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96年度,1082號
TPHM,96,抗,1082,200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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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082號
抗 告 人 己○○
抗 告 人 乙○○
抗 告 人 丙○○
選任辯護人 謝協昌律師
抗 告 人 戊○○
抗 告 人 庚○○
           號4樓
抗 告 人 甲○○
抗 告 人 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96年7月4日裁定(96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經查原審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所涉以下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 押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因而准予羈押,並限制出境。茲被 告甲○○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無理由,情形如下: ㈠關於被告甲○○涉犯業務侵占等罪部分:
⒈被告甲○○與同案被告盧翊存丙○○及共犯志斌、何 文傑事先設立「E─S」紙上公司,花費美金330 萬元併 購Beam公司,事後再刻意虛增「E─S」公司價值為 美金4,500 萬元,再間接透過陞技公司轉投資之孫公司, 騰蒙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TTHL公司)花費美金 4,000 萬元價格,向掛名擔任「E─S」負責人即被告甲 ○○併購「E─S」公司,將交易款項美金3,670 萬元匯 入被告甲○○帳戶內,共同侵占入己之事實,有證人楊建 元、陳嘉修、前陞技公司簽證會計師馬國柱韓雅涵於警 詢、偵訊之證述;被告甲○○丙○○之警詢及偵訊之供 述;公開資訊觀測站民國91年10月29日陞技公司重大訊息 、TTHL公司與「E─S」公司91年10月29日交易合約 、陞技公司91年度合併財務報告、「E─S」公司設立登 記資料、「E─S」公司91年9 月30日財務報告、何文傑 91年10月25日出具之「E─S」公司鑑價報告、偽造之90 年12月1 日「E─S」公司與Beam公司合約影本、95 年3月3日至陞技公司查扣之楊建元使用電腦硬碟內「Be am Property Purchase」資料夾內 電磁紀錄、91年1月17日17時49分丙○○發送電子郵件影



本等為證。
⒉被告甲○○與同案被告盧翊存李保良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假借與Top Rise公司虛偽交易,將陞技公司 匯付至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帳帳戶內之公款,由李保良、甲 ○○提供名下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供盧翊存使用,並 由盧翊存指示陳怡沁孟志達將Top Rise設於前 揭香港匯豐銀行帳戶內美金269萬9,823.91 元,匯至盧翊 存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戶、不知情之盧翊存 配偶韓雅涵設於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戶、李保良設於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湖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 帳戶,及甲○○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戶中加 以侵占入己,並掩飾或隱匿該等不法財物所得,再由李保 良依盧翊存指示將款項提出後匯至指定帳戶,供盧翊存韓雅涵花用等情,有證人韓雅涵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被 告甲○○李保良於警詢、偵查之供述;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聯邦商業銀行內 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 分行94年6 月15日上西湖字第09400043號函、華南商業銀 行中崙分行提供之盧翊存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法務 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93年12月15日調錢壹字第09300498 300 號函、交通銀行敦化分行提供之盧翊存帳戶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93年12月20日、 94年6月3日函覆、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1月13日、3月15日 、3月30日函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94年3月22日 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94年5 月12日函、聯邦商 業銀行內湖分行94年3月10日、94年5月18日函、臺北國際 商業銀行新湖分行94年3月8日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南 分行94年3 月11日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儲蓄部提供之盧 翊存帳戶交易明細、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東湖分行提供之韓 雅涵帳戶交易明細、美商花旗銀行94年7月7日函覆等為證 。
