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463號
TPHM,106,上訴,463,2019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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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士弘
選任辯護人 楊延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耀財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朱瑜蓁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立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秋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水有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惠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碧雲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暐超
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林麗琴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美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義盛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曾靖復
上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翁瑋律師
被   告 楊文值
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律師
被   告 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齊世芬
上一 被 告
代 理 人 吳正宗
被   告 徐國昌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參 加 人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林麗琴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457號、
第6965號、第13609號、第15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胡水有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徐暐超、東燁營 造有限公司、楊林麗琴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周義 盛、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靖復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徐國昌部分,均撤銷。
二、撤銷部分改判如下:
楊士弘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翁耀財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 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併執行之。 ㈢朱瑜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扣押物編號A-9-1) 沒收。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胡水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㈥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㈦徐暐超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各罪,共柒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 佰玖拾貳萬元。沒收併執行之。
楊林麗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周義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曾靖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徐國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 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楊林麗琴為其為違法行為,因而取得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零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其他上訴駁回(楊文值無罪部分)。
事 實
一、楊士弘為花蓮縣議會前議長楊文值楊文值於民國91年3 月 至103年12月間,擔任花蓮縣議會議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部分,由本院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下述)之堂弟,自 101年12月起,亦為花蓮市市民代表會代表,並於103年11月 29日當選代表會副主席。緣楊士弘利用其係楊文值堂弟之身



分,常至花蓮縣議會總務組走動,藉機翻閱議會之預算簿, 並向總務組人員探詢議會正在籌辦或下一年度預計辦理之採 購案;翁耀財則係花蓮地區工程掮客,其因於97年間得標花 蓮縣議會入口意象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而經常在花蓮縣 議會總務組出入,與議會總務組採購人員張尉農陳柏欣等 人熟識,並受其等倚重,常私下受託代為編制政府採購案之 概算。詎楊士弘竟利用二人上開在花蓮議會總務組之影響關 係,意圖牟取不法利益,邀翁耀財謀議於得悉花蓮縣議會有 欲編列預算之標案工程,並於該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委託翁耀 財協助編列概算時,即由翁耀財楊士弘預計藉由該標案向 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益,編入概算金額內,再由楊士弘 自行或指示翁耀財覓妥願配合於得標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 廠商自尋陪標廠商,然後由其提供投標金額訊息投標。嗣楊 士弘、翁耀財安排之廠商得標後,楊士弘即透過翁耀財或自 行向得標廠商依協議自得標工程款中收取其等向花蓮縣議會 牟取之不法利益,由二人朋分。楊士弘翁耀財以上述方式 獲取不法利益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格公司)得標部分: ⒈楊士弘於99年間獲悉花蓮縣議會欲辦理「議會屋頂消音增 設工程」採購案,竟與翁耀財、泰格公司負責人朱瑜蓁,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楊士弘翁耀財約定若翁耀財覓得之廠商得標該工 程,須支付20%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後,翁耀財再與朱瑜蓁 協議,若泰格公司順利得標上開工程,須支付25%之得標 金(其中20%為楊士弘索取之不法利益,5%則為翁耀財 個人之作業費)作為給予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士之回饋,並 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25%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 ;楊士弘復指示翁耀財將其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 ,翁耀財另自行加計個人5%之作業費後,交付概算資料 與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致張尉農陷 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25%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 花蓮縣議會100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 ,惟該案嗣未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隔年楊士弘為獲取更 多不法利益,竟要求翁耀財將不法金額之比例提高至得標 金額之30%,翁耀財遂依指示另加計5%個人作業費(合 計約得標金額之35%)編入工程概算金額,再由不知情之 張尉農編進花蓮縣議會101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然該案 仍未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迄至101年3月20日始以追加預 算之方式處理。繼於101年8月27日花蓮縣議會先辦理「議 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



