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88號
SLDM,96,訴,88,20071119,2

1/2頁 下一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
偵字第2529號、第6653號、95年度偵緝字第207 號),而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評議後,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泰荃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泰荃公司)之會計人 員,明知泰荃公司經營不善,已無資力給付貨款,其經濟狀 況亦不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及泰荃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先於民國92年底,在不詳地點,向綽號「文哥」之甲○ ○,以每張新台幣(下同)4 千元至1 萬元不等之代價,購 入無法兌現俗稱芭樂票之支票89張後(發票人、票號、面額 、發票日均詳如附表),自93年5 月至同年9 月間,在台北 縣汐止市○○○路19巷2 號泰荃公司內,連續以泰荃公司名 義向斯普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斯普林公司)訂購環境衛生 用藥及器材,並將該等支票以背書轉讓之方式交予斯普林公 司用以支付貨款,或以購買新屋資金短缺為由,以個人名義 向斯普林公司借款,再以該等支票為擔保,致斯普林陷於錯 誤,陸續送貨予泰荃公司及匯款予丙○○,貨款及借款金額 總計9,120,004 元。嗣上開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而丙○○ 亦避不見面,斯普林公司追討無門,始知受騙。二、丙○○係納稅義務人「美保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2 段107 之5 號4 樓,下稱美保公司)之負責人,並負 責經辦美保公司會計業務,以製作員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明知丁○○於87年間,並未在美保公司工作並領取薪資,乃 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使美保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 ,將丁○○於87年間向美保公司支領18萬9 千元薪資之不實



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扣繳憑單上,並於88年間,將 上述不實之文書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計入營業成本,據以作 成美保公司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上開不實 之薪資支出金額抵減美保公司之營業淨利,進而持向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站申報87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而加以行使,以此詐術,使美保公司逃漏營利事業 所得稅36,030元,足以生損害於丁○○及稅捐稽徵機關徵稅 之正確性。
三、丙○○曾於88年間擔任納稅義務人「吸引力汽車材料百貨有 限公司」(設台北縣汐止市○○街55巷11號3 樓,下稱吸引 力公司)之會計人員,並負責經辦吸引力公司會計業務,黃 明傳、闕秀玲夫婦則係吸引力公司之負責人(2 人另經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渠等均以製作員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為其等附隨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 人。丙○○為幫助吸引力公司逃漏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稅,明 知丁○○於87年間,並未在吸引力公司工作並領取薪資,丙 ○○復承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與黃明傳闕秀玲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將 丁○○於87年間向吸引力公司支領21萬元薪資之不實事項登 載於其等業務上所製作之扣繳憑單上,並於88年間,將上述 不實之文書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計入營業成本,據以作成吸 引力公司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上開不實之 薪資支出金額抵減吸引力公司之營業淨利,進而持向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站申報87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而加以行使,以此詐術,幫助吸引力公司逃漏營利 事業所得稅52,500元,足以生損害於丁○○及稅捐稽徵機關 徵稅之正確性。
四、案經斯普林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暨被害人丁 ○○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 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證人 即告訴代理人乙○○、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雖均 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 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應 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時(見94年度偵字第2529 號卷第18頁至第29頁、第121 頁至第122 頁、第127 頁至第 129 頁)、偵查中(見同上偵卷第68頁至第69頁)及證人丁 ○○於警詢時(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5 59號卷第4 頁至第6 頁)、偵查中(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961 號卷第9 頁至第11頁)之證述相符 ,並有斯普林公司匯款單影本13紙(附於94年度偵字第2529 號卷第131 頁至第136 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89紙( 附於同上偵卷第153 