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
債 權 人 蔡德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微相互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依提出之證據資料,債務人為微相
互「聯」實業有限公司,非微相互「連」實業有限公司,請
儘速具狀更正),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6年3月
26日。如係106年3月26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