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或法律上一罪關係,並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不得併 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壬○○就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部分,與 同案被告子○○為共同正犯,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一般洗錢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供稱:伊是從109年3月3日開始領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8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警詢時證稱:之前壬○○有 向伊借錢,伊跟壬○○說幫伊做事就可以領錢,壬○○大概從10 9年3月初開始當車手等語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0627卷【下稱偵16027卷】一第35頁至第38頁) ,而卷內證據亦可認被告壬○○首次提領詐欺贓款之時間為10 9年3月4日凌晨0時27分(即附表二編號14),是被告壬○○辯 稱是在109年3月3日後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乙節,應屬可採 ,另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壬○○於109年3月3日加入本案詐 欺集團前,與被告子○○或其餘詐欺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 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犯行,自無從遽認與被告 子○○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逕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一般洗錢罪嫌相繩,是就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部分,應為 被告壬○○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子○○、壬○○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於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向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後,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匯款至指 定之金融帳戶,再由被告子○○提領上開款項後轉交其餘詐欺 成員,因認被告子○○、壬○○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惟查,本案告訴人李心慈係於1 09年3月2日晚間7時35分匯款20,000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古 慈緣銀行帳戶,然依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所示,並未見 古慈緣之銀行帳戶於告訴人李心慈匯款後有任何提領紀錄, 卷內也無證據證明被告子○○、壬○○有何提領告訴人李心慈匯 入款項之行為,況此際被告壬○○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是 依卷內現存證據,難認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與其餘詐欺集 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此部分要難遽以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相繩。被告子○○、壬○○雖未否 認此部分之犯行,但其自白之事實顯與卷內事證不符,自不
得僅依其自白即認定被告2人犯罪,此部分依法仍應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
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435號、第26904號、 第29056號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子○○、壬○○與共犯錢駿 均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子○○、壬○○依詐欺集團不詳上 手之指示提領帳戶內款項後,交由被告子○○、共犯錢駿收取 (收水),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時間,向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人施以詐 術,致其陷於錯誤後,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至指定 之金融帳戶,再由共犯錢駿提領上開款項轉交上游,因認被 告子○○、壬○○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一般洗錢罪嫌。惟查,本案告訴人癸○○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之指示,於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38分許,匯款29,985元至 詐欺集團指定之高柏龍富邦銀行帳戶,嗣錢駿於109年2月29 日下午4時47分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等情,為錢駿於警詢時 所坦認(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904號卷【 下稱偵26904卷】第55頁至第60頁),可見上開款項並非被 告子○○、壬○○所提領等情甚明。又本件詐欺集團之車手群運 作模式,係採單線運作,上下垂直指揮,各線車手間應無橫 向聯繫,依追加起訴書之記載,被告壬○○僅為提款車手,被 告子○○及錢駿則擔任收水,是卷內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子○○ 、壬○○就附表四編號2所示犯行與錢駿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 分擔,要難認被告子○○、壬○○應就錢駿之提領行為負共犯之 責,自難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相繩。 是檢察官對於被告子○○、壬○○就附表四編號2所示部分犯行 ,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人 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此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無 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2人被訴犯行有罪之心證,被告此部 分被訴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首開說明意旨,依法應為 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倍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丑○○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及帳戶 1 高柏龍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柏龍永豐帳戶) 2 王姵雯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姵雯帳戶) 3 楊志吉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志吉帳戶) 4 俞凱文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俞凱文帳戶) 5 古慈緣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古慈緣帳戶) 6 洪啟文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啟文帳戶) 7 連雅米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雅米彰銀帳戶) 8 連雅米所有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雅米京城銀行帳戶) 9 黃俊閏所有之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俊閏帳戶) 10 楊舒婷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舒婷帳戶) 11 張嘉麟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嘉麟帳戶) 12 林秀珍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秀珍銀行帳戶) 13 宋尚杰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宋尚杰中信帳戶) 14 劉子維有之台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子維帳戶) 15 宋尚杰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宋尚杰富邦帳戶) 16 柯宛凭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柯宛凭帳戶) 17 黃建軒所有之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建軒帳戶) 18 蕭任廷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任廷帳戶) 19 林庭安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庭安帳戶) 20 洪鈞甯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鈞甯帳戶) 21 吳慧燕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慧燕中信帳戶) 22 吳慧燕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慧燕郵局帳戶) 23 潘正峰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潘正峰帳戶) 24 吳慧燕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慧燕彰銀帳戶) 25 胡凱麟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胡凱麟帳戶) 26 張庭溱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庭溱帳戶) 27 李宜芳所有之郵局內門郵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宜芳帳戶) 28 楊聖佑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聖佑帳戶) 29 森雅茹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森雅茹帳戶) 30 蔡嘉薇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嘉薇帳戶) 31 謝偉成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偉成帳戶) 32 張立杰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立杰帳戶) 33 劉銘凱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銘凱帳戶) 34 周佳霖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佳霖帳戶) 35 王維倫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維倫帳戶) 36 湯崇民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湯崇民帳戶) 37 洪豪澤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豪澤帳戶) 38 張芳嵐所有之臺灣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芳嵐帳戶) 39 蕭鳳凰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鳳凰國泰帳戶) 40 蕭鳳凰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鳳凰郵局帳戶) 41 蕭河宇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蕭河宇帳戶) 42 黃峻煜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峻煜帳戶) 43 高柏龍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柏龍富邦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帳戶 提領日期、提領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1 李嘉慧(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3時27分許假冒為86小舖網路購物客服人員、銀行客服,致電李嘉慧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致李嘉慧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27分許 29,123元 附表一編號1高柏龍永豐帳戶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5分許提領2,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嘉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906卷第51至5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906卷第9、31至37頁、偵27868卷二第25頁) ⒌李嘉慧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1906卷第6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清單(見偵11906卷第11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高柏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8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子○○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37分許 22,985元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鎮區○○路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桃圳店) 子○○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3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鎮區○○路0號1樓(萊爾富超商平鎮桃圳店) 子○○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分許提領8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平店) 子○○ 2 許利敏(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28分許假冒為86小舖網路購物客服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許利敏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許利敏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 5,123元 附表一編號1高柏龍永豐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1之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0,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許利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906卷第61至6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9061卷第9、31至37頁、偵27868卷二第25頁) ⒌許利敏之匯款交易、通聯記錄截圖(見偵11906卷第57至59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清單(見偵11906卷第11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高柏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89頁)_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同附表二編號1之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1之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53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1之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分許提領8000元) 同上 3 許淑雯(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8日34分許,假冒為春佰億之張會計人員、台北富邦銀行客服,致電許淑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重複訂單云云,致許淑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5分許 28,123元 附表一編號1高柏龍永豐帳戶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新竹縣○○鄉○○路○段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長嶺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許淑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906卷第73至7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906卷第9、31至37頁、偵27868卷二第25頁) ⒌許淑雯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1906卷第69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作業中心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高柏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8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新竹縣○○鄉○○路○段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長嶺店) 109年2月29日晚間6時17分許提領7,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新竹縣○○市○○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竹北鳳岡店) 4 王文華(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9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致電王文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王文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4分許 