頁至第197 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87 年 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1144號卷第4 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4年9 月23日北區國稅瑞芳汐 一字第0941015905號函(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度他字第4559號卷第78頁)、美保公司變更登記資料(附於 同上他字卷第33頁)、87 年度綜合所得稅BNA 給付清單(附 於同上他字卷第81頁)、扣繳憑單申報書(附於同上他字卷 第82頁)、吸引力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於同上他字卷第37頁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憑單(附於同上 他字卷第60頁)各1 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 月 1 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 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刑法實體法律,自不 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故刑法修正施行後,應 適用該修正後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依「從舊、從輕」之 原則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 ,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 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 第2615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
(一)關於罰金刑: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其法定 刑有關罰金部分為(銀元)500 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9 條 第1 項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有關罰金部分為(銀元)1 千 元以下罰金。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



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 )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 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二至十倍,其後修 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 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 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 ,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 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 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 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 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 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 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 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從而,刑法 修正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適用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後,並無不同,即對被告並無有利或 不利之情形;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 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 利於被告。
(二)關於牽連犯: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 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業經修 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 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刑 法規定,自以修正前論以牽連犯一罪,較修正後一罪一罰之 數罪有利於被告。
(三)關於連續犯: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 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 規定,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 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 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關於定執行刑: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 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 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三十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刑法修正前



