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372號
TPDV,104,司促,19372,201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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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盈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9372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5 月17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
    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影本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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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