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06年度,8號
TTDM,106,原交易,8,20170418,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泰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