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1004號
SJEV,101,重簡,1004,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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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者,則僅收取11個月之保費,依此類推,故該保險商品 之保險期間均為固定,並無原告所稱之無論何時加保均延續 1年之情形;另與國泰世紀保險公司合作規劃之系爭「五一 專案」亦依循該項團體保險之業界慣例,以100年5月1日至1 01年4月30日為期1年為其保險期間,是若非自100年5月1日 起當月加保者,其保險費亦僅計收畸零部分,而非以1年總 額計收;至於100年11月間另再與國泰世紀保險公司合作規 劃之名稱亦為「珍愛365」之自費保險單,則係因國泰世紀 公司為免內部作業麻煩,要求被告以每月開單承作之新保戶 為基準,各遞延計算1年期保險期間,仍計收全年保費,相 異於一般團體保險慣例而不收取畸零保費,惟此僅係國泰世 紀公司便宜行事而規劃,但已是新1年度之保單,與原告絲 毫無關,原告在網路上蒐尋中華郵政工會之保險說明書,根 本未經詳細釐清保單內容及與本件是否有關,即率爾提出作 為證據,並錯把馮京當馬涼,實貽笑大方而不自知矣;考原 告自稱居間報告本件中華郵政工會之多項保險機會,而欲收 取服務報酬,但至今對於被告規劃販售之保險商品內容及中 華郵政工會之各項商品內容、原來規劃與承作公司為何,一 無所知,僅能於網路上蒐尋相關資訊,並望文生義、胡亂拼 湊,並執為其有利之證據,詎卻與事實天差地別,顯見其根 本未曾為任何報告或協助,焉何能要求被告給付報酬?()原告辯稱其至今分毫未取等語,誠子虛烏有之詞,被告於99 年度支付原告1萬4387元,另再於100年度支付原告3萬7222 元,均有扣繳憑單可資為憑(參被證3),焉係原告托言詭 辯之分毫未取?其欠乏誠信,已灼然明甚。原告雖針對被告 提出之被證3號扣繳憑單辯稱:系爭扣繳所得類別為「薪資 」,其上並未顯示給付之原因,不能僅因其曾具領被告公司 之薪資即謂曾給付本件之居間報酬云云,實屬無稽;蓋一般 公司行號之給付向以「薪資」列報所得,原告具領之款項若 非本件居間報酬,則其究何時在被告公司任職?擔任何一職 務?若未曾任職被告公司,則何以被告支付其該款項,又列 計為薪資?原告收受該一扣繳憑單後,又為何未曾表示異議 ?綜上,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於99年10月間告知被告法定代理人黃麗夏,關於 中華郵政工會將研議員工團體傷害保險之事宜,並更介紹中 華郵政工會秘書長藍明涵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黃麗夏認識,使 被告得有向中華郵政工會銷售員工團體傷害保險商品之機會 ,被告為感念原告就此之引薦之情,兩造遂於99年11月17日 簽署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傷害險合作備忘錄(下稱系爭合作備



忘錄),上載「雙方就下列商品行銷方案,同意合作條件如 下:商品名稱: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傷害險。期間:自99年12 月1日起至100年11月30日。居間介紹獎金率:保費的2%。」 ,被告承諾倘順利取得上開商品之承作機會,將依照所收取 保費計算2%之報酬獎金予原告;嗣由被告承作中華郵政工 會團體傷害保險商品中華郵政珍愛365團體傷害保險(下稱 系爭珍愛365專案)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合作備忘錄、 中華郵政工會團體保險珍愛365專案一覽表影本等件為證, 復為被告所不爭,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至於原告主 張被告應依系爭合作備忘錄,就承作之系爭公費保險之中華 郵政工會五一專案團體傷害保險(下稱系爭五一專案),給 付原告五一專案保費2%之居間介紹獎金,計448,920元乙節 ,則為被告否認,並以系爭合作備忘錄所載商品名稱中華郵 政工會團體傷害險,僅專指自費保險之系爭珍愛365專案, 而不包括公費保險之系爭五一專案,亦不包括自費保險之珍 愛88專案等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系爭合 作備忘錄所載商品名稱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傷害險,其真意為 何?亦即在中華郵政工會秘書長藍明涵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黃 麗夏、原告三方會談時,所論及之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傷害保 險內容,是否僅專指自費保險之珍愛365專案?亦或及於公 費保險之系爭五一專案?茲論述如下:
