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50號
KSHM,107,聲,750,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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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7 年度執聲付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泰華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8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再經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5 年 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7 98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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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