犯者,仍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參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 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所犯上開2 罪均係在刑 法修正施行前所犯,仍應比較適用,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 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五)關於共犯: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該條規定為:「二人以 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 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 犯是否合乎本條之正犯要件,並將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 正犯剔除於本條適用之外,以符合近代刑法之個人責任原則 、法治國人權保障思想及犯罪支配理論。惟本件被告與黃明 傳、闕秀玲3 人間,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屬共同正犯 ,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毋庸比較新舊法,應逕 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11月7 日第21次刑庭會 議意旨參照)。
(六)綜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第33條第5 款、第55條 、第56條、第51條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全部適用修 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而為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查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 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 ,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 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 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 同法第47條第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 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 ,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 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無從成立牽連犯關係 ,而應分論併罰,迭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4025號、 91年度台上字第2093、3130號、89年度台上字第5117號、89 年度台非字第8 、50、268 號、88年度台非字第149 、289 、330 號等判決揭示甚明。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所定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 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公司法規定之公 司負責人而言;倘非公司之負責人,即非轉嫁之對象,縱有 參與逃漏稅捐之行為,應適用特別規定,成立同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



可資參照);再按明知他人並未受僱,卻虛偽登載所得扣繳 憑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逃漏稅捐,依司法院70 年11月24日(70)廳刑一字第1206號函所示,乃係以詐術逃 漏稅捐罪,與同條項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係指 造作假單據、發票或設置偽帳以逃漏稅捐等不同(最高法院 73年台上字第6164號判決參照)。
(二)查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兌現可能,仍持之向告訴人 斯普林公司借款,或以之給付貨款,使其誤以為支票有兌現 之可能,而交付貨物或借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為美保公司之負責人,其為美保 公司逃漏稅捐及幫助吸引力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而先後2 次以不實薪資給付事項填製扣繳憑單,再交由不知情之會計 師持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行為,核其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 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詐 術逃漏稅捐罪及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 捐之罪。被告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係利用不 知情之會計師所為,應論以間接正犯,又其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 訴意旨認被告丙○○幫助吸引力公司逃漏稅捐部分亦係涉犯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罪,惟被告丙○○並非 公司法上之吸引力公司負責人,業如前述,其幫助吸引力公 司逃漏稅捐,僅得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 稅捐罪,是起訴意旨論以上開罪名部分尚有未洽,惟因2 罪 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被告 與黃明傳闕秀玲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部分,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各時 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 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 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1 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幫 助逃漏稅捐罪及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逃漏稅捐罪處 斷。