 480 │
├────┼───┼───┼────┤
│ 4 │ 260 │ 260 │ 260 │
├────┼───┼───┼────┤
│ 5 │ 240 │ 240 │ 240 │
├────┼───┼───┼────┤
│ 6 │ 844 │ 844 │ 844 │
├────┼───┼───┼────┤
│ 7 │ 300 │ 300 │ 300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小計 │ │ │ 3894 │
└────┴───┴───┴────┘
┌────┬───┬───┬─────────┬───┐
│B1第14頁│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被告應│
│ │張金額│辯金額│ │給付金│
│ │ │ │ │額 │
├────┼───┼───┼─────────┼───┤
│ 1 │ 2244│ 0 │B1第8 頁編號9 、第│ 0 │
│ │ │ │9 頁編號1 、編號4 │ │
│ │ │ │、編號5 為第一次施│ │
│ │ │ │作,後被告要求補正│ │
│ │ │ │瑕疵,此為第二次施│ │
│ │ │ │工,然施工粗糙,仍│ │
│ │ │ │有瑕疵,並造成木作│ │
│ │ │ │損壞,要求原告拆除│ │
│ │ │ │,原告並已拆除。 │ │
├────┼───┼───┼─────────┼───┤
│ 2 │ 720│ 0 │同上 │ 0 │
├────┼───┼───┼─────────┼───┤
│ 3 │ 400│ 0 │同上 │ 0 │
├────┼───┼───┼─────────┼───┤
│ 4 │ 1452│ 0 │同上 │ 0 │
├────┼───┼───┼─────────┼───┤
│ 5 │ 396│ 0 │同上 │ 0 │
├────┼───┼───┼─────────┼───┤
│ 6 │ 200│ 0 │同上 │ 0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小計 │ │ │ │ 0 │
└────┴───┴───┴─────────┴───┘
┌────┬───┬───┬─────────┬───┐
│B2第1頁 │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被告應│
│ │張金額│辯金額│ │給付金│
│ │ │ │ │額 │
├────┼───┼───┼─────────┼───┤
│ 1 │ 1542 │ 1027 │原告請求之金額為3 │ 1027 │
│ │ │ │片玻璃價格,但只施│ │
│ │ │ │作2片 │ │
├────┼───┼───┼─────────┼───┤
│ 2 │ 810 │ 540 │上開玻璃光邊費用亦│ 540 │
│ │ │ │只需支付2片 │ │
├────┼───┼───┼─────────┼───┤
│ 3 │ 1172 │ 1172 │ │ 1172 │
├────┼───┼───┼─────────┼───┤
│ 4 │ 717 │ 717 │ │ 717 │
├────┼───┼───┼─────────┼───┤
│ 5 │ 1974 │ 0 │玻璃置中架好,但縫│ 0 │
│ │ │ │隙過大,具有瑕疵,│ │
│ │ │ │被告不願重做,又發│ │
│ │ │ │生損毀木作、刮傷木│ │
│ │ │ │皮、安裝錯誤等情事│ │
│ │ │ │,被告不願原告繼續│ │
│ │ │ │破壞現場,通知原告│ │
│ │ │ │不必再施作。 │ │
├────┼───┼───┼─────────┼───┤
│ 6 │ 2842 │ 0 │同編號5 │ 0 │
├────┼───┼───┼─────────┼───┤
│ 7 │ 1400 │ 0 │同編號5 │ 0 │
├────┼───┼───┼─────────┼───┤
│ 8 │ 736│ 736 │ │ 736 │
├────┼───┼───┼─────────┼───┤
│ 9 │ 120│ 120 │ │ 120 │
├────┼───┼───┼─────────┼───┤
│ 10 │ 992│ 992 │ │ 992 │
├────┼───┼───┼─────────┼───┤
│ 小計 │ │ │ │ 5304 │
└────┴───┴───┴─────────┴───┘
┌────┬───┬───┬─────────┬───┐
│B2第2頁 │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被告應│
│ │張金額│辯金額│ │給付金│
│ │ │ │ │額 │
├────┼───┼───┼─────────┼───┤
│ 1 │ 60 │ 60│ │ 60│
├────┼───┼───┼─────────┼───┤