翁耀財用不知情之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新臺 幣(下同)95萬5,000元得標,負責編製「議會屋頂消音 增設工程」之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⒉楊士弘翁耀財為確保泰格公司得標以取得不法款項,除 利用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接手承辦人陳柏欣配合將 該案招標方式改為評選方式,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 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由翁耀財於投標 前指示朱瑜蓁提高施工單價,將回扣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及 應填寫之投標金額,復要求朱瑜蓁另找2家廠商陪標,然 因朱瑜蓁表示其最多只能找到1家廠商陪標,翁耀財遂稱 其會另覓1家廠商陪標。其後,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 、世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聯公司)實際負責人胡水有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 朱瑜蓁商請無投標意願之世聯公司出借該公司大小章及投 標相關資料,並製作世聯公司投標文件、決定投標金額、 繳納押標金,及派人代表世聯公司參與開標與領取押標金 等,翁耀財則向同無投標真意之東燁公司借用該公司名義 投標,由翁耀財製作東燁公司投標文件及決定投標金額, 而以上開方式製造泰格公司、世聯公司及東燁公司均參與 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 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 之競爭,而於10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予以開標並決標, 開標當天雖有不知情,且投標價遠低於泰格公司之上友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上友公司)參標,標價僅約1,160萬元 ,然上友公司因未接到通知出席簡報,且世聯公司、東燁 公司因無投標真意而放棄簡報,致該3家公司評選分數均 未達80分,而無法參與比價,最終由泰格公司順利以近底 價(1,560萬元)之1,510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
朱瑜蓁於泰格公司得標上開工程後,即依照先前與翁耀財 之協議,先於101年12月20日與花蓮縣議會簽約當日,交 付35%得標款一半(即17.5%)264萬2,500元與翁耀財, 嗣該工程於102年3月21日竣工完成驗收後,泰格公司向花 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 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核撥工程款1,510萬0,000元 給泰格公司後,朱瑜蓁再於102年4月12日交付剩餘17.5% 工程款264萬2,500元及額外浮報之130萬元與翁耀財,翁 耀財均於取得該等款項當天,扣除5%工程款75萬5,000元 及30萬元充作其個人之作業費後,將其餘款項共計553萬



元交付與楊士弘,泰格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851萬5,000元 (1,510萬元-264萬2,500元-264萬2,500元-130萬元) 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85萬1,500元之不法利 益。
㈡東燁公司得標部分:
⒈「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98年間辦理「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採購案,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私下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 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楊士弘指示翁耀財編製內含其預計收取不法 金額97萬元之概算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 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97萬元不法金額之 概算資料編入花蓮縣議會99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經送 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花蓮縣議會就「議事廳及簡 報室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辦理公開招 標,於99年4月19日開標並決標,由翁耀財用不知情之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49萬6,000元得標, 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⑵翁耀財於得標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 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該工程,須 支付一部分得標金額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 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免本件標 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 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與 玉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玉昇公司,於103年4月18日變 更公司名稱為「禾太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方偉志) 負責人王德義、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峪灃公司 )負責人方錦璘(公司及負責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玉昇公司、峪灃公司 陪標,及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 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 ,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 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99 年6月4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由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 價756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徐暐超於99年6月4日東燁公司得標當日,即依先前與翁 耀財之協議,交付50萬元與翁耀財轉交楊士弘;嗣該工



程於99年8月30日完成驗收後,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 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 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99年9月7日核撥工程款756萬 元給東燁公司後,徐暐超再透過翁耀財交付47萬元與楊 士弘,翁耀財則未從中抽取任何款項,東燁公司實際所 得工程款659萬0,000元(756萬0,000元-50萬元-47萬 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65萬9,000元之 不法利益。
⒉「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99年間辦理「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 化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復私下委請 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楊士弘指示翁耀財將其預計 收取之不法金額13萬8,0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 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 內含該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花蓮縣議會100年度資 本支出概算表,經送花蓮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0年9 月26日,張尉農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 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由與該事務所有 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 監造事宜。
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 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 付一部分得標款項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 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免本件標案 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 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又與 鈺山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吳珍綺(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 願之鈺山土木包工業、峪灃公司陪標,及決定鈺山土木 包工業、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鈺山土木 包工業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 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 3家廠商實質 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0年11月2 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由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122 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本件工程標案要支付給楊士弘之不法金額較少,嗣該工 程於101年1月5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 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 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101年1月13日核撥工程款122萬 元給東燁公司後,東燁公司實際負人徐暐超再依先前與 翁耀財之協議,透過翁耀財一次交付13萬8,000元現金 與楊士弘翁耀財則未取得分文,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 程款108萬2,000元(1,22萬元-13萬8,000元)經扣除 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10萬8,200元之不法利益。 ⒊「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0年間辦理「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 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再次私下委請翁 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楊士弘之指示,將楊 士弘預計收取之20%工程款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 取之5%作業費(合計25%,約138萬7,500元)編入概 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 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前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花 蓮縣議會101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 後通過。嗣於101年3月6日吳志雄張尉農退休而接續 辦理「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服務案」招標,翁耀財用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 名義投標而以42萬5,000元得標,負責編製招標規範、 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 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 付25%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 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 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 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又與玉昇公司負責人王德義、 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 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陪標,及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 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 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 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 自由之競爭,而於101年4月27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



