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84號
CHDV,96,訴,384,2008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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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
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
上訴利益760,2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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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泰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