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6年度,9838號
SJEV,96,重簡,9838,200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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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983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或任何第三人並無因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4紙本票(以下簡稱系爭本票),而對原告享有任何債 權存在。(1)原告從未積欠被告任何債務,被告如主張系 爭本票係由原告交付,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 應舉證證明系爭本票債權存在之事實。(2)事實上原告簽 發系爭本票之目的,係因與爾芙藝術指甲工作坊所簽署之協 議而來,蓋當時爾芙藝術指甲工作坊為要求原告於該處參加 訓練課程之過程中須按時上下課並虛心接受指導,認真學習 (否則該工作坊將予退訓),以及為防止原告無故自行退訓 ,因而於協議書第4、7、8、9條中約定,原告需在受訓之4 個月內,按月各簽發本票1紙,並合意上開本票惟有在原告 違反上開協議書第4條約定(即必需安時上下課,且虛心接 受指導、認真學習)或自行退訓時,始生效力(即原告須負 有退還零用金及補償教育及材料費予該工作坊之義務),故 有系爭本票。然而,原告於受訓期間並無任何違反前揭協議 書第4條約定情事,並已順利自爾芙藝術指甲工作坊結訓, 此有訴外人爾芙化妝品有限公司於96年6月21日所寄發予原 告之存證信函可稽,可見上開工作坊對於原告並無任何債權 得以主張,則系爭本票,當然因原告從未發生違約情事而當 然不生效力,即無論是被告或爾芙藝術指甲工作坊均未因持 有系爭本票而對原告享有任何債權存在,甚至,被告所持有 系爭本票既無法法律上原因,自應全數退還予原告。是被告 對原告既無任何債權可資主張,原告爰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系爭本票。
二、被告則以其係爾芙藝術指甲工作坊之負責人,這些本票是原 告加入我們公司簽的,本來簽約要做2年,但是原告8個多月 就離職了,所以系爭本票是他的違約金,有協議書可證、是 我們之前的協議書誤載,所以找不到直接可以以原告未任滿 2年需要賠償被告訓練費用及零用金之依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 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不安 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被告業已持如附 表所示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96年度票字第7829號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系爭本票權利存否不 明確,將影響原告權利上之主觀上狀態,故原告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四、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事實為法律關係發生之 特別要件者,在消極確認之訴,應由被告就其存在負舉證之 責任。本件被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原告於違反協議書約定相關 違約金之擔保,因原告僅任職8個月,未依約定任職未滿2年 ,自應賠償被告之違約金云云,惟查兩造於上開協議書並未 原告於任職未滿2年時即應賠償被告違約金之約定,原告復 無其他協議書所載違約情事,且被告於本院96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期日時亦自承其找不到直接可以以原告未任滿2年需 要賠償被告訓練費及零用金之依據等語,益徵兩造間並無違 約金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則系爭4紙本票債權應屬不存在, 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於法有據。五、末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並無違約金 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存在,則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即屬無法 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且原告因此喪失票據占有、隨時可 能遭被告行使追索權,自屬受有損害。揆諸前揭規定,被告 應將系爭本票返還於原告。
六、從而,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 之本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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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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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2│甲○○ │九千四百元│95年│95年│
│ │12 │ │ │10月│10月│
│ │ │ │ │05日│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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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82│甲○○ │一萬一千二│95年│95年│
│ │24 │ │百八十元 │11月│11月│
│ │ │ │ │08日│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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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82│甲○○ │一萬一千二│95年│95年│
│ │30 │ │百八十元 │12月│12月│
│ │ │ │ │08日│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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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甲○○ │六萬六千元│96年│96年│
│4 │45 │ │ │01月│01月│
│ │ │ │ │23日│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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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爾芙化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