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蕭源坤
蕭經鴻
古育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蕭源坤、蕭經鴻、古育倫請求
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62,543元、528,000元、960,00
0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5,730元、10,4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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