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21號
TNDV,109,訴,621,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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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林明華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羅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
4,800元【計算式:15,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33+
6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原告之應有部分)=3,024,8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28,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28,997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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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