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51號債 權 人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為劉譯鸚,非為賴雲龍,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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