12,345元 附表一編號1高柏龍永豐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3之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王文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906卷第41至4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906卷第9、31至37頁、偵27868卷二第25頁) ⒌王文華之匯款交易明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1906卷第49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高柏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8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同附表二編號3之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109年2月29日晚間6時13分許 6,998元 (同附表二編號3之109年2月29日晚間6時17分許提領7,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5 查岱山(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日中午12時30分許,假冒為查岱山之外甥,致電查岱山佯稱:須借款作為投資周轉云云,致查岱山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20分許 150,000元 附表一編號2王姵雯帳戶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4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查岱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73至79頁) ⒋證人黎京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45至48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87至89頁、偵20435卷第123至125頁) ⒍附表一編號2王姵雯帳戶提領清單(見偵10627卷一第131頁) ⒎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王姵雯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6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4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5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莊店) 109年3月2日中午12時54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莊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莊壢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莊壢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5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6分許提領9,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109年3月3日上午11時39分許 150,000元 6 林經舜(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日下午1時42分許,假冒為林經舜之友人(衛斯理),致電林經舜佯稱:須借款云云,致林經舜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12時57分許 160,000元 附表一編號3楊志吉帳戶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懷寧醫院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經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922卷第71至7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5822卷第79至82頁、偵15922卷第23至25、37至43頁) ⒌林經舜匯款單(見偵15922卷第83頁) ⒍林經舜手機畫面截圖(見偵15922卷第85頁) ⒏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2536號函暨揚志吉帳戶之交易明細(1見9405卷二第547至54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懷寧醫院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懷寧醫院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圓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志廣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圓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志廣店)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圓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志廣店) 109年3月2日下午4時7分許提領29,91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明光店) 109年3月3日凌晨0時3分許提領1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7 孔韻景(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8日下午3時4分許,假冒為i3FRESH網路商城之客服、台新銀行客服,致電孔韻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依其指示操作匯款取消云云,致孔韻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7分許 49,988元 附表一編號4俞凱文帳戶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49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孔韻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145至15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1至93頁) ⒌附表一編號4俞凱文帳戶提領清單(見偵10627卷一第131頁) ⒍孔韻景之土地銀行存摺影本、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見偵10627卷一頁第273至285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俞凱文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7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21分許 49,987元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50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23分許 49,988元 109年3月2日下午5時51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為20,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8 陳俊尹(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下午4時58分許,假冒為玩具反斗城會計部人員、華南銀行客服,致電陳俊尹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匯款確認個資云云,致陳俊尹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26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5古慈緣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上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陳俊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922卷第119至122頁) ⒋陳俊尹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5922卷第129頁) ⒌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見偵21798卷第31、39頁) ⒍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見偵21798卷第39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9年6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古慈緣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4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36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上店) 9 劉昕穎(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曰晚間6時30分許,假冒為玩具反斗城之店家、郵局客服,致電劉昕穎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劉昕穎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1分許 39,909元 附表一編號5古慈緣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9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劉昕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922卷第89至90頁) ⒋劉昕穎交易明細截圖(109偵15922卷頁99) ⒌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見偵21798卷第31頁) ⒍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見偵21798卷第31、39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2曰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古慈緣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4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11分許提領19,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郵局) 10 余詠婕(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7時許,假冒為愛上新鮮網站購物店家、郵局客服,致電余詠婕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云云,致余詠婕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15分許 10,123元 附表一編號5古慈緣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22分許提領10,000元 桃 園 市○○區○○路00 號(統一超商興圆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見偵15922卷第27至29頁、第47至55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2曰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古慈緣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4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1 楊雅筑(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7時23分許,假冒為購物店家、郵局客服,致電楊雅筑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購買點數取消云云,致楊雅筑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4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6洪啟文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4分許提領3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村0號(中壢華勛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楊雅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841卷第25至2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841卷第99頁) ⒌楊雅筑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3841卷第73頁) ⒍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3841卷第95頁) ⒎洪啟文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暨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2頁、偵27868卷二第17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啟文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5分許提領11,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村0號(中壢華勛郵局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6分許 29,985元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37分許提領48,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村0號(中壢華勛郵局 12 張昇芳(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7時35分許,假冒為FRESH02購物店家客服、郵局客服,致電張昇芳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張昇芳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1分許 11,087元 附表一編號6洪啟文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11之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4分許提領30,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昇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841卷第51至57頁、27868卷一第105至110頁、審訴卷二第19頁、本院卷三第392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841卷第99頁) ⒌張昇芳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3841卷第91頁) ⒍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3841卷第95頁) ⒎洪啟文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暨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2頁、偵27868卷二第17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啟文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同附表二編號11之109年3月2日晚間8時15分許提領11,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11之109年3月2日晚間8時37分許提領48,000元) 同上 13 周嘉駿(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8時37分許,假冒為力大書局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致電周嘉駿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周嘉駿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9時22分許 5,099元 附表一編號6洪啟文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9時34分許提領5,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龍德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周嘉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841卷第35至4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841卷第99至101頁) ⒌周嘉駿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見偵13841卷第81頁) ⒍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3841卷第95頁) ⒎洪啟文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暨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2頁、偵27868卷二第17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啟文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7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4 林詩淳(告訴人) 於109年3月3日下午9時1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冒稱購物店家、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林詩淳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林詩淳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3日晚間11時13分許 49,989元 附表一編號8連雅米京城銀行帳戶 