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丙○○ 住彰化縣
乙○○ 住同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追加請求新台幣二百五十三萬
五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搬遷日止,按月給付
新台幣一十四萬五千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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