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679號
KSDV,106,司促,18679,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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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歐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肆仟玖佰
  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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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