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941號
PCEV,91,板簡,941,200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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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送達代收人 林錦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玖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陸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紫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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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