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69號
TYDV,107,訴,1769,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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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被   告 駿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萬3,6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16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667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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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