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6年度,81777號
TPDV,96,票,81777,200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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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177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仙得實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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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