│ 2 │ 1551│ 1551│ │ 1551│
├────┼───┼───┼─────────┼───┤
│ 3 │ 3242│ 0 │同B1第1頁編號5 │ 0│
├────┼───┼───┼─────────┼───┤
│ 4 │ 1400│ 0 │同B1第1頁編號5 │ 0│
├────┼───┼───┼─────────┼───┤
│ 5 │ 2000│ 2000│ │ 2000│
├────┼───┼───┼─────────┼───┤
│ 6 │ 2700│ 2700│ │ 2700│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小計 │ │ │ │ 6311│
└────┴───┴───┴─────────┴───┘
┌────┬───┬───┬─────────┬───┐
│B2第3頁 │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被告應│
│ │張金額│辯金額│ │給付金│
│ │ │ │ │額 │
├────┼───┼───┼─────────┼───┤
│ 1 │ 3390 │ 0 │ 同B1第1頁編號5 │ 0 │
├────┼───┼───┼─────────┼───┤
│ 2 │ 1400 │ 0 │ 同B1第1頁編號5 │ 0 │
├────┼───┼───┼─────────┼───┤
│ 3 │ 780 │ 0 │被告於101 年6 月13│ 780 │
│ │ │ │日言詞辯論期日同意│ │
│ │ │ │給付780 ,後撤銷自│ │
│ │ │ │認。 │ │
├────┼───┼───┼─────────┼───┤
│ 4 │ 528 │ 528 │ │ 528 │
├────┼───┼───┼─────────┼───┤
│ 5 │ 422 │ 422 │ │ 422 │
├────┼───┼───┼─────────┼───┤
│ 6 │ 564 │ 564 │ │ 564 │
├────┼───┼───┼─────────┼───┤
│ 7 │ 390 │ 0 │被告於101 年6 月13│ 390 │
│ │ │ │日言詞辯論期日同意│ │
│ │ │ │給付780 ,後撤銷自│ │
│ │ │ │認。 │ │
├────┼───┼───┼─────────┼───┤
│ 8 │ 396 │ 0 │被告於101 年6 月13│ 396 │
│ │ │ │日言詞辯論期日同意│ │
│ │ │ │給付780 ,後撤銷自│ │
│ │ │ │認。 │ │
├────┼───┼───┼─────────┼───┤
│ 9 │ 6400│ 0 │原告施作有瑕疵,丈│ 0 │
│ │ │ │量錯誤致玻璃大小不│ │
│ │ │ │符,且安裝玻璃時損│ │
│ │ │ │毀木作門片,後鈕孔│ │
│ │ │ │已鑽錯,被告自行修│ │
│ │ │ │補。 │ │
├────┼───┼───┼─────────┼───┤
│ 10 │ │ │ │ │
├────┼───┼───┼─────────┼───┤
│ 小計 │ │ │ │ 3080 │
└────┴───┴───┴─────────┴───┘
┌────┬───┬───┬───┐
│B2第4頁 │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應│
│ │張金額│辯金額│給付金│
│ │ │ │額 │
├────┼───┼───┼───┤
│ 1 │ │ │ │
├────┼───┼───┼───┤
│ 2 │ │ │ │
├────┼───┼───┼───┤
│ 3 │ 480 │ 480 │ 480 │
├────┼───┼───┼───┤
│ 4 │ 5152 │ 5152 │ 5152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5632 │
└────┴───┴───┴───┘
┌────┬───┬───┬───┐
│B2第5頁 │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應│
│ │張金額│辯金額│給付金│
│ │ │ │額 │
├────┼───┼───┼───┤
│ 1 │ 110 │ 110 │ 110 │
├────┼───┼───┼───┤
│ 2 │ 30 │ 30 │ 30 │
├────┼───┼───┼───┤
│ 3 │ 434 │ 434 │ 434 │
├────┼───┼───┼───┤
│ 4 │ 105 │ 105 │ 105 │
├────┼───┼───┼───┤
│ 5 │ 260 │ 260 │ 260 │
├────┼───┼───┼───┤
│ 6 │ 60 │ 60 │ 60 │
├────┼───┼───┼───┤
│ 7 │ 436 │ 436 │ 436 │
├────┼───┼───┼───┤