⒊綜上事證,已足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 216、210、215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 336 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使公司為不 利益交易罪、同條項第3 款董監經理人違背職務罪、洗錢 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條第2項第1 款隱匿因自己重大業 務侵占犯罪所得財物罪等嫌疑重大。
㈡關於被告甲○○涉犯內線交易部分,本件同案被告盧翊存惟 恐陞技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不佳,將影響92年初陞技公司獲准 發行額度美金1,700萬元之ECB募集,遂自91年12月12 日



起與被告甲○○李保良丁○○基於犯意聯絡,由盧翊存 直接或間接透過李保良,調度韓雅涵帳戶資金,陸續委託被 告丁○○下單買賣陞技公司股票,而丁○○則依盧翊存指示 之數量與價位買賣陞技公司股票,藉以操控抬高陞技公司股 價。盧翊存並指示李保良丁○○及不知情之顏文香、王世 雄等人調借金錢,加上盧翊存自籌款,以秦若蔚、鄭仲惠、 顏文香、王世雄等人名義,認購美金980 萬元之ECB。嗣 後,並於92年4月間將該等ECB以每股新臺幣8.05 元價格 ,轉換約40,145仟股之陞技公司普通股股票。盧翊存復挪用 陞技公司對於TTHL公司之增資款項美金10 0萬元,匯入 Invision公司在高盛國際公司開立之帳戶,再併同 其自有資金與高盛國際公司進行交易,經由高盛國際公司在 臺灣之外國人投資帳戶(QFII)名義,連續以漲停價格 集中大量買入陞技公司股票,再指示被告丁○○以前開各人 頭帳戶及理強投資公司名義,大量反覆買賣陞技公司股票並 拉抬股價,盧翊存並在該公司前半年營收僅有19.9億元情形 下,蓄意發布與Kobian虛偽交易之業績,並據以發布 調高財務預測,致使該股於7月25日價格漲至每股17.6 元, 股價並維持在每股15元至17元之間,盧翊存再於92年9 至11 月間,利用由被告庚○○掛名負責人之Hi-Tech紙上 公司名義,藉群益證券香港分公司之外國人投資帳戶,於 9 至11月間反覆沖洗買賣陞技公司股票,買進、賣出數量分別 達9 萬5471仟股,製造交易活絡假象,誤導投資人參與投資 ,將陞技公司股價拉高至每股17元以上,盧翊存再藉機陸續 出脫原持股獲利,該股股價於盧翊存出脫後下挫至92年年底 每股約13至14元不等價格。累計盧翊存丁○○李保良甲○○於轉換ECB部分獲利至少達 1億1,223萬5,942元; 而以甲○○蔡郡岳名義所購入之9,105 仟股陞技公司股票 ,出脫後獲利約1 千萬元。另盧翊存前開炒股所得款項,部 分匯回韓雅涵前揭聯邦銀行內湖分行帳戶,部分則以盧翊存 控制之甲○○李保良等人設於上海商銀西湖分行帳戶、陳 建忠設於台北商銀新湖分行等人頭帳戶隱匿,並利用丁○○李保良將款項匯出至盧翊存所設立之紙上公司Silve rTime、Morris、City Special、 Asia Delight、FirstTeam設於香港 匯豐銀行之帳戶中洗錢隱匿之事實,有被告盧翊存李保良丁○○於警詢、偵查中供述;證人韓雅涵顏文香、丁士 奎、王世雄、秦若蔚、吳東炎、吳朱衣、陳逸民、陳建忠、 林素敏潘美齡、于文媛、潘慧美警詢之證述;陞技公司股 票92年5月1日至同年7 月29日走勢圖;陞技公司股票交易資



料;UNION─BANK. xls電子檔;INVISI ON. xls電子檔;股票. xls電子檔;美金. xls 電子檔;聯邦銀行西湖分行帳戶資料;上海商銀西湖分行帳 戶資料;臺北國際商銀新湖分行帳戶資料;國泰世華銀行南 京東路分行帳戶資料;大府城證券公司交易資料;國泰世華 銀行世貿分行帳戶交易資料;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台新銀 行外匯申報單;顏文香在元大京華證券公司南重慶分公司帳 戶交易資料;元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文件;台新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Invision公司設立登記資料;陞技公司92 年7 月23日公告重大訊息;臺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分析意見書 等為證,足認被告甲○○涉犯89年7 月19日修正之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1款、第157條之1 第1款內線交易罪、洗錢防制 法第9 條第1項、第3條第2項第1款隱匿因自己重大業務侵占 犯罪所得財物罪嫌疑重大。