109年3月3日晚間11時26分許提領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環北店)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詩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002卷第80至81頁) ⒋證人錢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57至70頁、偵20435卷三第203至205頁、偵22071卷第17至27頁、偵26904卷第55至60頁、偵29056卷第117至129頁、偵21364卷第19至22頁) ⒌證人錢緯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6904卷第119至122頁、偵22071卷第69至76頁) ⒍證人連雅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39至143頁) ⒎林詩淳匯款明細(109偵15002卷頁86) ⒏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5002卷第9頁、偵15822卷第83至85頁、偵22071卷第103至106頁) ⒐林詩淳存摺影本(109偵15002卷頁87-89) ⒑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090004042號函暨連雅米帳戶之交易明細(109偵9405卷二第437頁、第581至582頁) ⒒連雅米京城銀行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暨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9頁) ⒓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表(見偵22071卷第95至1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8、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4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環民店) 子○○ 109年3月3日晚間11時15分許 32,123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5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子○○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6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子○○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11分許提領2,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外環店) 子○○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2分許 9,913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明分行) 壬○○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23分許 9,992元 15 謝瑛瑛(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下午4時44分許,假冒為詐欺集團成員冒稱係謝瑛瑛之友人,撥打電話向謝瑛瑛佯稱:須借款云云,致謝瑛瑛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3日上午10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15分許,予以更正) 200,000元 附表一編號9黃俊閏帳戶 109年3月3日上午11時許提領100,000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謝瑛瑛於警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15822卷第69至73頁、見審訴卷二第19頁、本院卷三第117、160頁) ⒋全家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5822卷第83至85頁) ⒌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年6月9日太保營密字第10900023741號函暨黃俊閏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3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109年3月3日上午11時2分許提領50,000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3時45分許提領29,01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外環店) 壬○○ 16 劉員實(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3日上午11時12分許,假冒為劉員實之姪子,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給劉員實佯稱:須借款買房云云,致劉員實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20分許 150,000元 附表一編號10楊舒婷帳戶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3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劉員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135至136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65至67頁) ⒌劉員實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暨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偵11813卷第137至138頁) ⒍劉員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偵11813卷第139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⒏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109年6月4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楊舒婷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4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4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5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6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1時57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2時2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2時3分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3日下午2時5分許提領9,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4日上午8時47分許提領500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4日上午11時2分許提領20,005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7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合定店) 壬○○ 17 柳麗珠(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3日下午1時3分許,假冒為柳麗珠之前同事鍾秀珠,致電柳麗珠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其佯稱:須借款云云,致柳麗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上午10時47分許 20,000元 附表一編號10楊舒婷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16之109年3月4日上午11時2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柳麗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109至112頁) ⒋車手提領次數一覽表(見偵11813卷第63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5171卷第93至95頁、偵11813卷第65至67頁) ⒍柳麗珠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1813卷第115頁) ⒎柳麗珠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偵11813卷第116至120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⒐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109年6月4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楊舒婷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4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09年3月4日中午12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4日中午12時41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8 王紳后(告訴人) 於109年3月4日下午5時12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賣家、永豐銀行客服,致電王紳后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王紳后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21分許 28,123元 附表一編號11張嘉麟帳戶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王紳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175至177頁) ⒋證人錢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57至70頁、偵20435卷三第203至205頁、偵22071卷第17至27頁、偵26904卷第55至60頁、偵29056卷第117至129頁、偵21364卷第19至22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73至74頁、偵29056卷第249至263頁) ⒍車手提領次數一覽表(見偵11813卷第63頁、偵29056卷第9、45頁) ⒎王紳后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1813卷第179頁) ⒏王紳后之通聯記錄截圖(見偵11813卷第180頁) 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6曰北富銀集作字第1090002888號函暨張嘉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5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5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3分許提領8,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19 張淑娟(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4日下午4時27分許,假冒為ABCMART客服,致電張淑娟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張淑娟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2分許 49,989元 附表一編號12林秀珍帳戶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淑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405卷一第87至88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9405卷一第155至171頁、偵35129卷第189至193頁) ⒌張淑娟之匯款交易明細、交易明細查詢手機畫面截圖(見偵9405卷一第93至95頁) ⒍玉山銀行109年6月1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64637號函暨林秀珍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3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2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34分許 49,989元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9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50分許提領19,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109年3月4日下午5時47分許 29,989元 20 郭一鳴(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下午5時52分許,假冒為郭一鳴之友人(江添進),致電郭一鳴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佯稱:須借款周轉云云,致郭一鳴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中午12時40分許 120,000元 附表一編號13宋尚杰中信帳 109年3月4日下午1時2分許提領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郭一鳴於警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12630卷第34至36頁、本院卷三第118、16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2630卷第21至25頁、偵17314卷第31頁、偵13695卷第53頁) ⒌車手提領次數一覽表(見偵11813卷第63頁) ⒍郭一鳴之匯出匯款憑證、存提款交易憑證(見偵12630卷第42至43頁) ⒎郭一鳴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見偵12630卷第44至45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32226號函暨宋尚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17至51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109年3月4日下午1時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5日上午11時53分許 80,000元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9分許提領80,000元 桃園市 ○○區○○路○段000號(通一超商政群店) 子○○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32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蘆竹興仁店) 子○○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龍安店) 壬○○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56分許提領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52分許提領29,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龍安店) 21 丁○○(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5日上午9時許,假冒為丁○○之友人(郭圓圓),致電丁○○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佯稱:須借錢周轉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11時許 120,000元 附表一編號19林庭安帳戶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提領2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5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中壢萬能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195至197頁) ⒋證人林庭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8581卷第51至55頁) ⒌證人錢駿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一第57至70頁、偵20435卷三第203至205頁、偵22071卷第17至27頁、偵26904卷第55至60頁、偵29056卷第117至129頁、偵21364卷第19至22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9056卷第9、45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1至25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中壢萬能店) 子○○ 1009年3月5日中午12時16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子○○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17分許提領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壬○○ 22 張正彥(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4日上午10時許,假冒為張正彥之外甥女,致電張正彥佯稱:須借款買房云云,致張正彥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22分許 200,000元 附表一編號14劉子維帳戶 109年3月5日下午1時3分許提領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正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695卷第73至7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695卷第15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3695卷第13、67頁) ⒍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6月5日營存字第10950060521號函暨劉子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6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09年3月5日下午1時6分許提領5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壬○○ 109年3月5日下午2時51分許提領50,000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23 張正宗(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日中午12時許,假冒為張正宗之外甥女(補充理由書誤載為外甥,予以更正),致電張正宗佯稱:須借款買房云云,致張正宗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4日下午1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22分許,予以更正) 