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390號
TPEV,108,北簡,390,201902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39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林芳熙(原名林源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3年7月12日向原告前手富邦銀行借款( 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