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67號
TPDM,105,附民,167,201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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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李盈潔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所有權人、臺
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頂好花園大廈管委會、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頂好花園大廈承包保全東京都保全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民事刑事起訴告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 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 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 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雖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惟被告被訴 相關刑事犯罪部分,尚未據檢察官移送繫屬本院審理,此有 本院案件查詢清單1 紙(見本院卷第12頁)在卷足憑。因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本件被告既尚未有何公訴或自訴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 告逕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揆諸前揭說 明,原告之訴應以判決駁回之。至於本案雖不得以附帶民事 訴訟方式提起,但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 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附件:民事刑事起訴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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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