│ 8 │ 180 │ 180 │ 180 │
├────┼───┼───┼───┤
│ 9 │ 858 │ 858 │ 858 │
├────┼───┼───┼───┤
│ 10 │ 660 │ 660 │ 660 │
├────┼───┼───┼───┤
│ 小計 │ │ │ 3133 │
└────┴───┴───┴───┘
┌────┬───┬───┬───┐
│B2第6頁 │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應│
│ │張金額│辯金額│給付金│
│ │ │ │額 │
├────┼───┼───┼───┤
│ 1 │ 780 │ 780 │ 780 │
├────┼───┼───┼───┤
│ 2 │ 260 │ 260 │ 260 │
├────┼───┼───┼───┤
│ 3 │ 192 │ 192 │ 192 │
├────┼───┼───┼───┤
│ 4 │ 105 │ 105 │ 105 │
├────┼───┼───┼───┤
│ 5 │ 250 │ 250 │ 250 │
├────┼───┼───┼───┤
│ 6 │ 105 │ 105 │ 150 │
├────┼───┼───┼───┤
│ 7 │ 515 │ 515 │ 515 │
├────┼───┼───┼───┤
│ 8 │ 220 │ 220 │ 220 │
├────┼───┼───┼───┤
│ 9 │ 644 │ 644 │ 644 │
├────┼───┼───┼───┤
│ 10 │ 220 │ 220 │ 220 │
├────┼───┼───┼───┤
│ 小計 │ │ │ 3336 │
└────┴───┴───┴───┘
┌────┬───┬───┬───┐
│B2第7頁 │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應│
│ │張金額│辯金額│給付金│
│ │ │ │額 │
├────┼───┼───┼───┤
│ 1 │ 686 │ 686 │ 686 │
├────┼───┼───┼───┤
│ 2 │ 242 │ 242 │ 242 │
├────┼───┼───┼───┤
│ 3 │ 500 │ 500 │ 500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小計 │ │ │ 1428 │
└────┴───┴───┴───┘
┌────┬───┬───┬───┐
│B2第8頁 │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應│
│ │張金額│辯金額│給付金│
│ │ │ │額 │
├────┼───┼───┼───┤
│ 1 │ 1500 │ 1500 │ 1500 │
├────┼───┼───┼───┤
│ 2 │ 790 │ 790 │ 790 │
├────┼───┼───┼───┤
│ 3 │ 260 │ 260 │ 260 │
├────┼───┼───┼───┤
│ 4 │ 296 │ 296 │ 296 │
├────┼───┼───┼───┤
│ 5 │ 618 │ 618 │ 618 │
├────┼───┼───┼───┤
│ 6 │ 396 │ 396 │ 396 │
├────┼───┼───┼───┤
│ 7 │ 510 │ 510 │ 510 │
├────┼───┼───┼───┤
│ 8 │ 308 │ 308 │ 308 │
├────┼───┼───┼───┤
│ 9 │ 449 │ 449 │ 449 │
├────┼───┼───┼───┤
│ 10 │ 120 │ 120 │ 120 │
├────┼───┼───┼───┤
│ 小計 │ │ │ 5247 │
└────┴───┴───┴───┘
┌────┬───┬───┬─────────┬────┐
│B2第9頁 │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 被告應 │
│ │張金額│辯金額│ │ 給付金 │
│ │ │ │ │ 額 │
├────┼───┼───┼─────────┼────┤
│ 1 │ 260 │ 260 │ │ 260 │
├────┼───┼───┼─────────┼────┤
│ 2 │ 120 │ 0 │編號1 之玻璃未磨光│ 0 │
│ │ │ │邊 │ │
├────┼───┼───┼─────────┼────┤
│ 3 │ 140 │ 0 │未施作 │ 0 │
├────┼───┼───┼─────────┼────┤
│ 4 │ 260 │ 0 │未施作 │ 0 │
├────┼───┼───┼─────────┼────┤
│ 5 │ 60 │ 60 │ │ 60 │
├────┼───┼───┼─────────┼────┤
│ 6 │ 210 │ 210 │ │ 210 │