㈢查本案被告甲○○所犯上開犯行足致眾多被害人受害,且被 害金額龐大,資金去向未明,被害人迄未獲償,倘若此時准 許被告出境,被告非無匿逃國外久滯不歸之可能,又本院於 近內將連續開庭審理本案,縱被告提供相當之擔保,本院亦 無被告於日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絕不會逃匿,會隨傳隨到之 確信,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基於保全本案審判進行、調查 證據之目的,及限制住居已屬限制被告之基本權最為輕微之 保全手段,不必然影響被告謀生等情,因認仍有對被告予以 限制出境之必要,是故,被告所為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
二、次查抗告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事由,並有羈押必 要,因而准予羈押,並限制出境。茲己○○乙○○、丙○ ○、戊○○庚○○丁○○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無理由 ,情形如下:
㈠被告盧翊存丙○○己○○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及基於共同偽造文書之故意,違背應忠實執行公司業 務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虛設Power Winne r Limited(中文名稱:凱能有限公司)、Pro fit In Limited(中文名稱:得潤有限公司 )、World Port Technology Lt d. (中文名稱:寰港科技有限公司)及Global F aith Technology Ltd. (中文名稱: 寰信科技有限公司),Highpoint Techno logy Limited(中文名稱:駿昇科技有限公司 )、New Great Trading Limite



d(中文名稱:新浩貿易有限公司)、Sunfine T echonology Limited(中文名稱:日輝 科技有限公司)、Smart WealthIntern ational Trading Limited(中文 名稱:寶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Well City T echnologyLimited(中文名稱:卓城科技 有限公司)、FastlinkTechnology L imited(中文名稱:萬捷科技有限公司)、Top  Rise Technologies Ltd. (中文名 稱:衡昇科技有限公司)及Sky Glory Tech nology Limited(中文名稱:天毅科技有限 公司)等公司,作為與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技公 司)虛偽交易之進、銷貨公司,並指示財務部人員偽造民國 91年12月27日董事會議紀錄,並要求不知情之陞技公 司員工高又明及江彥慧填載內容不實之客戶及廠商徵信資料 ,自92年起至93年間,以虛偽循環交易方式,合計於財 務報告上虛增進貨金額達新台幣 (下同)326 億1,371萬8,00 0元、銷貨金額達321億7,931萬9,000元,使歷次財務報告嚴 重失真,無法呈現陞技公司真實財務狀況,嚴重影響投資大 眾判斷,且因安排前揭假交易致陞技公司負擔巨額報關及運 送費用,致生損害於陞技公司及投資人。復於會計師陳榮華 及姜言馨查核陞技公司93年度年報期間,意圖影響查核結 果,由不明人士於94年4月間傳真偽造之提單2份予陳榮 華,欲使陳榮華誤認陞技公司與前揭人頭公司確有交易往來 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繼霖、同公司客服部經理王雅如、香港飛裕公司空運部經 理植治源、葉永麗、曾德清、陳榮華、朱茂雄陳嘉修、同 案被告蔡曉芃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綦 詳,並經被告丙○○己○○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 供述明確,並有陞技公司客戶及供應商資料、資信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查核陞技公司93年度財務報告工作底稿、臺灣證 券交易所93年12月13日臺證密字第09301035 17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2月13日金 管檢七字第0950162026號函附陞技公司92、9 3年間與Top Rise等公司資金流向查核報告、凱宏 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95年3月10日呈報函陞技公 司申報通關貨物經抽查與實際運送物品不符之紀錄、香港證 監會提供之Top Rise、Sky Glory、Pr ofit In、Power Winner、Sunfi ne、New Great、Highpoint等公司於