150,000元 附表一編號15宋尚杰富邦帳戶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9年3月5日下午1時26分許應予更正、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正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630卷第52至5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29至133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⒍張正宗之新北市三重區農會匯款申請書(見偵12630卷第57至59頁) 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日北富銀永康字第1090000044號函暨宋尚杰富邦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3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5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6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7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8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24 邱高義榮(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5日中午12時許,假冒為邱高義榮之友人(馬德信),致電邱高義榮後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佯稱:須借款云云,致邱高義榮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下午2時24分許 140,000元 附表一編號16柯宛凭帳戶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1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邱高義榮於警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偵14918卷第41至43頁、審訴卷二第19頁、本院卷三第11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498卷第23至29頁) ⒌邱高義榮之匯款申請書(見偵14918卷第40頁) ⒍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4918卷第31頁) ⒎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清單(109偵14918卷頁23;同109他2337卷頁13) 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分行109年6月4曰彰和美字第10900092號函暨函附柯宛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5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3分許提領30,000元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4分許提領30,000元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5分許提領30,000元 109年3月5日下午3時36分許提領20,000元 25 李欣憓(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5日下午5時16分許,假冒為ABCMART拍賣客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致電李欣憓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會重複扣款,須取消交易云云,致李欣憓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6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17黃建軒帳戶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1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航竹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欣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3695卷第87至9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3695卷第16至17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3695卷第13、67頁) ⒍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109年6月4日基一信字第1867號函暨黃建軒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7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16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航竹店)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16分許 49,989元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24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蘆竹大竹郵局)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25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蘆竹大竹郵局)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19分許 20,123元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2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蘆竹大竹郵局) 109年3月5日晚間6時29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蘆竹大竹郵局) 26 詹益征(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5日晚間10時5分許,假冒為購五網站店家、郵局服,致電詹益征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詹益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5日晚間10時46分許 29,987元 附表一編號18蕭任廷帳戶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1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詹益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4436卷第35至41頁) ⒋證人蕭任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35至138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44436卷第53至57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4436卷第51頁) ⒎蕭任廷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74頁、偵27868卷二第21頁) ⒏詹益征之匯款交易明細暨金融卡影本(見偵14436卷第71至75頁) ⒐詹益征之通聯紀錄、網購頁面截圖(見偵14436卷第77至79頁) 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作業中心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1090529122號函暨蕭任廷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0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1時17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店) 壬○○ 109年3月5日晚間10時50分許(起訴書誤為晚間10時49分許,予以更正) 18,103元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11時20分許提領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1時17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聖央店) 壬○○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1分許 29,985元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6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亞文店) 壬○○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7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亞文店) 壬○○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0分許 29,987元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1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新仁美店) 壬○○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1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新仁美店) 壬○○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0時10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新仁美店) 壬○○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1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凌晨0時18分許,予以更正) 29,985元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30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村0號(萊爾富超商八德榮德店) 子○○ 27 呂宜禧(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下午4時57分許,假冒為購物店家、銀行客服,致電呂宜禧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呂宜禧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18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20洪鈞甯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摩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呂宜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133至135頁) ⒋洪鈞甯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78頁、偵27868卷二第29頁) ⒌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6頁、偵27868卷一第278頁、偵27868卷二第29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⒎臺灣銀行五福分行109年4月17日五福存字第10900013141號函暨洪鈞甯帳戶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見偵18605卷第175至18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19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摩店)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32分許 8,123元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摩店)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21分許提領15,7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摩店)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37分許 3,123元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38分許提領8,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雪蓮店)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39分許提領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3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龜山雪蓮店) 28 黃雅羚(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下午4時許,假冒為購物店家、第一銀行客服,至電黃雅羚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黃雅羚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46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21吳慧燕中信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6時57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樂高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黃雅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79至8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5頁) ⒌吳慧燕中信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77頁) ⒍黃雅羚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91至93頁) ⒎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80777號函暨函吳慧燕中信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161至167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9 陳逸凡(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晚間7時9分許,假冒為86小舖購物店家、郵局客服,至電陳逸凡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陳逸凡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11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22吳慧燕郵局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龜山文明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陳逸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53至5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3至24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⒍陳逸凡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63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4日儲字第1090090474號函暨吳慧燕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8605卷第151、157至159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13分許提領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8時12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龜山文明店) 1409年3月7日晚間8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8時34分許,予以更正) 29,985元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龜山樂善郵局) 30 張淨涵(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晚間8時1分許,假冒為力大書局客服、第一銀行客服,致電撥打電話向張淨涵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張淨涵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47分許 23,999元 附表一編號23潘正峰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8時55分許提領24,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龜山樂善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張淨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29至3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3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⒍張淨涵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45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4日儲字第1090090474號函暨潘正峰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8605卷第151至15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09年3月7日晚間9時1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8時47分許,予以更正) 5,099元 109年3月7日晚間9時25分許提領5,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忠湖店) 31 黃憶慧(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7日晚間7時24分許,假冒為錢櫃KTV客服、新光銀行客服,致電黃憶慧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黃憶慧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7日晚間10時8分許 14,997元 附表一編號24吳慧燕彰銀帳戶 