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以來源不明之支票對他人施以詐術,嚴重破壞交 易安全及秩序,造成被害人蒙受鉅額損失,且為美保公司及 幫助吸引力公司逃漏稅捐數額非微,危害政府稅捐徵收業務 甚鉅,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而被告犯罪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依該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均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爰 為減刑如主文所示。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 ,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刑法 第41條第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 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上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並依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 已刪除,下稱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 1 日。同條文嗣於90年1 月10日經公布修正,並於同年1 月 12日生效(下稱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刑法),該條第1項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 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亦即將得易科罰金 之法定刑上限為有利被告之修正而提高為法定刑5 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數額仍應適用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並經換算為新臺幣後,應 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惟被告行為後之 本院裁判時,同條文再經修正,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上開 被告行為時法、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刑法及裁判時之刑法 第41條第1 項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適用90年1 月10日修正 公布之法律,並同時引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最有利於被告,自應依該條項之規 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到期日│發票銀行│帳 號│支票號碼 │發票金額│發 票 人 │住 址│
├──┼───┼────┼───┼─────┼────┼───────┼────────┤




│ 1 │931015│土地銀行│000148│EX0000000 │ 89,460│宜家潔有限公司│臺北市南港區忠孝│
│ │ │松南分行│ │ │ │負責人:何永宏│東路6 段278 巷22│
│ │ │ │ │ │ │ │弄12 號 │
├──┼───┼────┼───┼─────┼────┼───────┼────────┤
│ 2 │931015│同上 │同上 │EX0000000 │ 186,820│同上 │同上 │
├──┼───┼────┼───┼─────┼────┼───────┼────────┤
│ 3 │930925│同上 │同上 │EX0000000 │ 58,600│同上 │同上 │
├──┼───┼────┼───┼─────┼────┼───────┼────────┤
│ 4 │931121│中國信託│350000│BR0000000 │ 95,000│凡登興業有限公│臺北市中山區長安│
│ │ │銀行松山│152 │ │ │司 │東路2 段80號9 樓│
│ │ │分行 │ │ │ │負責人:曾文裕│之1 │
├──┼───┼────┼───┼─────┼────┼───────┼────────┤
│ 5 │931111│台中商銀│ 8940│TPA0000000│ 88,200│林得利 │臺北市○○○路3 │
│ │ │台北分行│ │ │ │ │段258號2樓 │
├──┼───┼────┼───┼─────┼────┼───────┼────────┤
│ 6 │930921│台北一信│031050│CS0000000 │ 98,700│郭國聯 │台南縣新營市進修│
│ │ │建成分行│190 │ │ │ │街7巷14號 │
├──┼───┼────┼───┼─────┼────┼───────┼────────┤
│ 7 │931121│同上 │同上 │CS0000000 │ 85,000│同上 │同上 │
├──┼───┼────┼───┼─────┼────┼───────┼────────┤
│ 8 │931021│板信銀行│410002│SL0000000 │ 87,350│同上 │同上 │
│ │ │秀朗分行│322 │ │ │ │ │
├──┼───┼────┼───┼─────┼────┼───────┼────────┤
│ 9 │930921│同上 │同上 │SL0000000 │ 96,650│同上 │同上 │
├──┼───┼────┼───┼─────┼────┼───────┼────────┤
│ 10 │931116│台北北門│198406│E0000000 │ 85,000│開萬里國際有限│台北縣三重市福隆│
│ │ │郵局 │11 │ │ │公司 │路48號2樓 │
│ │ │ │ │ │ │負責人:王朝弘│ │
├──┼───┼────┼───┼─────┼────┼───────┼────────┤
│ 11 │931016│同上 │同上 │E0000000 │ 85,000│同上 │同上 │
├──┼───┼────┼───┼─────┼────┼───────┼────────┤
│ 12 │930921│板信銀行│41-000│SC0000000 │ 85,600│王朝弘 │基隆市七堵區堵北│
│ │ │三重分行│3851 │ │ │ │里5鄰福一街98號 │
├──┼───┼────┼───┼─────┼────┼───────┼────────┤
│ 13 │931110│台北北門│198452│E0000000 │ 85,000│慶城工程有限公│台北縣三重市中正│
│ │ │郵局 │48 │ │ │司 │南路72巷5號 │