香港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檢察官搜索時查扣之陞技公司與前 開Sky Glory等紙上公司手繪資金流程圖,與上揭 香港證監會提供交易明細製作之「陞技公司93年度部份虛 偽交易資金流向表」、陞技公司財務查核資料、Highp oint等4家公司電匯明細表、Highpoint等4 家公司銷貨明細、Profit In等公司92至93年 進貨明細表、凱能等3家公司92至93年進貨明細表、N ew Great等公司93年銷貨明細表、Power  Winner等公司收款銀行明細、New Great等 4家公司出貨資料、凱能公司92至93年訂貨單匯總表、 Profit In92至93年訂購單匯總表)、Top  Rise92至93年訂購單匯總表、陞技公司91年1 2月27日董事會議紀錄、2500萬元美金定存紀錄、安 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查核陞技公司91年度財務報告工作底 稿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盧翊存乙○○己○○涉犯刑法 第216、210、21 5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93年4 月28日修正之證券交 易法第174 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內容虛偽記載罪、同法第 171條第1項第2款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同條項第3款董監 經理人違背職務罪等嫌疑重大;被告丙○○涉犯89年7 月19 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內容虛偽 記載罪、同法第171條第2款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嫌疑重大 。
㈡關於被告乙○○丙○○己○○犯業務侵占等罪部分: ⒈被告盧翊存丙○○甲○○與共犯志斌、何文傑事先 設立「E─S」紙上公司,花費美金330萬元併購Bea m公司,事後再刻意虛增「E─S」公司價值為美金 4,500 萬元,再間接透過陞技公司投資之孫公司,騰蒙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TTHL公司)花費美金4, 000萬 元價格,向掛名擔任「E─S」負責人即被告甲○○併購 「E─S」公司,將交易款項美金3,670 萬元匯入被告甲 ○○帳戶內,共同侵占入己之事實,有證人楊建元、陳嘉 修、前陞技公司簽證會計師馬國柱韓雅涵於警詢、偵訊 之證述;被告甲○○丙○○之警詢及偵訊之供述;公開 資訊觀測站91年10月29日陞技公司重大訊息、TTHL公 司與「E─S」公司91年10月29日交易合約、陞技公司91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E─S」公司設立登記資料、「E ─S」公司91年9月30日財務報告、何文傑91年10月25 日 出具之「E─S」公司鑑價報告、偽造之90年12月1 日「 E─S」公司與Beam公司合約影本、95年3月3日至陞



技公司查扣之楊建元使用電腦硬碟內「Beam Pro perty Purchase」資料夾內電磁紀錄、91 年1月17日17時49分丙○○發送電子郵件影本等為證。 ⒉被告盧翊存丙○○乙○○於91年12月31日以Mult iple Distribution公司侵占陞技公司 海外轉投資資產5,946萬5,870元,並由盧翊存丙○○己○○基於編製不實財務報告之犯意,繼續在陞技公司94 年第1季財務報告上虛偽記載AcePinnacle Fund Ltd公司價值為美金2,841萬4,000元,並蓄 意對簽證會計師掩飾前開事實,致不知情之國內會計師加 以簽核之事實,有證人楊建元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員工 黃佳真、前陞技公司財務部人員林家榆馬國柱、前陞技 公司簽證會計師吳昭德、陞技公司簽證會計師胡立三、蔡 曉芃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被告乙○○戊○○於警詢、 偵訊之供述;True Grace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91年5月13日Timerwell Disty公司登記 郵件影本及組織章程、91年12月9 日 Multiple Distributio公司更名執照、Multipl e Distributio公司登記資料、美金000 00000擔保票據、92年10月1日票據轉讓合約、92年5 月17日及同年12月6 日何文傑會計師事務所帳單、92年12 月24日香港匯豐銀行轉帳傳票、92年12月9 日宏傑亞洲公 司帳單、美金9,000 元支票影本、博明投資顧問公司帳單 、92年10月21日、93年9月6日、94年10月6 日匯款傳票影 本、93年2月4日上午11時3 分及11時23分丙○○發送電子 郵件影本、蔡曉芃手稿、資訊觀測站91年12月31日陞技公 司發布之重大訊息、陞技公司91年度合併財務報告、93年 度合併財務報告、Luxury World公司93年度 財務報告、Ace Pinnacle Fund公司93 年度財務報告、94年3 月28日Multiple Dis tributio公司與Ace Pinnacle F und公司函件、94年8 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臺證密字第0940102371號函為證。 ⒊被告盧翊存志斌、乙○○己○○基於共同犯意,由 己○○志斌等人安排楊逸萱赴香港掛名設立紙上公司 Mission Goal Ltd,並借用楊逸萱名義 辦理美金2,000 萬元購併(Switzerland)S core SA公司事宜,並安排以新設之紙上公司Ap ex Venture Ltd作為購併後之控股公司, 再由志斌洽得Han Resource(China