(二)經查,依原告聲請傳訊之證人即於99年10月間迄今擔任中華 郵政工會秘書長之證人藍明涵於本院10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具結證稱:「(問:99年10月間至11月間左右,原 告有無介紹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跟你認識?居間介紹被告公司 來承作中華郵政工會的團體傷害保險?)99年3月間,工會改 選後,有一次原告來找我,說有無案子可以給他們做,當時 有一張中崙保經公司的保險單,我們認為產品內容不是很理 想,一直押在我的辦公桌上,我就把中崙保經的這張保單交 給謝月娥,請他是否可以設計包裝得更理想,原告就把這張 保單帶回。不久之後原告就帶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來找我,跟 我說他們有困難,無法重新設計包裝中崙保經的這張保單, 問我是否可以把這機會給被告公司來做,我在禮貌上當然說 可以,如果你們規劃的不錯,我可以交給福利處來參考。我 當下並未允諾就由被告公司來做,事實上我也無權允諾。當 天我是第一次見到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我不知道他跟原告有 什麼關係。幾天後,被告法定代理人獨自來辦公室找我,而 且帶來他規劃設計過的保單,我並未看該保單的內容,就帶 被告法代去找福利處的徐先生,以後的事我就不過問了,我 之所以沒有看該保單的內容,是因為我之前就跟被告法代說



你們如果規劃得好再來找我,我就想說被告法代應該是對他 們保單的規劃內容有信心,所以我就直接帶他去找福利處處 長。」、「(問:原告陪同被告法代跟你見面的時候,你有 無提到說郵政工會有兩萬七千多人,要繳會費,工會要為他 們創造福利,會以會費幫他們投保團體傷害險?)我記得當 天他們是下午兩三點來,我非常忙碌,有許多公文待批,又 有許多電話,我應該沒有時間跟他們談這件事,而且保險業 務是福利處業務,我也不可能去跟他們談。」等語,並參酌 證人即中華郵政工會福利處處長徐榮興到庭結證稱:「(問 :證人藍明涵在剛才作證時有提到中崙保經公司的保單,你 是否知道該保單是何種保單及保單內容?)該保單是團體意 外傷害險,是投保的會員要自費的,這本來是由工會的幹部 推薦給我,據我了解該保單是美容美髮工會的保單,但保單 我認為不理想,也沒有處理,後來是有一位理事在理事會裡 面提案,說要幫會員介紹他們自費的團體意外傷害險,甚至 明講說可以直接採用中崙保經公司的這張保單,後來我看到 理事會的議程內容,知道有人要提這個案,在開會前我就把 這張保單交給秘書長,並跟他說為何不理想。當時工會已經 有幫會員介紹自費的團體意外傷害險,是由一家寶祥保經公 司在承作,事實上並沒有急迫性一定要接受中崙保經這張保 單。」、「(問:被告公司是否有將中崙保經公司這張保單 加以重新規劃設計?工會有無採納被告規劃設計的這張保單 ?這張保單是否就是自費的珍愛365?你們接受被告這張保 單的決策過程為何?)當天秘書長是打電話叫我到他的辦公 室,並將被告法代介紹給我,我們就到外面去談了,我因為 很忙,我就跟被告法代說除非你們能夠規劃得比中崙保經這 張好,被告法代說我們已經有規劃一張比他還好的,我告訴 被告法代說我們現在已經有寶祥保經在承作,你可以上網去 看他們的保單內容,除非你們規劃得比寶祥保經的保單更好 再來談,過幾天被告法代又來找我,並且帶了一張他們規劃 的保單跟寶祥保經、中崙保經還有另外一家保險公司合計四 家保單內容的比較表,跟我說明為何他們的保單內容比較好 ,其中他們年繳的保費就比寶祥的保費少了600元,還有其 他的好處,我就覺得這張保單對我們工會會員比較好,就循 著內部簽呈的流程來辦理,這張保單被告把它取名珍愛365 。」、「(問:秘書長請你去見被告法代的當天,你跟被告 法代除了談到中崙保經的這張保單之外,有沒有與被告法代 提到工會承辦的其他保單?)我不可能跟他提到其他的保單 ,因為我連中崙保經這家的保單要不要給被告做都是未知數 ,因為寶祥保經已經跟我們合作七、八年了,除非我們能夠



