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9年度,580號
CLEV,99,壢簡,580,201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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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邱正明律師
被   告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李總集
訴訟代理人 王正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宗顯
      張建益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 代理人 徐錫存
被   告 永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全
被   告 蔡榮訓
訴訟代理人 劉穎
      蔡智堯
被   告 邱慶和
訴訟代理人 邱慶宏
被   告 邱慶松
訴訟代理人 邱清賢
被   告 邱慶輝
      邱慶國
      邱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當事人應於開庭前,到院審閱中壢地政事務所補正之複丈成 果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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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