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555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
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69萬3, 75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3萬8,750元後,再將 其餘55萬5,000元交付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1年8月21 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 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 誤而於101年9月14日核撥工程款551萬1,965元(得標金 額555萬元扣除減作金額3萬8035元)給東燁公司後,徐 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69萬3,75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 中抽取13萬8,750元,將剩餘55萬5,000元交與楊士弘, 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412萬4,465元(551萬1,965元 -69萬3,750元-69萬3,75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 工程款10%利潤即41萬2,447元(四捨五入)之不法利 益。
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1年間辦理「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邊設備」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因認先前之 承辦人吳志雄不具工程專業,編製之概算書中所列工程 項目恐施作有問題,乃委請翁耀財依既有預算金額,重 新調整工程細項內容,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 預計收取之30%工程款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 5%作業費(合計35%,85萬4,000元)編入概算書內, 再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 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2 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 102年5月20日,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 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簡報室影音 音響及週邊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而由與該 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 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 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 付35%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 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 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 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



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復與鈺山土木包工業吳珍綺 、駿瑋工程行陳秀鳳(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 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陪標 ,及決定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投標金額,製造 東燁公司、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 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 ,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 競爭,而於102年7月9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東燁公 司以最低投標價244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
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42萬 7,0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萬1,000元後,再 將其餘36萬6,000元交與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2年9月 18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 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 錯誤而於120年10月11日核撥工程款244萬元給東燁公司 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42萬7,000元與翁耀財,翁 耀財從中抽取6萬1,000元,將其餘36萬6,000元交與楊 士弘,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158萬6,000元(2,44萬 -42萬7,000元-42萬7,0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 10%利潤即15萬8,600元之不法利益。 ⒌「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2年間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造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度委請翁 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楊士弘之指示,將楊 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 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約150萬1,500元)編入 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 ,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該等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 議會103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 過。嗣於103年1月17日陳柏欣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 景觀再造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 財用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28萬元 得標,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 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35%之得



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 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 ,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 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 商陪標,其三人又與超偉企業社負責人張秀玲、柏皓土 木包工業負責人金柏年(二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 包工業陪標,及決定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投標 金額,製造東燁公司、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均 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 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 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年3月4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 標,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429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上開採購案係分4季進行,故徐暐超分次交付款項,① 於103年3月4日決標當天,先交付43萬5,75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萬2,250元後,將37萬3,500元交與 楊士弘;②該工程第1季於103年5月14日申報完工,並 於同年月28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 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 ,因陷於錯誤而於同年6月12日核撥第一季工程款303萬 3,432元給東燁公司,徐暐超再交付59萬3,250元與翁耀 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萬4,750元後,剩餘50萬8,500元 交與楊士弘;③該工程第2季於103年9月20日報請竣工 ,同年10月7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 ,承辦人員因陷於錯誤,繼續於同年11月3日核撥第2季 工程款41萬8,856元給東燁公司,徐暐超又支付15萬7,5 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2萬2,500元後,將13萬 5,000元交與楊士弘。嗣因東燁公司未繼續承作該工程 ,致未取得工程款,遂未支付約定之其餘款項,東燁公 司實際所得工程款226萬5,788元【(303萬3,432元+41 萬8,856元)-(43萬5,750元+59萬3,250元+15萬7,5 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22萬6,579 元(四捨五入)之不法利益。
⒍「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2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又委請翁耀財 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



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 之5%作業費(合計35%,約73萬元)編入概算書內, 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 財所提供內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3年 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103 年5月30日陳柏欣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電梯地毯工 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用不知情 之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12萬元得標,負責 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 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35%之得 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 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 ,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 商參與而流標,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1家 廠商陪標,其三人與立州工程行負責人徐震邦(經原審 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立州工程 行陪標,及決定投標金額,翁耀財亦商請不知情之天澤 公司負責人廖偉伸配合參標,製造東燁公司、立州工程 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 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 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 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年7月8日開標並決標, 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208萬6,500元順利得標,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36萬5, 0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萬2,143元後,再將 其餘31萬2,857元交與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3年8月1日 申報完工,同年月22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 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 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103年9月2日核撥工程款208 萬6,500元給東燁公司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36萬 5,000元回扣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萬2,143元後 ,將其餘31萬2,857元交與楊士弘,東燁公司實際所得 工程款135萬6,500元(208萬6,500元-36萬5,000元- 36萬5,0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13萬 5,650元之不法利益。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合信興公司)得標部分:



⒈花蓮縣議會於101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 」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次委請翁耀財編制 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由翁耀財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 之不法金額即2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 費(合計25%,約133萬6,0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與不 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 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2年度資本支出概 算表,經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2年10月7日陳 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 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委託規劃設 計及監造服務」,而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 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⒉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財 即合信興公司(經判處罪刑確定)負責人楊林麗琴共同基 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翁耀財出面找楊林麗琴配合,協議若合信興公司順利得 標工程,須支付25%之得標款與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士(其 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楊林麗琴提高施 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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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