)顧問公司協助偽造一份評估報告,刻意將(Switz erland)Score SA公司70.5%股權價值, 由約美金2,000萬元膨脹至美金7, 500 萬元,再安排Ap ex Venture Ltd公司發行新股7,500 萬股 予Mission Goal Ltd公司認購,交換取 得Mission Goal Ltd公司持有(Swi tzerland)Score SA之70.5%股權,另 Apex Venture Ltd再發行5,000 萬股予 TTHL公司認購,而TTHL公司則以價值美金 5,000 萬元之預付貨款與應收帳款作為認購資產,最後將該美金 5,000 萬元帳款花用殆盡之事實,亦有證人楊逸萱、楊建 元、馬國柱吳昭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被告盧翊存己○○警詢、偵訊之供述;(Switzerland) Score SA公司評估報告、92年12月30日TTHL 公司與Mission Goal公司交易合約、楊建元 電腦電磁紀錄、陞技公司92、9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94年 7月6日香港傳真手稿等為證。
⒋被告盧翊存於93年1 月間,在何文傑配合下,由何文傑出 具不實之評估報告,將「(澳門)紅達公司」資產(包括 旗下轉投資Capital Corp Group L td、(香港)皇堡企業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股權)價值 蓄意高估為美金4,277萬7,770元,並以此為合作投資計算 基礎,由志斌代表TTHL公司與何文傑代表之Cha rming Times公司共同簽約投資Top Be tond公司,TTHL公司以其尚未收現之美金 3,500 萬元應收帳款,取得TopBeyond公司45%股權, 迄94年12月31日為止,Top Beyond公司在盧翊 存主導下,將原TTHL公司出資之美金3,500 萬元現金 悉數侵占入己,致陞技公司因而將Top Beyond 公司淨值評估為0,而須再行提列美金1,500 萬元資產減 損。嗣後盧翊存於94年12月間,再指示志斌(代表 TTHL公司)與何文傑(代表Charming Ti mes公司)再次簽約,由TTHL公司出資美金300 萬 元向 Charming Times 公司購入4,277 萬 7,770 股Top Beyond公司股權,意圖再次侵占 掏空陞技公司資產,並於94年12月間,透過Patric kLam律師事務所先行支付美金200 萬元予何文傑加以 侵占之事實,有證人楊建元胡立三馬國柱吳昭德、 蔡曉芃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被告己○○戊○○於警詢 、偵查之供述;Datavin Ltd公司、茂安有限



公司、Charming Times公司、紅達公司、 Capital Corp Group Ltd公司、 ;93年9月9日宏傑商業服務公司帳單、Capita l Corp Group Ltd公司財務報告、Da tavin Ltd公司與CapitalCorp G roup Ltd公司93年5 月14日合約影本;何文傑出 具之(澳門)紅達公司評估報告;TTHL公司與Cha rming Times公司93年6月17 日合資協議書; TTHL公司與Top Beyond公司93年6 月17日 應收帳款移轉合約;TTHL公司與Top Beyon d公司投資架構圖;楊建元93年1 月16日下午2 時51分、 93年1月20日下午1時27分發送電子郵件;何文傑93年1月8 日下午4時33分、93年1月6日晚間6時40分、93年1 月17日 清晨1時30分發送電子郵件;志斌93年1月7日上午10時3 分、93年1月14日上午11時4分發送電子郵件;94年1 月19 日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潘彥州等律師意見;94年12月15日 楊建元發送「AVIXE」&「Charming Ti mes」交易合約電子郵件,94年7月6日香港傳真手稿等 為證。
⒌被告盧翊存於93年10月後,未經董事會同意,擅自以資金 融通方式,陸續將陞技公司國內資金,分別匯付美金4,04 0萬元及美金4,548萬238 元予TTHL公司及Rolly 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帳戶,嗣於94年2月22日至3月18日 間,盧翊存再以相同理由,自陞技公司匯付美金2,280 萬 元予TTHL公司。盧翊存志斌,旋即以支付貨款及 資金融通名義,支付美金5,000 餘萬元至事先設立之(B VI)Manley Ltd、Manchester United Technology Ltd、Fly  Up Ltd等境外紙上公司帳戶加以侵占入己,致陞技 公司因而損失美金5, 246萬元。另自93年底至94年初 ,盧翊存志斌、己○○利用TTHL公司融通資金美 金3,570 萬元予「E─S」公司,再以「E─S」公司名 義虛構進、銷商品紀錄,並因而取得虛構之美金7,050 萬 元之應收帳款債權,並於93年度結算時,以無法收回帳款 為由,將其中美金2,507 萬元應收帳款提列呆帳損失,其 餘美金4,543 萬元應收帳款,則在何文傑協助下,設法以 其它虛設之境外人頭公司取代前揭欠款對象,掩飾無法收 現事實。至94年12月間,再由TTHL公司合併「E─S 」公司,並於TTHL公司進行年度結算時,將前揭「E ─S」公司之美金4,543 萬元應收帳款全數提列損失,將