109年3月7日晚間10時28分許提領15,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家大義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黃憶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8605卷第101至11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8605卷第25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8605卷第7、15頁) ⒍黃憶慧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8605卷第119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4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2553號函暨吳慧燕彰銀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偵18605卷第169至17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32 蔡博凱(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4時34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店家客服、台新銀行客服,致電蔡博凱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須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蔡博凱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21分許 49,920元 附表一編號25胡凱麟帳戶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37分領4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蔡博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9卷二第113至11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5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⒍蔡博凱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627卷二第129頁) ⒎蔡博凱之通聯紀錄截圖(見偵10627卷二第131頁) 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胡凱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8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38分許 49,921元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44分許提領50,9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中壢自立郵局) 33 謝叔卿(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4時51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會計、王道銀行客服,致電謝淑卿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謝淑卿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7分許 29,066元 附表一編號25胡凱麟帳戶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惠祥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謝叔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321至325頁) ⒋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⒌謝叔卿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0627卷一第335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胡凱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9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13分許提領9,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惠祥店) 34 李宜柔(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8日晚間8時許,假冒為DHC店家客服、銀行客服,致電李宜柔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李宜柔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4時59分許 11,058元 附表一編號26張庭溱帳戶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3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3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宜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165至169頁、審訴卷二第1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3至101頁、偵20435卷一第177至183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⒍李宜柔之匯款交易明細暨通聯記錄截圖(見偵10627卷二第181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4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張庭溱帳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45至44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4 35 林淑華(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某時許,假冒為DHC店家客服、富邦銀行客服,致電林淑華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林淑華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0分許 99,987元 附表一編號26張庭溱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34之109年3月9日晚間7時3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淑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185至187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7至101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⒍林淑華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627卷二第199頁) ⒎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4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張庭溱帳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45至44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3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4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58分許 29,987元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6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中店) 36 戊○○(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5時34分許,假冒為魔鬼甄快閃訂房瘋團購之賣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致電戊○○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止付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9分許 11,998元 附表一編號28楊聖佑帳戶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37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53至15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99至151頁) ⒌詐騙帳戶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4946號函暨楊聖佑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45至4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37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37 辛○○(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4時27分許,假冒為AmymiBoutique網購店家、聯邦銀行行員及主任,致電辛○○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ATM止付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1分許 13,987元 附表一編號28楊聖佑帳戶(追加起訴書誤為000-00000000000帳號,予以更正) (同附表二編號36之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卷二第161至16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99至151頁) ⒌詐騙帳戶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4946號函暨楊聖佑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45至4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5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6分許,予以更正) 25,123元 (同附表二編號36之109年3月9日晚間6時8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9分許提領11,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9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2分許,予以更正) 5,980元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4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38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立莊店) 38 己○○(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下午5時52分許,假冒為魔鬼甄快閃訂房團瘋團購之賣家,致電楮芳霈佯稱:網路交易重覆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止付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1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為晚間6時10分許,予以更正) 35,123元(追加起訴書誤為31,523元,予以更正) 附表一編號28楊聖佑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37之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4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04358卷二第141至14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偵20435卷三,第99至151頁) ⒌詐騙帳戶一覽表(109偵20435卷三,第93-97頁) ⒍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20435卷一第173至17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5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4946號函暨楊聖佑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0435卷二第45至4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7分許提領2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28分許提領1,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38分許 8,025元(追加起訴書誤為8,040元,予以更正) 109年3月9日晚間6時51分許提領8,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9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39 吳誠修(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某時許,假冒為吳誠修外甥女,致電吳誠修佯稱:須借款購屋云云,致吳誠修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10時許 200,000元 附表一編號29森雅茹帳戶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吳誠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01至104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812卷第43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偵查報告書(見他字2336卷第9至16頁) 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09年6月17日合金三峽字第1090001990號函暨森雅茹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7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10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9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11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9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12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9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上午11時13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9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某時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10日某時許提領2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10日某時許提領10,005元 不詳地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40 余琇瓈(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假冒為余琇瓈之友人,致電余琇瓈佯稱:須借款云云,致余琇瓈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1時12分許,予以更正) 70,000元 附表一編號30蔡嘉薇帳戶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3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月10日12時37分許提領50,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予以更正)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余琇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21至12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35頁至139頁、偵27868卷一第61頁、偵27868卷二第33、61、280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⒎蔡嘉薇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80頁) ⒏蔡嘉薇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7868卷一第305至306頁) 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3日營清字第1090014691號函暨蔡嘉薇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1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2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提領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月10日下午2時1分許提領30,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予以更正) 壬○○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壬○○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9分許提領5,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壬○○ 41 鄭璧蓉(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6分許,假冒為松果購物網站客服、台新銀行客服,致電鄭璧蓉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鄭璧蓉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44分許 29,988元 附表一編號31謝偉成帳戶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郵局)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鄭璧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002卷第51至5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2卷第46至50頁、偵20596卷第77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⒎鄭璧蓉之匯款交易明細暨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見偵15002卷第51至53、60頁) 