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47號
TPDV,105,訴,1647,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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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李盈潔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 已於105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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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