前開美金3,570 萬元悉數侵占入己之事實,有證人楊建元胡立三、陞技公司94年半年報及第3 季簽證會計師許伯 彥、林家榆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被告盧翊存戊○○警 詢、偵訊之供述;陞技公司外匯收支紀錄;安侯建業會計 師事務所監管資料;94年8月2日何文傑發送電子郵件;94 年4月7日Ben Wu發送電子郵件;94年3 月30日Di niel Lok發送電子郵件;94年8月19日上午10時4 分李保良發送電子郵件;94 年11月11日1時34分楊建元發 送電子郵件;Avixe公司94年12月31日「Provi sion for baedebts」資料;Avix e公司94年上半年財務報告;HERITAGE公司帳單 ;匯款傳票;94年7月6日香港傳真手稿;「out of structure. xls」、「outstandi ng debt. xls」、「200503compa nyregisteration list─outs ide. xls」;94年10月21日、25日、26日戊○○寄 發之電子郵件;林寶湖銀行帳戶資金資料等為證。 ⒍被告盧翊存李保良甲○○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假借 與Top Rise公司虛偽交易,將陞技公司匯付至設 於香港匯豐銀行帳帳戶內之公款,由李保良甲○○提供 名下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供盧翊存使用,並由盧翊存 指示陳怡沁孟志達將Top Rise設於前揭香港匯 豐銀行帳戶內美金269萬9,823.91 元,匯至盧翊存設於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戶、不知情之盧翊存配偶韓雅 涵設於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戶、李保良設於臺北國際 商業銀行西湖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戶,及 甲○○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帳戶中加以侵占入 己,並掩飾或隱匿該等不法財物所得,再由李保良依盧翊 存指示將款項提出後匯至指定帳戶,供盧翊存韓雅涵花 用等情,有證人韓雅涵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被告甲○○李保良於警詢、偵查之供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94年 6 月15日上西湖字第09400043號函、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 行提供之盧翊存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中心93年12月15日調錢壹字第09300498300 號函 、交通銀行敦化分行提供之盧翊存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93年12月20日、94年6月3 日函覆、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1月13日、3月15日、3 月30 日函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94年3 月22日函、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西湖分行94年5 月12日函、聯邦商業銀行 內湖分行94年3月10日、94年5月18日函、臺北國際商業銀 行新湖分行94年3月8日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南分行94 年3 月11日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儲蓄部提供之盧翊存帳 戶交易明細、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東湖分行提供之韓雅涵帳 戶交易明細、美商花旗銀行94年7月7日函覆等為證。 ⒎被告盧翊存於93年10月中旬,趁債權銀行團於94年1 月19 日指派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監管該公司財務前,指示 志斌、李保良己○○乙○○,以支出購貨款名義,匯 付總金額美金1億7,099萬4,714 元至Global Fa ith、ProfitIn、Top Rise、Win field、Universal Resources 、Power Winner、World Port等 7 家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帳戶侵占入己之事實,有證人 楊建元、蔡曉芃於警詢、偵查訊問之證述;被告盧翊存己○○、丙○○、庚○○於警詢、偵查之供述;陞技公司 外匯收支紀錄;丙○○於93年1月7日、14日、29日、30日 、2月4日發送之電子郵件;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監管資 料;Top Rise等公司香港匯豐銀行帳戶明細;W infield、Universal Resourc es公司圓戳章、訂購單、PrimeTech公司91年 度財務報告;94年7 月26日Candy Chan發送予 楊建元之電子郵件為證。
⒏被告盧翊存與共犯志斌於92年6月9日主導陞技公司董事 會同意增加對TTHL公司的間接轉投資美金2,500 萬元 ,並指示志斌、己○○丙○○李保良等人,將其中 美金100 萬元匯至高盛國際有限公司之Invision 公司帳戶侵占入己,事後透過高盛國際有限公司QFII 帳戶,買入陞技公司股票6,700 仟股之事實,有證人即陞 技公司前財務部經理辜素梅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被告盧 翊存、己○○丙○○於警詢、偵訊之供述;92年6 月10 日辜素梅發送電子郵件;92年6月9日、10日李保良發送之 電子郵件;95年2月7日、21日戊○○發送之電子郵件;I nvision公司電子檔案;Invision公司設 立登記資料;匯豐高盛公司買賣陞技公司股票交易紀錄; 陞技公司外匯收支紀錄;香港匯豐銀行High Poi nt公司帳戶明細;香港匯豐銀行盧翊存帳戶對帳單及傳 票等為證。