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6月15曰上票字第1090014690號暨謝偉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83至59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6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54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郵局)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1分許 29,985元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5分許提領9,000元 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39分許提領8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楊梅行內無人銀行)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6時40分許提領1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楊梅行內無人銀行)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26分許 30,000元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區農會) 壬○○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6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街0號(楊梅區農會) 壬○○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9分許 29,985元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12分許提領3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上海銀行中壢無人銀行) 壬○○ 42 吳嘉琪(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7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購物平台之賣家,致電吳嘉琪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吳嘉琪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7分許 49,920元 附表一編號29森雅茹帳戶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吳嘉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11至113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7322卷第59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7322卷第53頁)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09年6月17日合金三峽字第1090001990號函暨森雅茹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7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2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11分許 26,123元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3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4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13分許 17,123元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5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36分許提領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6時11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吉店) 43 侯喻錡(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10分許,假冒為愛上新鮮購物網站客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侯喻錡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侯喻錡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37分許 99,012元 附表一編號32張立杰帳戶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侯喻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33至13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812卷第49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⒎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17541號函暨張立杰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二第56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48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49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50分許提領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2分許 98,017元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8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109年3月10日晚間8時39分許提領38,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渣打銀行楊梅分行) 44 蔡宜娟(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晚間7時11分許,假冒為購物店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蔡宜娟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蔡宜娟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晚間9時53分許 55,000元 附表一編號33劉銘凱帳戶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3分許提領4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楊梅大同郵局)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蔡宜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73至176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812卷第51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劉銘凱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4分許提領1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街000號(楊梅大同郵局) 45 林嘉暄(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晚間9時41分許,假冒為填泉草本購物店家客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林嘉暄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林嘉暄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5分許 369元 附表一編號33劉銘凱帳戶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33分許提領37,6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3分許提領55,000元及晚間10時33分許提領37,600元,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00號(楊梅瑞塘郵局)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嘉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2卷第161至16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1812卷第52頁) ⒌車手提領一覽表(見偵11812卷第6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提供之ATM車手提領明細暨個化分析(見偵11812卷第65至71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劉銘凱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2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109年3月10日晚間10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5分許,予以更正) 37,216元 46 鍾吳銘黛(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某時許,假冒為鍾吳銘黛之友人(廖富),致電鍾吳銘黛佯稱:急需借款作為買房訂金云云,致鍾吳銘黛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33分許 100,000元 附表一編號34周佳霖帳戶 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提領6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鍾吳銘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5002卷第67至68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15002卷第9頁、偵29056卷第253至254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45至49頁) ⒍鍾吳銘黛之郵政匯款申請書(見15002卷第69頁) 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周佳霖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4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7 109年3月10日上午10時40分許提領40,000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109年3月11日下午1時4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高安店) 47 乙○○(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上午10時41分許,假冒為乙○○友人(Cindy),致電乙○○佯稱:須借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21分許 170,000元 附表一編號35王維倫帳戶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36分許提領6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15至216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4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109至11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37分許提領6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109年3月11日上午11時40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48 甲○○(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3分許,假冒為韓式作風拍賣網站客服、合作金庫銀行客服,致電甲○○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止付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2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月11日時21分,予以更正) 21,887元 附表一編號36湯崇民帳戶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4分許提領20,005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9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17至21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5至256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109至11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5分許提領1,805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9之款項一同提領)(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49 庚○○(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4分許,假冒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庚○○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信用卡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5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36湯崇民帳戶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4分許提領6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23至22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6分許提領6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1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6分許 29,986元 (同附表二編號48之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4分許提領20,005元) 同上 壬○○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18分許 29,989元 (同附表二編號48之109年3月11日晚間6時5分許提領1,805元) 同上 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23分許 29,985元 50 游思瀚(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6時許,假冒為部知名購物網站客服、郵局客服,致電游思瀚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游思瀚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15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3分許提領59,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1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自立郵局)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游思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139至143頁) ⒋證人陶佳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⒌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⒍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7至109頁) ⒎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⒏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第270頁) ⒐游思瀚之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暨交易明細(見偵10627卷二第155至159頁) 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3、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51 黃振業(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下午5時51分許,詐假冒為東京購物平台客服、華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黃振業佯稱:網路交易訂單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黃振業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27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0之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3分許提領59,000元) 同上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黃振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31至37頁) ⒋證人黎京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45至48頁) ⒌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⒍證人陶佳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7頁) ⒏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 ⒐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第270頁) ⒑黃振業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0627卷二第53至57頁) ⒒黃振業之華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影本(見偵10627卷二第69頁) ⒓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2、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4分許提領8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自立郵局)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34分許 