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930號
TPDV,100,除,2930,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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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3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呂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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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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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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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百勳趙敏秀 │90年5月22日 │92年2月22日 │9,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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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王百勳趙敏秀 │91年6月28日 │ 未載 │9,0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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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