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已因「滿意度達80﹪」之條件成就,而自動延長至101 年12月31日,核屬有據,被告復未能證明其已合法終止兩造 間之系爭二份契約,則被告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契約關係,顯 非適法,原告依系爭二份合約書第3 條第2 項之約定,請求 被告賠償北大保全公司2 個月之管理服務費用402,800 元、 及賠償原告北大管理公司1 個月之管理服務費用17,560 元 ,洵屬正當。經再加計被告業已不爭執並同意支付予原告北 大保全公司、北大管理公司關於遲延給付管理服務費用所衍 生之遲延利息3,007 元、2,622 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北大保全公司405,807 元,其中402,800 元部分應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1 年6 月14日(詳卷第33 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以及應給付原告北大管理公司178,222 元,其中175,600 元應自101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皆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 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
八、裁判費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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