9,989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5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3、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52 曹吟菁(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2分許,假冒為韓式作風拍賣網站客服,致電曹吟菁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曹吟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59分許 29,110元 附表一編號38張芳嵐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業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曹吟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95卷第31至3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3頁、偵12295卷第17至23頁、偵18380卷第75至79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2295卷第15頁) ⒍曹吟菁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2295卷第39頁) ⒎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17日太平營字第10900019891號函暨張芳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65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8分許提領9,1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業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0分許 29,988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1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2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3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5分許5,8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5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桃茁店) 53 莊偉忠(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36分許,假冒為遊戲點數客服、華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莊偉忠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莊偉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39分許 9,985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1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5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莊偉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373至379頁) ⒋證人黎京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45至48頁) ⒌證人陶佳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⒍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7頁) ⒏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⒐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70頁、偵27868卷三第13頁) ⒑莊偉忠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0627卷一第389至393頁) ⒒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0、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2分許 9,985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 6,323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6分許提領31,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4之款項一同提領)(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壬○○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9分許提領6,6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4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桃江店) 壬○○ 54 李文達(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56分許,假冒為露天拍賣網站賣家、兆豐銀行客服,致電李文達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提款機取消云云,致李文達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3分許 21,345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3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6分許提領31,000元) (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同上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文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345至349頁) ⒋證人黎京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45至48頁) ⒌證人陶佳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⒍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7頁) ⒏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⒐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第270頁) ⒑李文達之匯款交易明細暨兆豐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影本(見偵10627卷一第357至359頁) ⒒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同附表二編號53之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9分許提領6,600元) 同上 壬○○ 55 詹亞蓁(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7時40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購物店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致電詹亞蓁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詹亞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21分許 22,920元 附表一編號38張芳嵐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1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詹亞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二第77至81頁) ⒋證人黎京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0627卷一第45至48頁) ⒌證人陶佳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81至88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 ⒍證人洪豪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7868卷一第123至127頁) ⒎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75至102頁、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3頁、偵12295卷第17至23頁、偵18380卷第75至79頁、偵10627卷一第101至107頁) ⒏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12295卷第15頁、偵20435卷三第93至97頁) ⒐洪豪澤帳戶之提款地點明細表及提款影像(見偵27868卷第270頁) ⒑詹亞蓁之匯款交易明細(見109偵10627卷二,第109頁) ⒒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0627卷一第111頁) 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⒔臺灣銀行太平分行109年6月17日太平營字第10900019891號函暨張芳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565頁) 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洪豪澤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6頁) 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蕭鳳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399至40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偵20435等卷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4、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2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3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26分許 22,920元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20,000元) 同上 (同附表二編號52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5分許5,800元) 同上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50分許 7,385元(起訴書誤載為7,358元,予以更正)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23分許提領7,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39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37洪豪澤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1之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4分許提領5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同附表二編號53、54,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6分許 12,910元 附表一編號39蕭鳳凰國泰帳戶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17分許提領1,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壬○○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19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17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3日晚間10時20分許提領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10時17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56 蔣承玲(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25分許,假冒為天泉草本購物店家,致電蔣承玲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云云,致蔣承玲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1分許 29,986元 附表一編號39蕭鳳凰國泰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蔣承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195至196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75至79頁、偵12295卷第17至23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2295卷第15頁) ⒍蔣承玲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1813卷第197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6368號函暨蕭鳳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一第399至400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19分許提領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1分許,予以更正) 28,000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21分許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18分許,予以更正)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57 林鼎席(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16分許,假冒為TOKOYOBUY購物店家客服、郵局客服,致電林鼎席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云云,致林鼎席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49分許 29,989元 附表一編號40蕭鳳凰郵局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53分許提領2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林鼎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229至23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87至96頁、偵35129卷第181至183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11813卷第63頁) ⒍蕭鳳凰之郵局帳戶提款地點明細表暨提領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69頁) ⒎林鼎席之郵局及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見偵11813卷第234至235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函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偵351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54分許提領10,005元(起訴書漏未記載,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壬○○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7分許提領7,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壬○○ 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8分許提領1,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壬○○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9時49分許,予以更正) 7,012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33分許提領17,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9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園店) 子○○ 58 李敏菁(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下午5時53分許,假冒為愛上新鮮購物網站客服、富邦銀行客服,致電李敏菁佯稱:網路交易訂單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李敏菁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1分許 49,987元 附表一編號41蕭河宇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0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李敏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283至285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畫面(見偵11813卷第81至85頁、97至102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1813卷第63頁) ⒍李敏菁之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11813卷第287至288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⒏彰化銀行新營分行109年6月4日彰新營字第00000000A號函暨蕭河宇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9405卷二第431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3分許 49,989元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24分許提領19,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59 余梓豪(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36分許,假冒為藍新金流網路平台客服、郵局客服,致電余梓豪佯稱:網路交易訂單重複下單有誤須取消云云,致余梓豪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12分許 