│ │ │ │ │ │ │負責人:阮清雄│ │
├──┼───┼────┼───┼─────┼────┼───────┼────────┤
│ 14 │931010│台北北門│198191│E0000000 │ 85,000│潔瑞實業有限公│台北縣汐止市福德│
│ │ │郵局 │21 │ │ │司 │二路19巷2號 │




│ │ │ │ │ │ │負責人:林冠仲│ │
├──┼───┼────┼───┼─────┼────┼───────┼────────┤
│ 15 │931110│同上 │同上 │E0000000 │ 73,500│同上 │同上 │
├──┼───┼────┼───┼─────┼────┼───────┼────────┤
│ 16 │931210│同上 │同上 │E0000000 │ 82,000│同上 │同上 │
├──┼───┼────┼───┼─────┼────┼───────┼────────┤
│ 17 │930930│同上 │同上 │E0000000 │ 21,680│同上 │同上 │
├──┼───┼────┼───┼─────┼────┼───────┼────────┤
│ 18 │930930│同上 │同上 │E0000000 │ 126,500│寅漢企業有限公│同上 │
│ │ │ │ │ │ │司 │ │
│ │ │ │ │ │ │負責人:蔣漢宇│ │
├──┼───┼────┼───┼─────┼────┼───────┼────────┤
│ 19 │930930│彰化銀行│032066│CI0000000 │ 92,000│福興國際企業有│同上 │
│ │ │東湖分行│330 │ │ │限公司 │ │
│ │ │ │ │ │ │負責人:儲明祥│ │
├──┼───┼────┼───┼─────┼────┼───────┼────────┤
│ 20 │931225│同上 │同上 │CI0000000 │ 95,800│同上 │同上 │
├──┼───┼────┼───┼─────┼────┼───────┼────────┤
│ 21 │931128│台北北門│198544│E0000000 │ 95,000│鴻錦工程有限公│臺北市中正區延平│
│ │ │郵局 │59 │ │ │司 │南路70號8樓之8 │
│ │ │ │ │ │ │負責人:郭錦煌│ │
├──┼───┼────┼───┼─────┼────┼───────┼────────┤
│ 22 │931028│同上 │同上 │E0000000 │ 98,650│同上 │同上 │
├──┼───┼────┼───┼─────┼────┼───────┼────────┤
│ 23 │931125│同上 │198094│E0000000 │ 186,500│舉得實業有限公│臺北市內湖區民權│
│ │ │ │54 │ │ │司 │東路136巷42號 │
│ │ │ │ │ │ │負責人:陳懷倫│ │
├──┼───┼────┼───┼─────┼────┼───────┼────────┤
│ 24 │931013│同上 │198193│E0000000 │ 168,500│高齊國際有限公│臺北市大安區新生│
│ │ │ │02 │ │ │司 │南路1 段119 巷7 │
│ │ │ │ │ │ │負責人:劉世彬│號3 樓 │
├──┼───┼────┼───┼─────┼────┼───────┼────────┤
│ 25 │931113│同上 │同上 │E0000000 │ 168,500│同上 │同上 │
├──┼───┼────┼───┼─────┼────┼───────┼────────┤
│ 26 │931021│同上 │198109│E0000000 │ 132,300│劦亮有限公司 │臺北市南港區玉成│
│ │ │ │98 │ │ │負責人:線建中│街201 巷4 之1號1│
│ │ │ │ │ │ │ │樓 │
├──┼───┼────┼───┼─────┼────┼───────┼────────┤
│ 27 │931020│同上 │197850│E0000000 │ 78,600│達明國際有限公│基隆市中山區中和│
│ │ │ │33 │ │ │司 │里36鄰中和路121 │




│ │ │ │ │ │ │負責人:蕭秋遠│號 │
├──┼───┼────┼───┼─────┼────┼───────┼────────┤
│ 28 │931120│同上 │同上 │E0000000 │ 78,600│同上 │同上 │
├──┼───┼────┼───┼─────┼────┼───────┼────────┤
│ 29 │901016│同上 │197979│E0000000 │ 110,250│速達實業有限公│臺北市中山區復興│
│ │ │ │15 │ │ │司 │北路176號12樓 │
│ │ │ │ │ │ │負責人:蕭秋遠│ │
├──┼───┼────┼───┼─────┼────┼───────┼────────┤
│ 30 │901006│同上 │同上 │E0000000 │ 126,850│同上 │同上 │
├──┼───┼────┼───┼─────┼────┼───────┼────────┤
│ 31 │931106│同上 │同上 │E0000000 │ 116,200│同上 │同上 │
├──┼───┼────┼───┼─────┼────┼───────┼────────┤
│ 32 │931011│同上 │同上 │E0000000 │ 36,850│同上 │同上 │
├──┼───┼────┼───┼─────┼────┼───────┼────────┤
│ 33 │931113│同上 │同上 │E0000000 │ 76,520│同上 │同上 │
├──┼───┼────┼───┼─────┼────┼───────┼────────┤
│ 34 │931226│同上 │同上 │E0000000 │ 98,520│同上 │同上 │
├──┼───┼────┼───┼─────┼────┼───────┼────────┤
│ 35 │931128│同上 │198337│E0000000 │ 126,000│儲盛實業有限公│臺北市○○○路 │
│ │ │ │39 │ │ │司 │627號3樓之4 │
│ │ │ │ │ │ │負責人:儲明祥│ │
├──┼───┼────┼───┼─────┼────┼───────┼────────┤
│ 36 │930930│同上 │197034│E0000000 │ 48,200│鼎帝實業有限公│臺北市松山區長安│
│ │ │ │07 │ │ │司 │東路2 段215 號6 │
│ │ │ │ │ │ │負責人:蘇松金│樓之9 │
├──┼───┼────┼───┼─────┼────┼───────┼────────┤
│ 37 │931115│同上 │同上 │E0000000 │ 116,000│同上 │同上 │
├──┼───┼────┼───┼─────┼────┼───────┼────────┤
│ 38 │931215│同上 │同上 │E0000000 │ 116,000│同上 │同上 │
├──┼───┼────┼───┼─────┼────┼───────┼────────┤
│ 39 │931215│同上 │同上 │E0000000 │ 136,500│同上 │同上 │
├──┼───┼────┼───┼─────┼────┼───────┼────────┤