找到比寶祥保經更好的,而且當天我很忙,連被告拿來說已 經規劃好比中崙保經規劃更好的保單我都沒時間看,不可能 跟他再提到工會承辦的其他保單。」、「(問:此事之後, 被告公司有無承作郵政工會為會員投保的公費保險?為何會 由被告來承作?)工會的公費保險只有51的團體傷害保險, 是由會員繳的會費來購買,以往我們都是由寶祥保經來承作 ,交由國華人壽來承保,因為被告承作的珍愛365保險有許 多會員反應都很好,也建議是不是能夠對公費的保險重新再 規劃,又因為當時國華人壽被金管會接管,有會員反應是不 是要換另一家保險公司,不然如果國華人壽破產我們是不是 就沒有保障了,起初我不願意變動,一方面是因為對被告公 司不熟悉,另外如果要改變承作的保險公司,整個行政程序 非常龐大,另外100年1月間,寶祥保經的人員來問我是否由 他們繼續承辦,我也回答是,但陸續有分會的理事長來反應 應該重新規劃,我們就請了六家保險公司,包括寶祥保經、 被告公司、錠律、精聯保經、國泰人壽、中國人壽來評比, 經過會務人員逐項的評比之後,我們才決定由被告公司來承 作,而且簽呈也是由秘書長及理事長來核定。」、「(問: 你剛才有提到說有請被告法代上網去看寶祥保經公司規劃的 保單內容,那個網站是否有提到寶祥保經承辦的業務內容? ) 我請被告法代上網是指上到我們中華郵政工會的網站,因 為我們郵政工會承辦的業務都是公開的,都會公佈在網站上 ,任何人都可以上網瀏覽,我們所有的福利案件,包括所有 的保險案件都會在網站上公告。」、「(問:珍愛365跟51的 工會保險是否都是團體傷害險?被告何時提出要承作51專案 ?自費的傷害保險除了珍愛365以外,被告有無提供其他的 專案供工會會員自費投保?)兩者都是團體傷害險。被告承 作51專案並不是主動要求承作,是我們決定要考慮變更51專 案的承保公司,我們主動邀請他們來參與評比,時間應該在 100年1月到2、3月間。珍愛365推出之後,還有被告承辦的 51專案之後,會員反應都非常好,我們基於為會員謀福利的 立場,我就主動詢問被告是否可以推出更好的保險商品供會 員選擇,後來被告他們就規劃出珍愛88,這個除了意外傷害 險外,還有防癌險跟定期險,也是自費的。」等語。是綜合 證人前開證詞,足見中倫保經公司保險規劃單,係由證人藍 明涵將之交付予原告,再由原告轉交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 麗夏;且原中倫保經公司保險規劃單,經被告重新擬定規劃 後,該保單即命名為中華郵政珍愛365團體傷害保險;再兩 造與中華郵政工會秘書長藍明涵三方會談時,僅談論中倫保 經公司保險規劃單不甚理想,而未論及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傷



害保險之公費保單即系爭五一專案;又被告嗣後承作系爭五 一專案,並非因原告引薦、居間報告訂約機會或被告主動要 求承作,而係應中華郵政工會之邀請參與評比後,始勝出。 此核與被告辯稱:99年10月間,原告告知被告,中華郵政工 會於年度終了前,將研議員工團體傷害保險之事宜,該工會 之該項團體保險,原由訴外人中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規劃,原告事後並傳真由中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前 一年度為中華郵政工會規劃之團體傷害保險說明書,供被告 參考擬定保單內容,嗣更介紹該工會藍明涵秘書長與被告代 表人黃麗夏認識,當場經藍明涵告知任何人均可提出該項團 體傷害保險之內容規劃,供該工會員工選擇加保,被告回返 後立即著手保單之規劃,並為感念原告引薦之情,承諾若能 順利取得承作機會,會將尚未命名、保險期間在99年12月1 日至100年11月30日止之團體傷害保險,依照所收取保費計 算2%之獎金予原告,因此繕打系爭合作備忘錄,為兩造簽 署,嗣被告將保險內容規劃完成,且將該險命名為「中華郵 政珍愛365團體傷害保險」,提出供中華郵政工會之員工比 較選擇等情相符,自堪認系爭合作備忘錄所載商品名稱中華 郵政工會團體傷害險,其真意僅指中華郵政珍愛365團體傷 害保險,尚不及於系爭五一專案及其他保險無訛。是原告主 張其為被告報告系爭與中華郵政工會締結團體傷害險之機會 後,為使雙方合作關係明確,即與被告簽訂系爭合作備忘錄 ,約明兩造居間之合作期間自99年12月1日起至100年11月30 日止,原告為被告居間介紹中華郵政工會團體傷害險之介紹 獎金為保費之2%;易言之,即於99年12月1日起至100年11 月30 日期間中,中華郵政工會及其會員若是透過被告承保 團體傷害險者,原告均能取得按投保保費2%計算之獎金, 是系爭五一專案訂立期間既在100年5月1日,即在系爭合作 備忘錄約定之兩造合作期間之內,被告即應依系爭合作備忘 錄兩造關於居間報酬給付之約定,給付系爭五一專案投保保 費2%計算之獎金448,920元云云,洵屬無據,而無可採。四、從而,原告依居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居間 報酬448,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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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