├────┼───┼───┼─────────┼────┤
│ 7 │ 312 │ 312 │ │ 312 │
├────┼───┼───┼─────────┼────┤
│ 8 │ 5863│ 5863 │ │ 5863 │
├────┼───┼───┼─────────┼────┤
│ 9 │ 5394│ 5394 │ │ 5394 │
├────┼───┼───┼─────────┼────┤
│ 10 │ │ │ │ │
├────┼───┼───┼─────────┼────┤
│ 小計 │ │ │ │ 12099 │
└────┴───┴───┴─────────┴────┘
┌────┬───┬───┬─────────┬────┐
│B2第10頁│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被告應給│
│ │張金額│辯金額│ │付金額 │
├────┼───┼───┼─────────┼────┤
│ 1 │ 1330 │ 0 │未施作 │ 0 │
├────┼───┼───┼─────────┼────┤
│ 2 │ 1292 │ 0 │第一次施作有瑕疵,│ 0 │
│ │ │ │原告同意重新施作,│ │
│ │ │ │但在施作前,被告已│ │
│ │ │ │解除與原告之契約 │ │
├────┼───┼───┼─────────┼────┤
│ 3 │ 270 │ 0 │同編號2 │ 0 │
├────┼───┼───┼─────────┼────┤
│ 4 │ 260 │ 260 │ │ 260 │
├────┼───┼───┼─────────┼────┤
│ 5 │ 520 │ 520 │ │ 520 │
├────┼───┼───┼─────────┼────┤
│ 6 │ 212 │ 212 │ │ 212 │
├────┼───┼───┼─────────┼────┤
│ 7 │ 290 │ 0 │未施作 │ 0 │
├────┼───┼───┼─────────┼────┤
│ 8 │ 120 │ 0 │未施作 │ 0 │
├────┼───┼───┼─────────┼────┤
│ 9 │ │ │ │ │
├────┼───┼───┼─────────┼────┤
│ 10 │ │ │ │ │
├────┼───┼───┼─────────┼────┤
│ 小計 │ │ │ │ 992 │
└────┴───┴───┴─────────┴────┘
┌────┬───┬───┬─────────┬────┐
│B2第11頁│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被告應給│
│ │張金額│辯金額│ │付金額 │
├────┼───┼───┼─────────┼────┤
│ 1 │ 520 │ 520 │ │ 520 │
├────┼───┼───┼─────────┼────┤
│ 2 │ 220 │ 220 │ │ 220 │
├────┼───┼───┼─────────┼────┤
│ 3 │ 728 │ 0 │未施作 │ 0 │
├────┼───┼───┼─────────┼────┤
│ 4 │ 1414│ 0 │未施作 │ 0 │
├────┼───┼───┼─────────┼────┤
│ 5 │ 300│ 0 │未施作 │ 0 │
├────┼───┼───┼─────────┼────┤
│ 6 │ 430│ 0 │未施作 │ 0 │
├────┼───┼───┼─────────┼────┤
│ 7 │ 120│ 0 │未施作 │ 0 │
├────┼───┼───┼─────────┼────┤
│ 8 │ 60│ 60 │ │ 60 │
├────┼───┼───┼─────────┼────┤
│ 9 │ 113│ 113 │ │ 113 │
├────┼───┼───┼─────────┼────┤
│ 10 │ │ │ │ │
├────┼───┼───┼─────────┼────┤
│ 小計 │ │ │ │ 913 │
└────┴───┴───┴─────────┴────┘
┌────┬───┬───┬─────────┬────┐
│B2第13頁│原告主│被告抗│被告抗辯理由整理 │被告應給│
│ │張金額│辯金額│ │付金額 │
├────┼───┼───┼─────────┼────┤
│ 1 │ 5400 │ 0 │施作前告知原告,須│ 0 │
│ │ │ │將貼紙撕除再將玻璃│ │
│ │ │ │貼上,原告卻未撕除│ │
│ │ │ │貼紙即貼上,導致無│ │
│ │ │ │法收尾,被告已告知│ │
│ │ │ │要拆除瑕疵玻璃,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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