│ 40 │931208│臺灣銀行│031000│AE0000000 │ 210,000│陳玉仙 │台北縣汐止市智慧│
│ │ │汐止分行│094 │ │ │ │里19鄰大同路2 段│
│ │ │ │ │ │ │ │285號11樓之7 │
├──┼───┼────┼───┼─────┼────┼───────┼────────┤
│ 41 │930928│臺灣銀行│62875 │AE0000000 │ 36,200│王恭俊 │臺北市信義區虎林│
│ │ │延平分行│ │ │ │ │街50巷11號4樓 │
├──┼───┼────┼───┼─────┼────┼───────┼────────┤
│ 42 │931113│同上 │同上 │AE0000000 │ 65,800│同上 │同上 │




├──┼───┼────┼───┼─────┼────┼───────┼────────┤
│ 43 │931120│彰化銀行│035798│CK0000000 │ 138,650│同上 │同上 │
│ │ │吉林分行│91X │ │ │ │ │
├──┼───┼────┼───┼─────┼────┼───────┼────────┤
│ 44 │930926│臺灣銀行│031000│AE0000000 │ 85,000│呈飛實業股份有│台北縣三重市福隆│
│ │ │蘆洲分行│693 │ │ │限公司 │路48號2樓 │
│ │ │ │ │ │ │負責人:溫玉蓮│ │
├──┼───┼────┼───┼─────┼────┼───────┼────────┤
│ 45 │930921│同上 │同上 │AE0000000 │ 86,500│同上 │同上 │
├──┼───┼────┼───┼─────┼────┼───────┼────────┤
│ 46 │931011│同上 │同上 │AE0000000 │ 95,000│同上 │同上 │
├──┼───┼────┼───┼─────┼────┼───────┼────────┤
│ 47 │931026│同上 │同上 │AE0000000 │ 98,650│同上 │同上 │
├──┼───┼────┼───┼─────┼────┼───────┼────────┤
│ 48 │931126│同上 │同上 │AE0000000 │ 98,750│同上 │同上 │
├──┼───┼────┼───┼─────┼────┼───────┼────────┤
│ 49 │931025│板信銀行│410006│SL0000000 │ 75,800│劉連興 │ │
│ │ │秀朗分行│601 │ │ │ │ │
├──┼───┼────┼───┼─────┼────┼───────┼────────┤
│ 50 │931125│同上 │同上 │SL0000000 │ 75,800│同上 │同上 │
├──┼───┼────┼───┼─────┼────┼───────┼────────┤
│ 51 │930928│華南銀行│160030│NC0000000 │ 165,000│金鳴海有限公司│基隆市安樂區新西│
│ │ │東勢分行│573 │ │ │負責人:黃鑫富│里5鄰新西街113號│
├──┼───┼────┼───┼─────┼────┼───────┼────────┤
│ 52 │931110│同上 │同上 │NC0000000 │ 86,825│同上 │同上 │
├──┼───┼────┼───┼─────┼────┼───────┼────────┤
│ 53 │931215│同上 │同上 │NC0000000 │ 126,000│同上 │同上 │
├──┼───┼────┼───┼─────┼────┼───────┼────────┤
│ 54 │931028│同上 │同上 │NC0000000 │ 165,000│同上 │同上 │
├──┼───┼────┼───┼─────┼────┼───────┼────────┤
│ 55 │931026│陽信商銀│578 │AB0000000 │ 95,000│鼎興國際行銷有│台中市西屯區東興│
│ │ │台中分行│ │ │ │限公司 │路3段381號4樓 │
│ │ │ │ │ │ │負責人:黎治康│ │
├──┼───┼────┼───┼─────┼────┼───────┼────────┤
│ 56 │931126│同上 │同上 │AB0000000 │ 95,000│同上 │同上 │
├──┼───┼────┼───┼─────┼────┼───────┼────────┤
│ 57 │931006│彰化銀行│035814│CG0000000 │ 85,683│朱祥慶 │桃園縣觀音鄉三和│
│ │ │大安分行│90 │ │ │ │村2 鄰贈橫深圳頂│
│ │ │ │ │ │ │ │14號 │
├──┼───┼────┼───┼─────┼────┼───────┼────────┤




│ 58 │931106│同上 │同上 │CG0000000 │ 95,680│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 59 │931110│彰化銀行│377606│CK0000000 │ 85,600│陳朝廷 │臺北市萬華區新安│
│ │ │汐止分行│ │ │ │ │里21鄰雙和街31巷│
│ │ │ │ │ │ │ │9弄2號 │
├──┼───┼────┼───┼─────┼────┼───────┼────────┤
│ 60 │931005│彰化銀行│031863│BE0000000 │ 88,200│利盟實業有限公│台北縣永和市秀林│
│ │ │城東分行│860 │ │ │司 │里14鄰永利路115 │
│ │ │ │ │ │ │負責人:羅惠貞│號 │
├──┼───┼────┼───┼─────┼────┼───────┼────────┤
│ 61 │930925│同上 │同上 │BE0000000 │ 85,620│同上 │同上 │
├──┼───┼────┼───┼─────┼────┼───────┼────────┤
│ 62 │931205│同上 │同上 │PA0000000 │ 126,000│同上 │同上 │
├──┼───┼────┼───┼─────┼────┼───────┼────────┤
│ 63 │931020│同上 │同上 │BE0000000 │ 85,000│同上 │同上 │
├──┼───┼────┼───┼─────┼────┼───────┼────────┤
│ 64 │931025│同上 │同上 │BE0000000 │ 86,320│同上 │同上 │
├──┼───┼────┼───┼─────┼────┼───────┼────────┤
│ 65 │931130│同上 │同上 │PA0000000 │ 115,600│同上 │同上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泰荃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普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家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鳴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劦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