⒐綜上事證,已足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 216、210、215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 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89年7 月19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 174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內容虛偽記載罪、同法第171條 第2款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 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疑重大;被告乙○○己○○涉犯刑 法第216、210、215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93年4 月28日修 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項第5款財務報告內容虛偽記 載罪、同法第171 條第1項第2款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 同條項第3 款董監經理人違背職務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疑重大;
㈢關於被告丙○○己○○李保良戊○○涉犯背信等罪部 分:
⒈被告盧翊存於侵占陞技公司美金3,670 萬元後,將TTH L公司自行發展之「Avixe」商標,擅自在美國、新 加坡、香港各地註冊為盧翊存控制之紙上公司(BVI) City Special Limited公司所有, 並於91年12月1 日安排「E─S」公司以美金300 萬元向 City公司簽約購買「Avixe」商標使用權,並將 該商標以每年權利金美金478 萬元不等之代價授權TTH L公司使用,藉以虛增「E─S」公司業績,企圖掩飾「 E─S」公司實際薄弱之資產價值。盧翊存志斌隨即 於92年間,安排「E─S」公司將前述美金300 萬元陸 續支付予City公司,再由李保良盧翊存之命,將前 開美金300 萬元取回供作盧翊存購買陞技公司股票等私人 用途使用,致陞技公司因子公司每年需額外支付商標使用 授權金予「E─S」公司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之事實,有證 人楊建元鄧雲台胡立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被告 丁○○警詢、偵查中之供述;「Avixe」商標價值評 估報告;「E─S」公司92年度財務報告;志斌91年12 月12日發送電子郵件;City公司匯款單;公開資訊觀 測站93年12月14日陞技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等為證。 ⒉盧翊存李保良戊○○明知TTHL公司至94年6 月30 日止,每股淨值已趨近為0 ,且明知Longshine  Ltd與Contemp Style Ltd公司均係 盧翊存所操控之紙上公司,竟於95年1月中旬藉口該2家公 司要求TTHL公司購回所持有之202萬5,869股TTHL 公司股權,藉以套取資金。隨即指示不知情之陞技公司員 工楊建元草擬交易合約,並告知交易價格為每股美金 0.6 元,交易總金額則為美金121萬5,521元。李保良代表Lo ngshine Ltd公司簽署文件委由林寶湖帳戶代



收股款,並由戊○○協助通知香港TTHL公司於95年 1 月25日匯出美金100 萬元至林寶湖設於香港渣打銀行帳戶 後,再於當日及同年2月8日分別匯至林寶湖設於國內第一 商業銀行長春分行與李保良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之 帳戶,並依盧翊存指示,由李保良戊○○2人以現金提 領、存入方式,將前開林寶湖匯入李保良帳戶中之 1,267 萬2,881 元(美金35萬元)轉入戊○○設於第一商業銀行 港墘分行帳戶隱匿,再由戊○○盧翊存之命保管該等帳 戶存摺與印鑑之事實,有證人楊建元胡立三警詢、偵查 中之證述;被告戊○○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李保良與李 玉琦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陞技公司94年第2、3季、94 年度財務報告;公開資訊觀測站94年9月2日、12月28日陞 技公司重大訊息;戊○○94年11月22日、28日、12月5 日 、6日、95年2月7日、21日發送之電子郵件;94年12月1日 EVAN發送之電子郵件;楊建元李保良之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李保良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第一銀 行長春分行林寶湖帳戶明細及傳票;第一銀行仁和分行李 保良帳戶明細及傳票;第一銀行港墘分行戊○○帳戶明細 及傳票等為證。
⒊被告盧翊存己○○丙○○於93年1 月間為使ECB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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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