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152號
聲 請 人 應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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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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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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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應安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7月1日 │31,500元 │FE0000000 │ │
│ │甲○○ │復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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