7,098元 附表一編號40蕭鳳凰郵局帳戶 (同附表二編號57之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33分許提領17,000元) 同上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余梓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1813卷第249至252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87至96頁、偵35129卷第181至183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11813卷第63頁) ⒍蕭鳳凰之郵局帳戶提款地點明細表暨提領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69頁) ⒎余梓豪之匯款交易明細(見偵11813卷第253至254頁) 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蕭鳳凰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偵351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60 黃善諄(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49分許,假冒為東京購物網站客服、合作金庫銀行客服,致電黃善諄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操作ATM取消云云,致黃善諄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43分許 14,123元 附表一編號40蕭鳳凰郵局帳戶 109年3月12日晚間10時48分許提領14,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店) 子○○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黃善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405卷一第97至99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1813卷第87至96頁、偵35129卷第181至183頁) ⒌提領明細一覽表(見偵10627卷一第131至137頁、偵11813卷第63頁) ⒍蕭鳳凰之郵局帳戶提款地點明細表暨提領影像(見偵27868卷一第269頁) ⒎黃善諄之手機通聯記錄截圖(見偵35129卷第121頁) ⒏黃善諄之匯款交易明細暨金融卡影本(見偵35129卷第123頁) 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偵辦詐欺案偵查報告書(見他2690卷第7至19頁) 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儲字第1090134023號函暨蕭鳳凰帳戶 歷史交易清單(見偵9405卷一第388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偵21798及偵2786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偵3512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61 丙○○(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29分許,假冒為丙○○之外甥(盧二),致電後以通訊軟體LINE致電佯稱:需借款云云,致使丙○○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12日上午9時34分許 200,000元 附表一編號42黃峻煜帳戶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壬○○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8581卷第15至26、111至113頁、偵9405卷一第11至29頁、第37至41頁、第247至251頁、偵10627卷一第17至38頁、偵10627卷二第215至217頁、偵11812卷第29至38頁、第261至266頁、偵11813卷第7至22頁、第341至344頁、偵11906卷第17至20頁、偵13695卷第41至49頁、偵13841卷第7至15頁、偵14436卷第7至11頁、偵15171卷第27至30頁、偵15822卷第17至27頁、偵15922卷第9至12頁、偵17314卷第17至22頁、偵17322卷第7至9頁、偵18380卷第25至28頁、偵18605卷第9至12頁、偵21364卷第37至41頁、偵20435卷一第99至147頁、偵21798卷第7至13頁、第93至95頁、偵22071卷第35至47頁、偵26904卷第9至30頁、第231至235頁、偵27868卷一第17至38頁、偵29056卷第11至36頁、第375至395頁、偵35129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一第171至176頁、本院卷三第141至161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⒉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見偵9405卷一第51至65頁、第253至257頁、偵11811卷第221至231頁、偵11812卷第79至85頁、偵11813卷第33至47頁、第335至339頁、偵12630卷第7至12頁、偵13695卷第7至12頁、偵14436卷第19至23頁、偵14918卷第9至13頁、偵15002卷第15至22頁、偵15822卷第35至40頁、偵17322卷第19至23頁、偵18380卷第9至15頁、偵20596卷第9至15頁、偵21364卷第57至60頁、偵20435卷一第187至200頁、偵26904卷第205至207頁、偵27868卷一第51至56頁、偵27868卷二第59至62頁、偵29056卷第51至74頁、偵35129卷第65至71頁、審訴卷二第13至23頁、本院卷一第177至183頁、本院卷三第99至119頁、第391至393頁、本院卷四第61至283頁) ⒊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29056卷第229至231頁) ⒋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256至263頁) ⒌提領明細表暨車手提領影像指認(見偵29056卷第81至82頁) ⒍車號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35129卷第203頁) 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48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49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50分許提領30,000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2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6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3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7分許提領2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3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9分許提領10,005元(追加起訴書僅記載為3月13日,予以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人 補強證據 1. 李嘉慧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5分許提領2,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1906卷第31至33頁)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中壢龍岡郵局) 2. 許利敏 同李嘉慧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6分許提領20,000元之部分 同李嘉慧之部分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1906卷第31至33頁) 3. 許淑雯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 新竹縣○○鄉○○路○段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長嶺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27868卷二第25頁) 109年2月29日下午5時40分許提領20,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 新竹縣○○鄉○○路○段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長嶺店) 109年2月29日晚間6時17分許提領7,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4之款項一同提領) 新竹縣○○市○○路0000號(萊爾富超商竹北鳳岡店) 4. 王文華 同許淑雯之部分 同許淑雯之部分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27868卷二第25頁) 5. 查岱山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0435卷三第125頁) 109年3月2日下午1時6分許提領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OK超商中壢精忠店)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0435卷三第125頁) 6. 林經舜 109年3月2日下午4時7分許提領29,91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明光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5922卷第23至25頁) 7. 陳俊尹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35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上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1798卷第31、39頁) 109年3月2日晚間6時36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統上店) 8. 劉昕穎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9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郵局)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1798卷第31、39頁)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11分許提領19,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壢龍東郵局) 9. 周嘉駿 109年3月2日晚間9時34分許提領5,005元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龍德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2頁、偵27868卷二第17頁) 10. 林詩淳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4分許提領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環民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2071卷第106頁)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5分許提領20,005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6分許提領20,005元 109年3月4日凌晨0時11分許提領2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壢外環店) 11. 劉員實 109年3月4日上午11時2分許提領20,005元(連同附表二編號17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合定店)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5171卷第93至95頁) 12. 柳麗珠 同劉員實之部分 同劉員實之部分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偵15171卷第93至95頁、他2690卷第8頁) 13. 張正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435卷三第129至133頁)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OK超商中壢永福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6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7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09年3月4日下午2時18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壢自立店) 14. 詹益征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6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亞文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4頁、偵27868卷二第21頁) 109年3月5日晚間11時37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亞文店) 109年3月6日凌晨0時30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村0號(萊爾富超商八德榮德店) 15. 林淑華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2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子○○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99至101頁)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3分許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09年3月9日晚間7時16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6. 余琇瓈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 偵20435卷三第135頁至139頁、偵27868卷一第61頁、偵27868卷二第33、61、280頁) 109年3月9日上午11時59分許提領5,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環東店) 17. 鄭璧蓉 109年3月11日凌晨0時12分許提領3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上海銀行中壢無人銀行)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0596卷第77頁) 18. 鍾吳銘黛 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提領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9056卷第45、253至254頁) 109年3月10日上午10時40分許提領4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金像電 子公司) 19. 莊偉忠 109年3月12日晚間8時46分許提領31,000元(連同附表二編號54之款項一同提領) 桃園市○○區○○路000號(金像電子公司)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10627卷一第101頁、偵20435卷三第97頁、偵27868卷一第270頁、偵27868卷三第13頁) 20. 李文達 同莊偉忠之部分 同莊偉忠之部分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27868卷一第270頁、偵27868卷三第13頁) 21. 林鼎席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53分許提領2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壬○○ 物證:監視器翻拍照片(見他2690卷第14至15頁、偵35129卷第181至183頁) 109年3月12日晚間9時54分許提領1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松容店)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帳戶 提領日期、提領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備註 1 李心慈(被害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日晚間7時許,假冒為網路賣家、銀行客服,致電李心慈佯稱:網路交易訂單有誤須取消連續出貨扣款云云,致李心慈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35分許 20,000元 附表一編號5古慈緣帳戶 109年3月2日晚間7時22分許提領1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 子○○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2 癸○○(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9日下午3時14分許,假冒為雅虎拍賣網站之賣家,致電癸○○佯稱:網路交易重複下單有誤須操作ATM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解除錯誤設定,致癸○○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出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38分許 29,985元 附表一編號43高柏龍富邦帳戶 109年2月29日下午4時47分許提領30,01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龍岡郵局) 錢駿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附表五: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1 IPHONE6工作手機(含SIM卡1張) 1只 廠牌:蘋果 IMEI:00000000000000 2 工作手機 1只 廠牌:蘋果 IMEI:000000000000000 3 帳冊 1本 4 贓款 57,000元 5 華南銀行存摺(00000000000) 1本 6 華南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7 國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8 國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9 中華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10 中華郵政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11 中華郵政金融卡(含現金卡) 1張 12 第一銀行金融卡(含現金卡) 1張 13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含現金卡) 1張 14 IPHONEMAX手機(含SIM卡1張) 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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