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邱正明律師被 告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總集訴訟代理人 王正海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訴訟代理人 王宗顯 張建益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複 代理人 徐錫存被 告 永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全被 告 蔡榮訓訴訟代理人 劉穎 蔡智堯被 告 邱慶和訴訟代理人 邱慶宏被 告 邱慶松訴訟代理人 邱清賢被 告 邱慶輝 邱慶國 邱慶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二、當事人應於開庭前,到院審閱中壢地政事務所補正之複丈成 果圖。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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