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443號
PCDM,106,審簡,443,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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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崇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36896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318 號
)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侯崇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德韓貿易有限公司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事 實
一、侯崇義自民國96年6 月25日起迄今,受僱於德韓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德韓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收取貨款等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 接續犯意,於104 年12月4 日起至105 年9 月某日止間,向 附表二、三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二、三所示款項後(合計新 臺幣(下同)1,546,354 元),未依規定將上開款項繳回德 韓公司,反挪供己用而侵占入己。嗣經德韓公司會計對帳時 ,發現上情並提出本案告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韓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侯崇義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準備 程序時均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德韓公司之代表人江明安於偵 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德韓公司收款統計表、德韓 公司業務侵占公款切結書、還款承諾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受雇於德韓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收取貨款 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所代收貨款,均為其業務上 所持有之物,詎被告收受上開款項後,將之變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全數予以侵占入己,實屬業務侵占行為無訛,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 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多次利用職務上收取款項之機會, 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三所示款項,乃係於密接之時 間、空間,以相同方式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爰審酌被告任職 於德韓公司擔任業務員,竟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所保管而持 有之款項全數侵占入己,未能謹守分際,違反職務上之誠實



原則,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 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附卷供參,尚有悔意,且為 本案犯行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迄今仍在德韓公司上班清償債 務,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份在卷可佐,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自陳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所侵占之金額、 告訴人之代表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及檢察官表示依法審酌之 科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已坦認犯行,尚有悔意,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業如前 述,告訴人之代表人江明安亦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是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再因 被告資力有限,尚須分期給付賠償金額,為保障告訴人能確 實獲得賠償,以及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及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並參酌雙方所協議之調解條件及意見,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應向告訴人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另此部分乃 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條件 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撤 銷緩刑之宣告(告訴人亦得促請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 。
四、末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現金1,546,354 元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 於106 年3 月5 日起每月5 日前給付30,000元至全部清償為 止等情,有前揭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另衡被告倘違反調 解條款不為給付,該調解內容亦得為民事求償之執行名義, 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調解方案,已達到沒 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 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容屬過苛 ,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上 揭犯罪所得。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 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被告侯崇義應給付原告德韓貿易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壹萬│
│柒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106 年3 月5 日起於每月5 日前各給付叁萬│
│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均匯至│
│入原告另行指定帳戶。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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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貨款日期 │侵占貨款(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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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安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21,9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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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永生中西藥 │104年12月4日 │39,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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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永興粉末加 │104年12月4日 │84,6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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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旭聲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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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宏人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27,7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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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華社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14,7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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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宏隆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54,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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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三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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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鴻鑫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80,9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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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降火谷中草 │104年12月4日 │30,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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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恆德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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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健福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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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順國真蔘藥 │104年12月4日 │5,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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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杏林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8,6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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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永和堂 │104年12月4日 │4,9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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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港都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3,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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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聖安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34,0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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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彰和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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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春華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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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濟世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43,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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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長有中藥房 │104年12月4日 │1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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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坤璋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43,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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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仲慈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4,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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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天和堂(中壢)│104年12月4日 │7,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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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揚德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7,6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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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存得堂中藥 │104年12月4日 │49,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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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乙元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22,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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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新全安蔘藥 │104年12月4日 │1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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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隆慶中藥房 │104年12月4日 │8,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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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天和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57,5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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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齊濟中藥房 │104年12月4日 │5,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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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天蔘中藥房 │104年12月4日 │12,8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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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良和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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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富信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31,4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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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和裕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6,7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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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璟欣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26,0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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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信實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5,4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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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計 │881,6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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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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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105 年│105 年│105 年│105 年│105 年│105 年│合計 │
│ │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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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得 │ │ │12,370│24,000│27,300│ │63,6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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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揚德 │16,550│9,845 │1,485 │ │ │ │27,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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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濟世 │ │ │ │ │ │12,344│12,3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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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坤璋 │ │21,595│7,440 │6,695 │ │ │35,7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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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齊濟 │ │3,365 │3,165 │ │ │ │6,5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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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乙元 │ │ │22,555│8,803 │ │ │31,3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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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全安 │ │ │ │ │ │10,530│10,5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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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天和(八│ │ │ │15,673│13,220│ │28,893元 │
│ │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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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隆慶 │ │ │725 │3,209 │3,665 │ │7,5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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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德康 │7,766 │7,265 │8,200 │ │ │ │23,2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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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天參 │ │ │ │ │11,320│ │11,3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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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富信 │ │ │ │ │ │30,865│30,8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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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良和 │ │ │3,770 │3,430 │ │ │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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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上助 │ │ │ │ │ │12,200│1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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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劍虹 │ │ │12,108│8,652 │ │ │20,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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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璟欣 │ │1,545 │11,285│1,265 │8,000 │ │22,0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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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和裕 │ │ │ │ │20,455│ │20,4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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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信實 │ │16,645│ │ │ │ │16,6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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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富安 │ │ │ │13,342│11,385│ │24,7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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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健福 │ │ │ │ │4,030 │ │4,0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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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降火谷 │ │29,882│21,129│ │ │ │51,0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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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聖安 │ │6,125 │ │ │ │ │6,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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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永興 │ │ │15,920│7,250 │ │ │23,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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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宏仁 │ │9,118 │4,817 │4,471 │6,230 │ │24,6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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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宏隆 │ │25,355│14,955│29,070│ │ │69,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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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順國真 │12,405│7,080 │855 │1,715 │ │ │22,0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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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華社 │ │25,935│ │ │ │ │25,9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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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永生 │ │8,480 │7,385 │8,513 │ │ │24,3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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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合計 │664,7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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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