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6年度,3號
HLDM,106,原交附民,3,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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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偉成
被   告 陳泰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泰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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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